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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灾害救济
据《皖政辑要》载,自清道光二十年(1840)至民国20年(1931)的92年间,泗县共发生严重水灾6次,旱灾2次和水旱风虫等多发性灾害1次,其中光绪二十三年(1897)的水灾,获拨赈银5000两;民国20年的水灾,发放赈济物资折款147134元。详情如下表:



建国后,泗县也迭次发生自然灾害,政府除了平时注意改善水利设施,不断提高抗灾能力和发动灾区群众抗灾自救、互济互助以外,还及时进行急救。其中:
1949~1959年共发放救济款463.6839万元,救济粮1325万斤,豆饼、麸皮、食盐合计850.4672万斤,煤炭25万吨,寒衣10.02万件,农业贷款530.7161万元。
1960~1965年共发放救济款215.0254万元,布78600尺,棉花6500斤,毯子750条,寒衣36666件,煤炭5.5万吨,修房用料折款4500元,木材80立方米,毛竹3500根。
1969~1976年共发放救济款378.185万元,救济粮4490.243万斤,布19751尺,棉花8200斤,煤炭3700吨,棉絮1230斤,修房费5万元,木材1350立方米,杂木棒972根,毛竹750根。
1977~1985年共发放救济款393.7253万元,救济粮2200.34万斤,寒衣17.794万件,棉被3000条,旧鞋1000双,旧蚊帐301顶,布7000尺,煤炭5290吨,建房木材50立方米,毛竹3000根。另为灾户修房179间。

二、社会救济
建国以来,县人民政府根据“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的必要救济”的方针,对于城乡的困难户,每年都给予生活上的救济。据几个年度资料统计:对城镇困难居民救济,1955年共发放救济款(包括实物折价)12.3588万元,救济659户、2275人。其中定期救济126户、259人,临时救济533户、2016人。此外,还因人制宜,帮助这些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生产项目有刺绣、制钉、拉丝、制麻刀和饮食服务行业等20多种。1963年,城镇共有困难居民3748户、8219人,其中安排生产自救1677人,参加30多种副业生产组织,年收入45万元;拨款救济5678人,救济金额6.13万元;安排下放回城居民就业854人,送交福利院收养10人。对农村困难户救济,1950年下拨大米10000斤,救济1071户、3148人。1964年,发放生活救济款11300元,修房费195000元。1965年,发放修房费16400元,棉布25000尺,棉花2000斤。1974年,发放生活救济款179432元。

三、精简退职职工救济
全县共有1961~1965年6月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单位职工883人(包括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1982年,按国家规定,经审查批准,按原工资40%给予长期救济的老弱残精简退职职工为129人,年发救济费2052.37元,最高月救济43.41元,最低月救济7.2元。对不符合按原工资40%救济,而生活确有困难,经批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为28人,定补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1982年起,年发定补款2760元。

四、扶贫
1980年4月,县民政局组织力量,在墩集区墩集公社进行扶贫试点工作。同年6月,各公社、生产大队根据县革命委员会召开的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分别成立扶贫领导小组,开始扶贫工作。到1985年,全县共扶持贫困户3298户,支出扶贫经费1250628元,其中社队集体支出543000元,国家下拨707628元。受扶持的贫困户,在各级扶贫组织的指导下,根据不同条件,各自发挥内在潜力,通过搞生产承包、专业养殖、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等途径,已有3035户摆脱贫困,年人均收入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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