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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泗县有城关、大庄、刘圩、山头、找沟、黑塔、马厂、通海、墩集、大营、丁湖、凡集、大安、草沟、瓦韩、长沟、彭铺、屏山、老山、枯河、杨集、曹场等38个粮食市场,俗称粮行。因无稳固的粮食管理机构,粮食均在自由市场经营,粮价不稳,粮食上市旺季,官商勾结,压价收购,从中牟取暴利,常造成“谷贱伤农”的惨局;而青黄不接之际,囤积者操纵市场,粮价又一日数涨。尤其在民国36~37年(1947~1948)间,加上货币贬值,甚至数万元法币买不到一斗粮食。
建国初期,粮油仍在自由市场经营,粮商贱买贵卖,粮价波动大。1950年,县粮食公司成立,经营粮食,“购销结合”,购与销视市场价格而定,凡市场价高于国家牌价即出售,反之,则大量收购。
1951年土地改革以后,泗县农业生产发展。1952年小麦丰收,县粮食公司与供销社配合,委托供销社面向农村大量收购,遏制了一些粮商的压价收购行为。同年8月,县粮食公司与供销社协作,在城乡收购秋粮,同时大销,不限量,不脱销。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以及“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两个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粮油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
一、统购
1953年12月,全县采取自上而下提出控制数字与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售粮数字。
1954年秋,统购、供应工作贯彻执行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定”政策:按照种多少田,产多少粮,核实产量;按照吃用等需要核实用量;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核实售量;按照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的原则核实供应量。全年统购粮食6241万斤,为任务6000万斤的104%,其中有:小麦3562万斤,杂粮1771万斤。
1955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三定”政策,在核实土地的基础上,根据农户(社、队)自然条件、生产能力,核实产量。如耕作不力,实际产量虽然较低,亦不予降低。经群众评议后,把产量累计起来,为定产;根据评定的总产,按照留粮标准,除去农户(社、队)留粮(依照农户人口大小、实际开支灵活掌握,鳏、寡、孤、独和缺乏劳动力者,多留照顾),多者为余粮户,不足者为缺粮户,不余不缺者为自给户,本着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为原则,确定统购数字,为定购;从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凡农户收粮不够维持全年生活者即按缺粮供应,为定销。是年统购粮食8381万斤,为任务7918万斤的106%。其中有:小麦5248万斤,杂粮2536万斤。
油料本着“统购多余户、确定自给户、评议缺油户”的原则,采取定产、定用、定购、定供的办法,辅之以民主评议,多余户、自给户、缺油户一次评定,分别登记,一次统购,分期供应。是年统购油料2524000斤。其中有:芝麻1061100斤,花生果772700斤。
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对农业社采取购销数字相抵的办法,继续贯彻“三定”政策,坚持“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的原则。在夏、秋两季收获之前,从抓好生产着手,根据自然条件,划分一、二、三、四等土质,分等估产,拿出初步方案,公布于众,征求意见。确产以后,计算留粮(口粮、种子、饲料、公粮)数字,确定购粮数。
1960年,粮食产量下降,统购任务9381万斤,只完成5600万斤,占任务的60%。1961年,只统购粮食2522万斤,油料313400斤。
1962年,粮食征购实行“小队死,大队活”的包干办法,把征购任务逐级分配到生产大队,由生产大队负责完成。生产大队按国家分配的任务,加上大队的机动粮,分配到生产队,对生产队实行包死。全年任务一次核定,重灾适当减购。征购任务分配一律以包产作基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对不该购的坚决不购,该购的也不购过头粮。1964年,粮食产量提高,粮食征购完成6659万斤,占任务4200万斤的158.5%;油料收购166.75万斤。
1978年以后,农村普遍实行了生产承包责任制,粮食产量增长,征购任务年年超额完成。1983年,粮食征购完成20690万斤,占任务12000万斤的172%;油料收购838.56万斤。1984年,粮食征购完成23955万斤,占任务14000万斤的171%;油料收购868.7万斤,均为泗县历史最高水平。
超购。是在一定三年或一定五年基数以外,向社队、国营农场以工业品换购和加价收购的粮油。1961年,遵照省委、省人委《关于国家购买粮食实行奖励工业品办法的规定》,广泛地开展宣传工业品换粮的政策、办法,做到边售粮边奖励工业品。是年多购余粮325万斤。1964年多购余粮2669万斤。
1966年10月,对生产队完成包干征购任务以后继续出售的超产粮,一半付现金,一半付化肥。现金按统购牌价加价30%,化肥以硫酸铵为标准,1.5斤粮奖1斤化肥。生产队出售的周转粮,如果自愿转作超产粮卖给国家,同样加价30%。是年超购粮食388万斤。
1979年,粮食统购价提高20%,超购价在统购价的基础上提高50%,此后,超购额有了很大增长。1983年超购14023万斤。1984年超购16159万斤。
从1985年4月1日起,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取消征购、统购、超购。定购的品种收购价改按下列比例计价:花麦、白麦、玉米“倒三七”(30%接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红麦、籼稻“倒四六”(40%接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粳稻“倒二八”(20%按原统购价,80%按原超购价)。
零散收购。对没有征购、超购任务的学校、农场、林场、机关等生产的粮食在留足口粮、饲料、种子,并酌留一定数量的对非农业户口职工的生活补助粮后,购其多余。1972年6月6日起,对社员自食有余的粮食,实行加价奖励,小麦加价30%,杂粮加价25%。1954~1984年,零散收购粮食8580万斤。
议购。遵照1963年8月26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完成征购包干任务以后,开展粮油议价购销业务,坚持自愿原则,按议价向生产队、社员和贸易市场收购粮油,议购价格随行就市。经营方式:由上级分配指标,议购差价由地区拨给,议销差价交地区,议价和平价经营,混合核算。1964~1966年,议购粮食884万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油议价经营受到批判而停止。
1980年10月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经营粮油议价购销业务。1981~1984年,议价收购粮食37110万斤,油料892.7万斤,油脂1.3万斤。
1949~1984年泗县粮食、油料征购实绩表单位:万斤


