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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十四年(1888),虹乡起运(上解)银数为:地丁折色、带闰并裁扣物料河工共银五千三十八两;颜料项下,额征银二十七两四钱一分六厘;随漕项下,额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七钱四分;协济项下,武场额征银四钱一厘;驿脚项下,额征银三十三两八钱二分七厘,总共起运银五千五百二十六两。虹乡存留银数为:宪书孤贫等银共一百九十六两三钱三分八厘;驿站项下,额征夫马工料银六十三两一钱一厘;经费项下,各衙门棒工等银一千三百九十八两三钱六分五厘;虹乡米麦折色,凤仓实征麦六百九石七斗九升六合五勺(每斗折银五分),折征银三百四两八钱九分八厘,广运仓实征米一百三十九石一斗一升七合四勺(每斗折银九分),折征银一百二十五两二钱六厘。灰石减存米六石五斗二升三合五勺(每斗折银一钱二分),折征银七两八钱二分八厘。总计存留银二千零九十五两七钱五分八厘。
以上虹乡共起存银七千六百二十二两七分,外额征草场租银七两八钱八分四厘。
另典税及田房税、契税并猪牛、花布等税银尽征尽解。
民国25年(1936),上解银数为:县民田,卫田全年额征田赋银69371.278元,按年征收,报解省库;荒额田年征赋银约5万元左右;契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牙帖税、牲屠税,按照新的比额全年额征71822元,合计上解省库191193.278元。存留银数为:田赋各项附加,年额征9万元(正税1元,附加1.55元);契税、牙帖、牲畜三税义教附加,年额征5500元;县有教产、学费、公产三项共征银元16951元,合计年留银106451元。
1952~1985年,县财政解留情况见财政收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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