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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
抗日战争初期,泗县国民政府成立各界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具体管理优待抗属工作。对出征军人家属的优待,先是发给优待金,民国28年(1939)6月起,根据安徽省政府规定,对每一出征军人家属,改为每季发给黄谷2市石(每石208斤),以发足4季为限。必要时,酌量延长其优待季数。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主政府,对参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革命烈军属,一般都实行代耕代种制度,过年过节组织慰问和座谈、联欢。抗日战争后期,淮北行署还“确立优抗基金,作为抗烈属及荣誉军人生产贷款及个别临时救济之需。”当时分配各县的优抗基金粮为:“……泗五灵凤二百九十石,……泗宿一百六十九石,泗南三百七十七石,泗灵睢七十石”。
建国后,国家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方针。

(一)群众优待
1949~1955年,沿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所实行的代耕代种制度,全县有1405户优抚对象享受代耕,代耕土地135354亩。
1956年,改行优待劳动日的新方法。根据国家优抚政策规定,对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革命军人家属、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产的复员退伍军人,均评给优待劳动日,纳入生产队分配方案,于夏、秋两季参加劳动收益分配。1956~1965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优抚对象为12806户、39621人次,评定优待劳动日871726个,折合工分6973808分,工分总值418428.48元。其中1957年屏山、丁湖、草沟、黑塔、长沟、大庄、赵集、步伦、马厂、老山、曹场、汴河、赤山、城西14乡的优待情况是:

1978年以后,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对革命烈军属和生活上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改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统一评发优待金或优待粮。优待标准:军属,每户一般不低于30元,生活较困难的,在50元左右,生活困难较大,并且无力承包服役战士所分承包田的,掌握在100元左右;烈属,每户一般在150元上下评发;残废军人每户平均54.30元;复员军人每户平均63元;退伍军人每户平均47.30元。据统计,1981年,全县优待烈属503户,军属2503户,残废军人201户,带病回乡复员军人221户,退伍军人185户,共评发优待金320784元,优待粮195400斤。在尚未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暂仍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据统计,1981年有14户军属享受780个优待劳动日和222元优待金。
1984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对烈军属等的优待,实行春季评定,张榜公布,发放到人的办法。优待金由乡统一筹集,统一负担,统一兑现。
1984~1985年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评发优待金统计表
金额单位:元

(二)国家补助
1、定期定量补助:建国初期开始实行,1952年后形成制度化。补助标准迭有变更,据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为:补助对象家在农村的,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家在城镇,一户一人的,每月不超过10元;一户二人的,每月不超过16元。1963年改定为:家在农村,一般地区每人每月2~4元,集体经济较弱地区,每人每月4~6元;家在城镇,每人每月7~13元。1979年再次更改为: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16元,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6~9元。1985年复调整为:农村,孤老烈属每人每月补助27~30元,一般烈属每人每月补助22元,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6~10元;城镇,烈属每人每月最低补助27元,最高补助45元,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0~12元。优抚对象一户有二人或二人以上享受补助的,略低于一户一人的标准。
据现有几个年度资料统计:1950~1959年共定期补助优抚对象8298户、16935人次,款76266元;1964年支出定补经费44243元,补助840人,人均52.67元;1965年支出17072元;1975年支出31168元,补助458人,人均68.05元;1980年支出122055元,补助1268人,人均96.25元;1981年支出148798元;1985年支出195800元,补助1441人,人均135.88元;合计16年支出定补经费635402元。
2、临时补助:1950~1965年拨发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费599530元,补助粮670423斤(内有土改斗争果实粮13万斤),生产补助费63963元,医疗费93826元,贫苦烈属子女入学补助费15882元,房屋修缮费399756元,木材561立方米,毛竹636根,棉布34953尺,棉衣2561件,单衣1794件,针织品4872件。1966~1976年发放优抚对象临时补助费307121元,受补助16319人次。1977~1985年发放临时补助费230166元,受补助优抚对象11800人次。