1953~1981年泗县粮食购价统计表
单位:元/百斤

二、统销
(一)农村缺粮供应
正常年景贯彻“保证生产,控制销量,合理分配,重点安排”的方针,通过“四定”,一次核实农村缺粮户和缺粮数额,在吃自有粮以后,分期供应。1954年供应粮食2435万斤。
1956年对缺粮队实行“一次划清,核实销量,分月安排,落实到户,凭证供应”的办法,供应粮食4075万斤。1957年供应粮食641万斤。
1959年,粮食产量逐年下降,加之当时的“浮夸风”,高估产、高征购,普遍购了过头粮。1961年,粮食销量增大,而储量不足,农村口粮标准一再压低,普遍实行“瓜菜代”。
1978年以后,粮食产量较之60年代有所增加,农村缺粮数年年下降。1983年供应粮食仅77万斤。
(二)定销
对象是从事专业捕鱼的渔民,农、林、场、站的农卫,以及经省批准建立签有产销合同的蔬菜专业队等,按城镇居民供应标准,按月供应粮油(仍属农业人口)。
(三)回销
指对余粮队或自足队因灾缺粮的销粮。1963年,县内发生严重水灾,夏、秋两季失收,农村绝大部分社队缺粮,从东北、福建等地调进稻谷4213万斤,杂粮1703万斤,薯类495万斤,回销农村。1965年再一次遭受涝灾,农作物损失较大,又从外地调进杂粮1710万斤,供应社员生活之需。
1985年4月1日起,农村回销粮食一律按比例计价供应。
(四)民工补贴
1966年开挖新汴河,上至宿州市西,下至洪泽湖,长128.1公里,宽500米。泗县境内由怀远、固镇和本县民工开挖,徐岗切岭工程由全专区9个县精干民工会战。为保证民工口粮供应,沿河设立小刘、陈圩、徐岗、易井、长直沟等7个粮油供应点,泗县承担7个点的粮油供应。是年,按国家规定补贴民工口粮差额达1071万斤。
(五)种子供应
贯彻“四自一辅”的方针,即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以国家调剂。坚持“四个原则”:一是由农业社与农业户自筹或互相调换,互通有无;二是向国家粮食部门兑换,各计各价;三是向国家借用,按期归还;四是重灾由国家供应。1954~1981年,供应各种种子7500万斤。
(六)奖售粮
1962年起,遵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按规定奖售范围和奖售标准,发给一定的奖售粮。到1984年,奖售粮达20169万斤。
(七)城镇供应
对城镇居民(非农业)、工矿企业、机关团体职工和军队、招待所及食品、熟食、粮油复制品等行业用粮,本着节约精神,合理安排,定量供应。流动人口购买粮油和粮油复制品,凭粮票供应。工商等行业用粮,按月编制计划,凭证供应。
1955年9月,遵照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非农业人口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为9个等级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口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办法。当时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为:

