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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仓分布
建国初期,设泗城北当典、南当典、城隍庙、释迦牟尼寺、道院和长沟公路南侧、大庄区的佃庄、刘圩区吴国宝圩等9处民房仓,容量1600万斤。1951~1958年,在屏山、刘圩、找沟、山头、老山、霸王、大营、大安、彭铺、黑塔、大庄、高集、枯河、吴集、黄圩、曹场、丁湖、吴圩、瓦韩、墩集等地建立30个粮站,面积8399平方米,容量2733万斤。1960~1969年,增建厂、站2个,加上扩建仓库,面积10602平方米,容量3509万斤。1970~1979年,在前李、樊集、夏庙、小梁、大梁等地增建厂、站5个,加上扩建,面积16331平方米,容量5936万斤。1980~1984年,新建加扩建厂站面积18063平方米,容量9038万斤。至1984年底,全县共有厂站45个,粮仓128座,总面积53395平方米,容量21216万斤。其中:民房仓18座,面积2714平方米,容量739万斤;简易仓28座,面积11073平方米,容量3835万斤;苏式仓3座,面积2505平方米,容量893方斤;基建仓93座,面积31700平方米,容量15749万斤。45个厂站中,沿主要干线设置的21个,占总站数46.6%;沿支线设置的19个,占总站数42.2%。
二、粮食管理措施
(一)粮食入库前,首先彻底打扫库房,清除杂物,进行药物熏蒸,消灭残存的病菌、害虫。同时,对农民宣传教育,要求把粮食、油料晒干扬净,“好粮卖国家,劣粮不出门”。
(二)坚持好粮入库。入库粮油一律验质,用观察、手触、嘴咬和结合仪器化验,判断粮油质量的优劣,按规定标准接收。粮食水分不得高于13.5~14%,杂质不得高于1~1.5%;油料水分不得高于8~10%,杂质不得高于2~3%。凡不符合入库标准的,说服教育农民把粮食晒干扬净。入库的粮食、油料一律过磅,严禁估堆。
(三)建立检查制度。粮油入库后,以区为单位,及时组织检查,查入库粮油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库容量是否符合规定;库房是否符合安全保管措施。雨后则普查库房有无漏水;墙脚是否破损渗水。同时坚持常规检查,根据粮油保管的年限和季节变化,做到三天一小查,五天一大查,查有记录,查必彻底,发现病虫霉变,及时除治。
(四)1956年8月开始,所有粮仓实行定粮质、定损耗、定器材、定人员、定费用的定额管理办法,加强岗位责任制。
(五)粮油进出库登记入帐。出有凭,入有据,不弄虚作假,不扣斤压两。保管人员只有防护、管理的责任,没有支拨的权利。凡不符合支拨手续的,保管人员有权拒付。粮油出清后及时结算,损耗或溢余报县核销。
(六)建立奖惩制度。仓库保管人员确保存粮安全,不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的,给予表扬或物质鼓励;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七)加强虫、霉、鼠、雀防治工作。泗县粮油仓库易发生害虫的有:
甲虫类:玉米象、米象、大谷盗、豌豆象、绿豆象、拟谷盗、长角谷盗。危害严重的是玉米象、拟谷盗。
蛾类:麦蛾、粉斑米蛾、印度谷蛾。危害最大的是印度谷蛾。
细小虫类:粉螨、书虱。
根据“防重于治”的保粮方针,对粮食“四害”采取过以下几种防治措施:建国初期,主要是清洁卫生,排气筒通风,防虫防湿。1954年,采取仓内“六面光”(上下四方)、“四不留”(杂草、瓦砾、污水、垃圾)和防虫防湿方法。1955年,注重粮油入库时,把住质量关,入库后,发现粮食有虫立即密封,用,‘磷化铝”、“氯化苦”等药物熏蒸。1972年,推行低温、低药防治法。1975年实行缺氧、降氧防治法,对鼠、雀采取设防鼠板、填鼠洞、人工围剿、毒饵捕杀、仓库门窗加防雀网等方法防治。1980年2月,根据历年保管经验,总结出“四害”活动的规律和检查防治保粮的主要经验:
1、“四害”活动规律:
虫:春吃南、秋吃北、夏表层、冬扎底,温暖阴湿多栖居,四周壁角最适宜。
霉:春霉底,夏靠墙,秋冬表面五寸深(结露)。
鼠:白天不出窝,晚上靠墙跑,四周活动最频繁,吃饱就归窝。
雀:春落墙洞,冬钻屋檐,夏、秋躲树枝。
2、检查方法:
查虫:春查南面1尺下,夏查上面5寸多,秋查北面粮表面,冬查下层3尺多,四周墙壁多检查,门窗柱边不放过。
查霉:春查表底,夏查靠墙,秋、冬查顶五寸深。
查鼠、雀:四周墙壁多注意,屋檐门窗细检查。
3、防治方法:
防虫:春防虫,夏隔离,秋歼灭,冬捣窝。
防霉:秋末冬初防气顶,霉雨季节防转潮。
防雀、鼠:昼防夜捕,堵洞设网,截来路。
4、保粮措施:
春干,夏凉,秋洁,冬藏。
春防潮,夏隔离,秋除虫,冬降温。
(八)开展“四无粮仓”活动。1954年起,全县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1984年鉴定,全县10个区,有草庙、大庄、丁湖、长沟、黑塔、屏山、黄圩7个区“四无粮仓”达100%,山头、墩集、草沟3个区“四无粮仓”达96%。
三、储备粮
(一)集体储备粮
1965年,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留足种子、饲料和安排社员口粮以后,本着“藏粮于民”和“无荒不用”的原则,都提留一定的集体储备粮,委托国家代为保管。委托代管采取“作价付款”和“不作价付款”两种方式,一般是不作价付款,不通过现金结算的存入和提取;有的生产队因扩大生产需要用钱的也可以作价付款,存入时按国家统购价付款,提取时仍按统购价交款提粮。不论哪种方式,国家均按每次存入时的粮食价款和数量随时提取0.5%的保管费和0.5%的保管损耗,代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的分年计算。以12月底的结存为基数,再行一次提取和扣减,存什么品种取什么品种;如要求调换其他品种,经上级批准,在国家库存可能的条件下,按规定的品种兑换折率和作价进行调换。
(二)国家储备粮
1965年,经批准储存的国家储备粮,即“甲字粮”和“506”战备粮,坚持“无荒不动,无战不用”的原则,动用权均不属地方。
在保管过程中,实行更新储存的办法。但必须在一个月内换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跨月时,需报经省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在储存上,“甲字粮”和“506”战备粮严格与商品粮分开。在管理上,实行“三专”(专人管理、专帐记载、专仓储存)、“四落实”(落实品种、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地点)的制度,既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又要符合“四无粮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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