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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县成立车辆监理站,行政上由交通局领导,业务上隶属宿县地区交通监理站。初建时,监理员2人,只在车辆方面做一些具体工作,监理上的重大问题和交通上的事故则由县交通局、公安局共同处理。1978年以后,社会车辆大增。据1985年1月统计,全县约有自行车、平板车和各种机械车辆18.3万辆,加上外地过境车辆,较为重要的泗宿路、泗五路每日车流量分别达1500~2000车次以上。最成问题的是城乡各个集镇的街道甚窄,群众且多习惯于骑车赶集,因此,交通秩序较乱,车流不畅,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泗县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分别把交通安全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自1978年全国开展“安全优质百日赛”和1980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安全月”活动制度以来,每年两次抽调力量组成安全检查组,上路开展“纠正违章,清除路障,整顿交通秩序”的宣传工作。1980年,贯彻全国交通监理会议关于“切实改善领导,尊重科学,抓好交通安全,把事故降下来”的指示,县人民政府除责成交通、公安、监理等部门从组织上、思想上、业务上搞好监理队伍建设外,还在驾驶员年审会议上提出如下要求:
“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取消特权思想,打破官方和衙门作风..。
“改变过去坐等处理为抓预防为主,改变过去突击性为经常性上路检查纠正违章。要求监理人员每年上路必须达到100天以上,处理错案率不得超过0.5%。
“搞好‘三个建设’,把好‘三关’。配合各有关部门搞好文明路、文明车、船建设,搞好驾驶队伍的建设;把好驾驶员身体素质关、车辆检验关、驾驶技术关。
“严格处理事故,做到效率高,定性准,处理及时。”1984年,为加强交通监理卫作职能,根据安徽省交通厅交办字(84)40号和交政字(84)150号文件,将县车辆监理站改为交通监理所,并在草庙设立安全检查站(属监理所),监理人员增至18人,配有三轮摩托、交通监理车各1辆。
一、车辆审核
主要手段是通过技术检验。检验分初检(自检)、临检、年检3种。检验项目主要有车身丈量、机械检验、外表检验3项。其中最关键的是一年一度的全审检验。年审,历来是在地区统一部署下进行的,为适应机动车辆增多的情况,县年检审领导小组分片重点抽验,对凡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及船舶进行一次性总检验。受检车船应填写“年度检审登记表”,送监理、船管部门检验签证。车、船需要换发、补发牌证和办理异动登记的(如转籍、变更、报修、报废、改型等),须申报监理、船管部门处理。要求车船使用单位和驾驶人员做到“三勤”:勤检查、勤紧固、勤调校;“三查”:出车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途中检查有无机械隐患,回队进行例检例保;同时做好防冻、防滑、预热、保温、防热、降温等换季保养和临时性的装备调整、检修工作。
二、安全检查
主要抓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驾驶人员加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行车教育。教育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客运职工守则》、《公路货运职工守则》和省颁发的《实施细则》为主要教材,辅之以自编的“安全行车十二想”;密切结合路检,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严重违章肇事人员,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扣证或罚款处分。涉及刑事责任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轮训、审考,并结合检查其安全行车和违章肇事情况。对安全行车成绩优异者予以记证表扬,违章肇事但情节较轻者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补考。
(三)与各区乡建立交通安全联组,同公安、工商、城建、农机、学校等部门搞好社会协作,共同维持城乡秩序,拆除违章建筑,加强农机使用管理,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四)在每年的“安全月”、“质量月”和“文明礼貌月”活动中,集中时间组织人员上路,重点开展关于“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预防事故以及车辆保养、维修知识”的宣传。同时对宣传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三、事故处理
一般事故由监理部门直接处理,报县交通局备查;重大事故由交通局、公安局、监理所共同处理,请有关领导参加定案;特大事故则由分管县长和上述两局一所领导亲到现场,组织调查,按责论处,搞好善后工作。
附记:1983年发生的两起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起事故发生于1983年3月15日。地点在泗(县)睢(宁)路4Km+35米处八里桥桥面上。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经过:1983年3月15日下午,泗县前李公社谷张大队小马庄社员时胜昌,驾驶41-87468号上海45型拖拉机从老山拉石头返回。16时30分,当机车行至八里桥面上时,由于拖拉牵引插销上的横铁断掉,拖车失去方向控制,致将正在走路的张献梦、蒋克美从桥的左侧撞入12米高的桥下,而混载有时侠忠、庄学清2人的拖车也同时翻下桥去。结果造成张献梦、蒋克美、时侠忠当场死亡,庄学清左小腿骨折。
事故责任:1.时胜昌无证驾驶车辆;2.安全设备不全(无保险链);3人货混装违章行驶;4.责任心不强,对机车各部检查不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伤者无责任。
善后处理:根据交通规则和安徽省政府(82)96号文件规定,本着以责论处精神,参酌各方协商意见,最后决定由时胜昌分别给予死者张献梦一次性经济补偿1900元,时侠忠一次性经济补偿1300元,蒋克美一次性经济补偿2000元(包括自行车、手表损失),庄学清医药、自行车损失补偿250元。
第二起事故发生于1983年7月14日,地点在泗县南关外胜利大桥南边丁字路口。事故造成高素芳(女)、高成非、易小艳(女)3人死亡,高现奎、高学汉、陈纵3人重伤,另有9人轻伤。
事故经过:1983年7月14日,种畜场汽车学习司机高学尧和同车正式司机陈纵驾驶09-62111号小江苏带挂从茶山拉石头运往高圩庄高现利家,于当天晚饭后返回。此时车上载有14人,平板车2辆,小麦约2000公斤,还有小瓜、西瓜等物,由高学尧单独驾驶。23时行至泗固至泗浦路丁字路口,因高速行驶,制动性能不良,左转弯时翻入右边沟内,以致造成死伤15人的恶性交通事故。
处理情况:于1983年7月22日,报请司法机关将高学尧逮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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