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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为中央集权制的封建财政,即:固定田赋、税收比额,固定上解国库及地方存留银数,遇灾减免,尾欠续征。财政收支早期较为稳定,鸦片战争以后,赔款增多,财政渐呈紊乱崩溃之势。
民国建元后,长时间军阀混战,时局动荡,泗县财政长期处于省财政控制之下,所收经费多以不同形式转解中央和省库,省按地方支出款项拨给经费,为数寥寥。
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支标准。当时泗县财政仍为省财政之附庸。县财政之收入除公产、公款外,只有仰赖附加与摊派。22年,县田赋1元附加增至1.5元,加上区、乡、保甲的各项临时摊派,已超过应征税额数倍以上。
民国24年,泗县进行“土地陈报”,意在查实田亩,合理负担,控制附加和杂税增长。
民国27年秋,泗城沦陷,泗县国民政府退驻后方,以抗战名义,募捐摊派,名目繁多,财政已无定章。
沦陷区内(1940~1945),汪伪政权沿袭战前国民政府旧制,征收田赋及各项捐税。
抗战期间,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从民国30年开始,取消各种苛捐杂税,统一税收,并厘定章程,按章征税,力求合理负担,既保障抗日军政人员之军需给养,又兼顾根据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及备战备荒的需要。确立预算制度,严格划分财务行政、财务会计、财务保管及财务审核四个系统,使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1949~1952年,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办法,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全部由上级政府拨付,县不搞平衡,年终结余全部上缴。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划分地方和中央收支范围,建立县级财政,开始编制总预算。
1954年,县财政改为“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收支包干”的体制。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当时受“大跃进”影响,农业出现高指标、高征购的浮夸风。财政收入存在严重虚假。当时五年不变的体制已无法执行,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体制。
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财政管理权集中到中央,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准打赤字预算。
“文化大革命”中,1971年,财政收支实行“大包干”,1974年又改为“收入固定、比例留成”的“旱涝保收”体制。
1980年以后,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1980~1981年,改“超收分成”为“增收分成”,1982年以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般称为“分灶吃饭”的体制。除地方各税外,县收入上解中央23%,1984年改为24.7%,1985年改为20%,余额作为省对县包干基数。收大于支上解,支大于收定额拨补。泗县是差额拨补的县,超收在定额拨补数以内的省不予分成,以外的省分成45%。1983~1984年,改为超收100万元以上的省参加分成。1985年,省和地方分成改为超收部分省分成10%,县得90%,从根本上改变了“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大大地放宽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促进了增收节支和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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