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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与安置
(一)社会劳动就业
建国初,安置劳动就业问题尚未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计划,仅在1949年吸收、培训一部分社会知识分子分任小学教师,一般社会劳动力多系自谋职业或经人介绍雇佣于店铺作坊和其他行业做徒工。1953年12月,在城关区试点,经调查登记,对283名失业人员作了就业安排。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营企业大量兴办,私营工商业经过改造也逐步发展,社会劳动力基本上得到安置。1958年,组织大批劳动力投入工业生产,仅县办工业即有职工1443人。同时安置174名城镇劳动力参加养鱼场、饲料加工厂、积肥厂、轧花厂等集体单位生产。是年8月,淮北煤矿筹备处从泗县农村招收500名工人,投入相山矿采煤工业。1959年,组织216名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到洋城湖农场(城关镇主办),从事农牧渔业生产。1961年,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撤销和停办一些盲目发展的企业,精减压缩人员,23个县办工厂1538人,调整为17个厂822人。商业部门下放“支农”288人。1962年,安置城镇劳动力就业于服务业及福利、税务、手工业等行业和部门126人。1966年,安置在手工、搬运、烧窑等行业的城镇劳动力311人。“文化大革命”初期,城镇劳动力大量下放农村,至1970年,始通过招工安置知识青年、复退军人及社会劳动力1599人就业。1971年,为197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办理转正工作,有1520人转为正式工人。1975年,招工1010人。1979年,贯彻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1968年后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4897人,陆续予以收回。至1985年底,已有3565人回城,其中一部分经政府介绍就业,大部分是自愿联合,组织集体企业和兴办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及运输业,尚有1332人待回城安置。
1982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待业青年劳动就业,组织劳动业务培训。1983~1985年,有2338名待业青年就业,其中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665人,安排到大集体企业单位的137人,安排到小集体企业单位的505人,安排到个体企业的516人,作其他安排的515人,就业率为78%。1985年底仍有待业青年647人。

(二)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回城安置
全县原有下放知识青年7345人(含外县、市籍的),从1978年起,除转回原籍和就地招工外,其余均分期分批收回,连同当地的社会青年,统筹安排。安排的途径是:
1、通过各方协作,因地制宜,兴办32个知青厂、店、社,结合各工厂企业生产用人需求情况,统筹安置3241人就业。
2、招工、顶替。1978年,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省、地区下达的招工指1978~1985年招工统计表
标,采取统筹安排,公开招收,自愿报名,组织批准的方法,招收一批工人。招收对象为城镇人口中未婚男女青年,或符合条件的职工、干部子女。1980年,改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制度,当年招收新工人139名。同时将下乡插队未回城的已婚知识青年158人,就地招收为大集体单位的工人。1978~1985年,共招收工人2549人,其中固定工2549人,改革招工制度后招收合同工338人。

1979年6月,开始办理离退休人员子女顶替就业工作(1983年9月,干部子女顶替招工停办),至1985年底,共招收符合条件的顶替就业人员1743名。
二、劳力培训与管理
(一)培训
建国后,工商企业人员多是采取以老带新、以师傅带徒弟方式,传授业务技术(“文化大革命”中悉被废除)。1978年后,工商企业发展,设立商业职工学校,参加学习的174人。1981年10月,商业系统举办商业新学员入岗学习班。1982年,开办商业会计、统计人员学习班,学员68人。1985年,工业部门组织职工参加初级技术补课和培训的814人,参加青年政治轮训的1843人;参加高等教育培训的128人,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培训的74人。并建立新职工6个月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企业管理人员618人。

(二)调配管理
1959年,县设劳动科,办理劳动调配,就业安置等业务。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下设民政、劳动领导小组。1978年,劳动分出设局,主管劳动计划管理和劳动调配工作。人员调整,县内的由企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省内的由县与县之间直接联系办理;省外的由省和地区下达指标,县劳动部门主办,报地区劳动局核准。在保持企事业单位人员平衡的原则下,每年与县外交流100余人。1980~1984年,县外调入620人,县内调出583人。
社会自然减员的指标调配,由地区劳动局掌握。1981年清理计划外使用的农民工,全县1928名农民工暂留581人,其余1347人均予辞退。
三、劳动保护
1953年,贯彻《劳动保险条例》,工厂按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职工配备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胶靴等劳动防护用品。同时重视女工的“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工作。对因公致残的职工和死亡职工的遗属,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1956年,工厂企业制订劳动安全操作、设备维修保养、交接班、防火及事故报告等制度。1963年,实行食品保健制度,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发给营养补充物品或营养补助费。是年,建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管劳动安全工作。“文化大革命”中,各种合理的规章制度被破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指示,未能得到贯彻。1975年秋,化肥厂连续发生两次伤亡事故,一是10月21日5时27分,碳化工段离心机爆炸,工人赵斌重伤致死;一是10月25日上午10时,停车大修,吊装合成塔内筒的钢丝绳卡头挣脱,现场吊装指挥李兆余头部重伤,致使脑神经功能丧失,终身残废。
1982年,劳动部门配备劳保专职干部。1983年,健全各级安全生产机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3人,下设办公室;劳动局设劳动监察股,调配5名专职劳保干部;工厂企业及主管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段、车间设安全员,经常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工厂企业的作业现场。冬、夏两季,组织生产大检查,按安全监察规定,及时处理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工厂企业,强制消除不安全、不卫生的事故隐患。1984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对从事或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建立定期的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对职工劳动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浓度、强度检测。1985年,磷肥厂的生产安全保护工作,经宿县地区有关部门从安全管理、劳动卫生、安全效果等方面考核,成绩达95.5%,被评为安徽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获铜质奖牌1枚。县劳动部门监察组织,经常对机械、化工、酿酒业及轧花厂、石油库等重点单位,按劳动保护法规进行安全监察,同时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工作的奖惩制度。

四、劳动工资
1952年底,全县2219名职工,工资总额51.34万元,人均月工资19.27元。1966年底,全县5048名职工,工资总额226万元,人均月工资37.31元。1978年底,全县职工8453名,工资总额407万元,人均月工资74.95元。1985年底,全县有固定工9634名,合同工343名,临时工1953名,工资总额为1073万元。固定工工资总额930.6万元,人均月工资79.96元;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5146名,工资总额385.4万元,人均月工资62.4元。
1965年,实行以工资总额5~9%的奖金制度。1966年上半年,试行附加工资制,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止逾两年,直至1969年始恢复。1978年,在工业、基建、商业等行业中,推行按工资总额提奖10%的制度。1981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企业部门按工资总额10%提发奖金,并相继推行计件、浮动奖励制度。

五、退休、退职
1978~1985年底,全县退休职工100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63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379人。退职职工28人,其中一部分系冤假错案平反后,收回作退职处理的人员。退职人员每月发给原工资的40%;退休人员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月发给原工资的60~75%。职工退休后,和在职的职工同样享受福利费、取暖费、疾病医疗费等福利待遇。1985年,凡属1978年6月后按国务院(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而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职工,从8月份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党政机关、事业部门每月17元,企业部门每月12元,大集体企业单位视经济条件参照办理。一部分退休人员,在身体健康许可情况下,有技术专长的,可继续留用于原单位或接受社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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