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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管理股级以下干部(科局级干部属县委组织部管理)。1957年1月,成立编制委员会,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1958年,人事科与组织部合署办公。1963年,改设人事监察科,主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干部的任免、调动、培训、奖惩、工资、福利、吸收录用,退职退休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等工作。1968年,取消人事机构,有关业务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和生产指挥组政治工作小组办理。1978年4月,设立人事局,管理人事工作。
二、干部队伍
(一)干部分类
建国初,泗县干部少,文化程度低,极少有专业科技人材。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干部队伍逐渐扩大,到1985年,全县有干部5001人,其中有行政干部2387人,科技干部2614人。
(二)干部来源
泗县干部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1949年,泗县恢复建制,原泗灵睢县转来的干部。
2、泗县解放后新吸收的社会知识青年。
3、接收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
4、1950~1966年,接收军队转业的干部171人。
5、1952年,接收萧县、砀山籍的原土改工作队员126人。
6、国家历届分配的大专毕业生700人,中专毕业生785人。
7、1980年,接收1969~1975年军队复员改按转业处理的干部98人。
8、1983~1984年,批准转正的“以工代干”人员240人。
9、1984年,改革干部录用制度,选聘合同制干部194人。
10、1985年,招收录用干部40人,其中城镇青年28人,在职工人12人。
11、由上级组织部门调配来县的干部。
(三)干部结构
1981年6月,中央提出,各级干部应在坚持革命化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1984年,机构改革,全县有234名干部被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行政领导干部平均年龄为43.1岁,比机构改革前降低了7.8岁。全县4150名干部的知识状况也有了很大改善,其中大专文化程度586人,中专文化程度1707人,高中文化程度622人,初中文化程度1235人。1984年领导班子成员情况统计表



(四)干部使用
1952~1964年,提拔496名行政干部,其中1956年前提拔187名,1956年后提拔309名。为了保持干部的平衡,解决部分人员用非所学的问题。1953~1965年,调整1042名干部,其中1953~1957年400名,1962~1965年642名。1958年8月,机动干部42人(科局级7人),支援淮北煤矿筹建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偏离了“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人事工作出现不正常现象。1984年,机构改革,提拔234名新干部,平均年龄40.9岁,具有大专和中专文化程度的占70.1%。从1979年至1980年调配干部811人。1985年,改革干部调配制度,本着“正向流动、专业对口,合理使用,不超编制”的原则,部门之间协商办理调动61人,其中县城调往农村9人,区调往县城20人,企业部门调往党政事业部门24人,集体单位调往全民单位8人。附:1984年提拔干部情况统计表

