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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检察
1955年,县成立“镇压反革命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侦察预审组、审批起诉组和审判组。检察院主要是协同“镇反委员会”做好工作。批捕案件由侦察组侦察终结报审批组审查,送请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起诉案件先由侦察预审组预审,拟好起诉书,经审批起诉组审查认可,加盖公章向法院起诉,然后由审判组审理判决。这年审查批捕120人,审查起诉案89件。
1956年,省委政法会议决定,批捕人犯权收归地区检察分院。是年,县公安机关要求批捕的案件为107起,经县检察院审卷上报地区分院审批69起,分院最终批准逮捕49起。县检察院同时为公安机关1955年上半年未经县院批准逮捕的119名犯人补办了法律手续。
1957年,批捕人犯权下放给县委。由于批捕手续不完善,加上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刑事检察一度混乱,年批捕人犯546人,是1955年的4.55倍。
1958年,省人民检察院强调“小案不过天,大案不过三(天)”;盲目地追求高功效。受此“左”的思潮影响,全年审查批捕人犯1557人,起诉案1008件。每一案件的定性、量刑,均由县委分管政法的负责人或公、检、法三长拍板定案。只强调配合,不重视互相制约,结果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1959年,批捕人犯权收回地区检察分院,县检察院恢复正常办公。遵照“办案无错、无漏、无积压”的要求,集体办案,实事求是。到1960年底,呈请地区分院批捕166人,起诉案134件,并都出庭支持公诉,起诉准确率第一次达到百分之百。
1961~1963年,县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当前社会治安秩序管理从严”的方针和“稳、准、狠、勤地打击那些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杀人、纵火、暴乱、诈骗、投毒、盗窃国家物资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的要求,审查批捕182人,起诉案166件、182人。
1964年,县检察院审查批捕人犯的标准,一是罪恶极大,证据确凿,又不改悔的,二是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的。依照这两条,报地区分院批捕19人,对已构成犯罪但群众不要求逮捕的人犯都交给群众监督、教育、改造;审查批准起诉案26件、30人,其中出庭支持公诉的12件、16人,就地公审的重大案件4起。1965、1966两年,对公安机关报批人犯,通过征求群众意见,批捕33人,审批起诉案69件,出庭公诉6次。
1967~1976年,检察院审查批捕人犯和审批起诉等工作职权先后为军管小组、县人保组所取代。
1978年,县检察院恢复办公。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犯,不再由县委讨论批准而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县检察院建立健全了各项检察制度,全年批捕51人,审查起诉案41件,无一件有讹错。1980年以后,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及时打击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至1982年底,审查批捕187人(扩批6人),审查起诉案138件、160人。
1983年1~8月上旬审查批捕51人,起诉案25件、28人。8月中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省、地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县成立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联合组成专案组到各区、镇摸底排队。23日凌晨,全县统一行动,搜捕各类犯罪分子442人,摧垮流氓、抢劫等团伙23个。事后经过审查,由指挥部决定,公安、检察、法院三家依照法律程序,各办各的法律手续,正式批捕252人,起诉案233件、295人。

二、经济检察
检察院于1981年设立经济检察科,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1982年,受理经济案34件、21人,先后立案侦查10件、15人,决定起诉7件、8人,免于起诉3件、3人,对构不成犯罪、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的4人。在起诉案件中,万元以上1件,5000元以上3件,追回脏款脏物折款31000元。1983年,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掌握大量经济案件线索,并把打击重点放到企事业单位数额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上。这一年共查贪污案8件、9人,侦查终结决定起诉1件、1人,免于起诉3件、3人,其余4件、5人,转给有关主管单位分别按党纪、政纪处理。

三、法纪检察
检察院于1980年设立法纪科,主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等案件。1981年,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案件23件、25人,其中已构成犯罪的3件、3人,决定起诉1件、1人,免于起诉2件2人。1982~1983年,受理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搜查、体罚虐待人犯、破坏选举、包庇私放罪犯、隐匿邮件窃取财物以及渎职犯罪等案件23件、25人。法纪科配合有关部门,就地调查处理18件、20人,其余均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在办案中,严格掌握立案标准,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且对干部、群众进行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监所检察
检察院在建立初期,由于人员少、对监所检察任务不明确,每年只与公安局、法院联合分季节检查2~3次,对监内出现的刑讯逼供、体罚、犯人互相殴打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1956年以后,检察院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做到每月一小查,每季一大查,年终全面查。不仅要求监所按月填好在押人员登记表和处理情况登记表,还帮助制订了案件催办制度。
1982年,监所检察工作认真落实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改造工作文明管理”的要求。县检察院除了经常检查监所生活、管理等方面问题外,还对判处管制、缓刑和监外执行等人犯的改造情况及时进行回访,建立帮改组织,落实帮改措施。
1983年,建立了洋城湖劳改农场。监所检察工作根据当时人犯多、监所设备简陋、看守力量不足的情况,采取五条安全措施:第一,实行警戒岗位责任制;第二,制订对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监管规定;第三,建立提审、押解、放风、家属接见、财物登记等制度;第四,经常普遍清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五,加强法制教育,严厉打击破坏监规和越狱逃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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