(三)其他拥军优属活动
1、节日慰问:每年的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党政领导机关都组织拥军优属慰问团,分别慰问当地驻军和军队离职休养老干部。村(大队)和街道居民委员会,也都组织拥军优属慰问小组,敲锣打鼓,向烈属及当年入伍的现役军人家属送光荣匾,为所有优抚对象拜年,送慰问信,贴年画。同时发动社会青少年为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植树、种自留地、劈柴、挑水、买面买煤、拆洗衣被、搞好环境卫生。
2、分级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联欢会,征询对优抚工作的意见。
3、自1951年以来,先后召开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拥军优属等先进代表会和积极分子会15次,参加会议代表2488人次。

二、抚恤
民国24年4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对战时和平时伤亡的军人应给予抚恤。抚恤标准,不同职级有不同规定,其中二等兵阵亡的一次恤金为法币80元,其遗族抚金为每年法币40元。民国31年,二等兵的一次恤金增至100元,其遗族抚金增至每年50元。
建国后,泗县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和伤残的抚恤为:
1、残废抚恤:1950~1985年,泗县共接收革命残废军人404人,其中在职的88人,内一等残废1人,二等甲级残废6人,二等乙级残废26人,三等甲级残废25人,三等乙级残废30人;在乡的316人,内特等残废1人,一等残废4人,二等甲级残废29人,二等乙级残废78人,三等甲级残废101人,三等乙级残废103人。根据国家规定,1955年前,每年分别发给特等残废者300~1600斤,一等残废者200~1200斤,二等甲级残废者150~1050斤,二等乙级残废者100~700斤,三等甲级残废者80~1000斤,三等乙级残废者60~700斤的残废金粮、抚恤粮或优待粮。1955年起,抚恤改发人民币。截至1985年止,累计发放残废抚恤金2098092元。
此外,还给革命残废人员以下列优待:
1979年8月起,对在乡的1名特等残废和4名一等残废军人先后增发每人每年35元的护理费。
1985年7月起,为革命残废军人增发了副食品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特等残废月补贴12元,一等残废月补贴10元,二等残废月补贴6元,三等残废月补贴4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在乡的二等残废军人,社队所分口粮月平均达不到机关公务人员定量口粮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国家回销粮补足。
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或患病,在职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按工伤处理,解决全部医疗费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的一律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治疗,医药费全部报销。二等以上在乡残废军人,因伤残较重,伤病较多,由卫生部门一律给予公费医疗待遇。
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伤残情况需要,计为8人配手摇三轮车,32人配拐杖,13人装假肢,5人补眼,11人镶牙。
2、牺牲、病故抚恤:县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的抚恤,除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抚恤粮(1953年前)或抚恤金(1953年后)外,1963年下半年起,并根据内务部优抚局的规定,对牺牲、病故军人生前曾立二等功以上的,一律增发应领抚恤金的1/4。
据1952~1957年、1962~1964年和1982~1985年13个年度资料统计,全县共发给烈士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粮31452斤,抚恤金28665.15元。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以来,县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先是按照上级意见,结合个人要求和地方需要进行的。1958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改按“哪来哪去”的原则处理。安置工作的管理,一直以县武装部门为主体。具体机构,“文化大革命”前由县武装、民政、劳动、交通、青年、商业、粮食等部门临时组建“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县委组织部门后亦参加),1970年正式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办理具体业务。1949~1985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1777人,其中安置在全民和集体单位工作的2030人,占接收数的17.24%;回乡务农的9747人,占82.76%。在安置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中,1979~1985年为1844人,内有47人招工顶替,95人任乡干部,462人任大队干部,205人任民兵干部,73人任共青团干部,54人任民办教师,163人从业于乡镇企业,264人加入经济联合体,67人当临时工,44人得到其他照顾安置,36人从事专业劳动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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