1965年,对建国后的449名中专毕业生和121名大学毕业生的使用情况作了调查登记,并为其中使用不当的35名中专毕业生调整了专业岗位,占62名用非所学的中专毕业生的56.45%,1978~1980年,通过普查、评审,使147名使用不当的科技人员对口归队,占153名使用不当的人员的96.07%;将35名当工人使用的大学毕业生改为干部身份,安排到适当的工作岗位;有97名科技人员晋升技术职称。1981年,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对385名社会科学专业干部的分布、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专业技术卡片,为其中40名用非所学的专业干部调整了工作岗位,同时给14名社会科学人员和127名自然科学人员晋升了技术职称。1984年,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为工资达到中教五级、小教三级的中、小学教师家属户口农转非12户、47人,解决干部中夫妻两地分居问题17人,有171名干部进一步作了工作上的调整。1985年,为在农村工作的228名科技干部向上浮动1级工资,月浮动工资总额1655.5元;并从外地引进科技干部27人(大专毕业生8人,中专毕业生19人),聘请技术人员257人。
(五)干部培养
1、短期培训:1953年,先后开办脱产干部速成识字班两期,参加学习的85人,学员均系不足高小程度的县、区、乡干部。1963年,开办农业干部学校4期,每期学习一至两月,重点培训生产大队的财会、兽医人员和大队副职干部、行政管理干部。1965年,选送15名财会人员到地区财贸干校短期培训。1984年,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办法培训科技人员538人。
2、专业进修:1985年,开办党政干部管理专业中专班,1班42人,纳入全省中专统一考试范围,学制2年,学员多是区、乡干部。
3、业余学习:1951~1956年,县设机关干部业余文化学校1所,乡设业余文化学校9所和学习站14个,分别组织干部学习文化。1983年,参加函授学习的85人。1984年,自修高等学校课程的224人。1985年,考入电视大学学习的178人。此外,各部门还根据各自的业务需要,办有财会、农机等训练班及医药、卫生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
(六)干部奖惩
1962年前,干部的奖惩由县人民委员会监察室管理,1963年改由人事监察科办理。
奖励:建国后,每年年末召开评模会议,给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干部,评为一、二、三等模范,予以大会表彰。60年代以来,县或部门评选学习毛泽东著作积极分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模范党员,几乎每年一次,县委、县政府给予精神表扬或物质奖励。1984年岗位责任制综合考核,译选先进单位17个,先进个人219名,其中升级3人。1985年,评选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204名,其中升级9人。
惩处:1957~1984年,受处分的干部996人,其中有一大批案件是反右派、反右倾、“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造成的冤、假、错案。以干部身份分,有省委管理的干部3人,地委管理的22人,县委以下部门管理的971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对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甄别。1978~1982年,受理3601件,立案复查2417件,其中属于“文化大革命”案件1579件,属于反右派扩大化案件277件,属于历史遗留的案件561件。经过复查,到1985年底,除1040件尚未作出结论外,查实属于冤假错案已予平反的1377件,其中1982年前甄别平反的“文化大革命”中案件846件;1982~1985年底甄别平反的531件,内“文化大革命”前政治历史案件399件(反右派斗争中案件254件,另外有50件已在60年代作了改正),“文化大革命”中案件132件。干部平反后,有的恢复工作,有的年老体弱,已按离退休处理。
三、待遇
(一)工资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泗县的干部、职工享受供给制待遇。供给标准,区、乡干部每月发给75斤粮食(小麦、玉米、绿豆各1/3,由办理伙食人员集中领取)和少量津贴费,被服、毛巾、鞋袜等因地方财政支绌,均采取补给形式。1950年,实行包干制,每人每月发给粮食75~95斤,外加微薄的津贴。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1956年8月,改为货币工资制,依照干部、职工的不同工资类别、级别,从学历、工龄、职务、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等方面评定工资等级,再按工资标准计算工资额。参加工资改革的481名国家机关干部的月平均工资,由原来的44.55元增加到50.55元,增长率为13.5%。有181人晋级,占干部总人数的37.6%。1959、1960年和1963年先后按职工总数2%、20%和40%的标准为职工、干部调资,其中1963年有1196人升级。1971年,低工资调整,分别为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各调一级。1977年和1978年,分别在职工总数40%和2%的幅度内为职工、干部调资加薪。1979年,按职工总数,为党政机关42%、教育系统45%、卫生系统44%、其他40%的人员调整了工资。1981年,对所有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按年限、职称)和体育系统的优秀运动员给予调资加薪。根据国务院(81)144号文件规定,有257名职工干部调了两级,全县总计月增资19544元。1982年和1983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按1978年底前职工总数的100%调整工资。其中1983年96个调资单位有2430人升级,内升两级的270人。1984年,54个调资单位有66人调整工资,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再调一级的47人,升一级的12人。补齐级差的7人。1985年,为理顺工资关系,有113个单位调整工资,3330人升级,月增资总额67384.12元。
(二)福利
1952年,国家干部、职工开始享受冬季取暖和公费医疗待遇。1954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财政年度预算列有干部、职工福利专用经费。使用方法,一般困难由本人申请,福利委员会评议,单位领导批准;特殊困难,由个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1965年,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出2.5%的福利费用,以解决干部、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1976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每人每年15.36元提取,其中每人扣留2.36元,由人事局集中掌握使用。1980年9月,福利费增至每人每年18元,其中人事局扣留掌握3元。1984年,批拨福利费3103元,解决了94名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福利费60%用于职工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其余用于集体福利。
1979年,鉴于市场的某些物价调整,为使干部、职工生活不受影响,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津贴费5元。1984年,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元洗澡理发费。1985年,按月发给每个职工、干部肉食品补贴费1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遗属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先后不一,1984年调整的标准为:
1、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6元。
2、遗属户口在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2元。
3、补助对象中,因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而牺牲的,其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补3元,其他遗属增补2元。
民国26年(1937)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补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人员去世后,其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补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人员去世后,其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补5元。1978~1985年遗属补助情况表

四、离休、退休、退职
1952年,开始实行干部退体制度。1958年春,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凡年老体弱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可以退休。退休后,按月发给原月工资50~70%的退休费。至1976年,全县办理退休手续117人。1978年6月,根据国家新的规定,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已满10年,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以提前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月工资的60~90%发给。至1984年,有745名干部退休,其中建国初至1966年退休41人,1967~1976年退休76人,1977~1984年退休628人。1985年,复查政治历史案件,对原甄别平反收回作退职处理的干部,按规定改办退休的20人。
根据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对经过县以上人民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给予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月工资40%的生活费(原按连续工龄计算一次性发给,后改为按月发给)。1952~1984年,有293名干部退职,其中1962年响应号召下放支农的165人(含一部分中小学教师),均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1953~1985年干部福利费评发情况表

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部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工资按原标准(含保留工资)照发,并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福利待遇和看文件、听报告等政治待遇,在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物品供应等方面,均给予照顾。1984年12月,有离职休养的老干部330人,其中一部分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规定由原退休改为离休。1985年,全县离休人员402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1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95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306人。当年办理离休的老干部37人,其中有属于复查历史案件,原甄别平反收回作退职处理改为离休的19人,原办退休改为离休的8人。
1982年起,对离休、退休干部开展节日(春节和其他重大节日)慰问活动。7月1日,举行离休老干部座谈会。离休干部患病,一般是就近安排,优先治疗,当年,县政府拨出专款4万元,在县人民医院建老干部专用病房。卫生部门每年为离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县委配备两辆专车,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开会使用。同时,每年春、秋两次组织老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离休干部每人都订有2~3份报刊,粮食部门每月有专人为年老体弱身边无人照顾的离休老干部,购送供应的粮油;煤建公司每年供应离休干部平价冬季取暖煤2000斤。1985年底,县政府专为离休老干部建造干休所一处,并设1个面积为192.4平方米的文娱活动室。离休干部住房面积,一般是45~50平方米,县级干部是60~75平方米,由原单位安排;居住在农村的,发给建房费2500~3000元。离休老干部去世,按在职干部标准,发给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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