1959年前后,农村工作虚浮,粮食实产量下降,1960年10月,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调低,每人每月减少2~3斤,并搭配部分副食品抵作口粮。食用油降为2两。
1961年冬反“五风”以后,粮食产量提高,1962年6月12日,非农业儿童口粮定量恢复到1960年压低前的标准。同年9月调升了县级机关干部、中小学教师、医生及轻体力工人的口粮定量标准。1965年1月又调升了公社以上干部、职工等口粮定量标准。
1970年,全国调整了口粮定量标准:

1955年1月开始,非农业人口使用“安徽省定点粮票”,流动人口使用“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地方粮票”。1958年第一季度开始,城镇粮油供应改用定点供应证。
粮油票的发放对象:国家职工、城镇居民和社员因公出差、探亲访友、外地参观、学习、参加会议,凭工作单位、居委会或乡政府证明信,持供应证或卖粮凭证兑换粮票。发放量:非农业人口不得超过定量的25%,农业人口全年人均不得超过1.5斤。
县内建立健全票证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日清月结,帐票相符;定期盘点,保证粮油票证正常流通,并进行普查、抽查和互查。对残损和废止的粮油票证,由票管员清点,贴上封面,注明票面额张、数量报县,经省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八)军粮供应
建国初期,凭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财政粮拨付书,由县粮食主管部门签发支拨书,到指定的粮站领取现粮。1960年11月,驻防部队持军用定额支票和团以上机关介绍信,到粮站提粮,票面注有“粗粮”字样即付大米,注有“细粮”字样即付面粉。同年12月,驻防部队凭军用价购粮票到粮站购粮,粮站按售粮品种计价收款。
(九)议销
是议价出售、调拨、出口的粮油。本着先内后外,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原则经营。如黄豆、红粮、山芋干、油料等,在满足本县豆酱厂、酿酒厂、榨油厂、水食厂等需要后,销往外县、外省或者出口。1980~1984年,议销粮食43703万斤,油料8764万斤。
三、价格
(一)价格演变
顺差:1954~1960年,粮油购价小于销价。
倒挂:1961年起,粮油购价提高,销价维持不动,并稍有下降,购价大于销价,差额拨款由财政部分补贴。
持平:1965年4月,粮油统购统销价同时提高,购销价格调平。
倒挂:1979年5月1日起,全国提高粮油收购价格,销价不动,销售差价由省财政拨款补贴。
(二)价格补贴
1965年4月,粮油销价提高,县人委(65)财字第050号文件规定:自4月1日起,凡是以工资收入,负担人口不足5人者,以实有人数计算;负担5口人或5口人以上者,仍以5口人计算(不分口粮定量多少),由本单位每人每月补助5角(13级以上干部或相当于13级以上干部收入的职工不补助),与工资同时领取。
1953~1979年泗县粮食销价统计表
单位:元/百斤

1953~1984年泗县油料(脂)销价统计表
单位:元/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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