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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解放后,我县征收农业税的办法是:1957年前实行的是累进税制。按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人口作基数,以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确定税收级次,按户计算缴纳。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改为按生产合作社缴纳。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制。全面核定交纳单位的计税常年产量和税率,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交纳,这种办法沿用至今。
我县农业税的征收,是按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稳定负担,合理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征收的。具体办法是:以主粮为计算标准,不论交纳任何品种粮食,均折合中等主粮牌价计算。计税依据是按地亩(市亩)计算常年产量和计税人口(累进税制)等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建国后,我县遵照《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40个税级累进率,税率由3%—42%征收。土改前对收入20万斤以上的大地主,税率可加到80%。全县计征农业税6454万斤,每亩负担16斤。1952年是完成土改的一年,全县计税面积342.25万亩,评定常年产量57.957万斤,计税人口791600人,纳税单位共155790户,按修改后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规定税率,分24个税级,由7%—30%,全县计征税额6182万斤,每亩负担18斤。
1958年执行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纳税单位改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计征。全县计税面积370万亩,常年产量为59021万斤,全县平均税率为14.4,计征税额8511万斤,每亩负担23斤。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的负担,全县计税面积为309.42万亩(扣除了社员自留地和各项基建占地),常年产量为30741万斤,平均税率降为8.5%,计征税额2612万斤,每亩负担8斤,降低了187.5%。
1963年修筑宿县至褚兰公路及地方基建占用计税面积减去73.61万亩,此后逐年递减计税面积。1978年税负调整时,全县计税面积为211.19万亩,计税常年产量为6.4865亿斤,每亩负担17斤,迄今未变。
在农业税征收的同时,按政策规定,随征农业税附加和地方自筹水利粮,主要用于地方财政支出,如乡镇人员经费,农村文教卫生事业费、邮电交通和地方工业投资等。
农业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三:一是鼓励生产减免,对开垦荒地从有收入起,免征一至三年;垦植茶桑果类经济林免征三至七年。二是灾欠减免,因遭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而欠收,按受灾情况,给予减征或免征。三是社会减免,对因交税后而生产、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做到了合理负担,对恢复和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工商税
(1)货物税自周代开始就对商人开征货物税。由于时代变迁,应税货物及税率也随之变化,征收方法也不同,分驻厂征收、起运征收、查定征收三种。
清光绪间,开征了烟、酒税及部分统捐,当时名之为“厘金”。民国时,我县货物税名目增多,有烟酒类、皮类、糖类、板材类等。1950年我县开征货物税,税率分类,各有不同,机制、手卷烟和甲级酒类为100%;牛马等皮类为10%;糖类为20%;植物油类为5%;桐柳板材为5%。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2)商品流通税1952年,国家公布了《商品流通税》,主要对烟酒、原木、皮类等22种商品,从生产到商品批发、零售的过程中,实行一次课征制。在商品流转的过程中,不再征收其他各税。1958年并入工商税,停止征收商品流通税。
(3)营业税是对固定工商业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1791年创行于法国,后各国都采用了这一税制。我国于1931年(民国20年)开征营业税。建国后,皖北行署颁发了《皖北区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征收条例规定,对农业社(户)自产原料,利用农闲搞副业的,免纳营业税。对一般正常营业的征收营业税,它的起征点:每月营业收入不达90元、收益额不达60元、代销手续费不达40元者,免征营业税。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4)所得税1799年创始于英国,十九世纪流行于各国,我国于民国初期,开征了所得税。建国后,1950年中央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所得税制度。我县于1951年开征了工商所得税,1958年停征了合作社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
1963年我县确定工商所得税的税率为四种;①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62%;②对合作商业,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③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税率;④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为7%,最高为55%。1980年10月起,对合作商店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个体经济,暂不执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确定随征率,采取按产品税和营业税随征的办法。
(5)地方各种税收根据国家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固定收入的各个税种。
①屠宰税民国时已开始征收。建国后,于1950年国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征收范围是:猪、羊、菜牛及批准宰杀的牛、马、驴、骡、骆驼等五大牲畜。1950年我县开征了屠宰税,分两类税率:第一类,自养自宰猪、羊、驴、骡税率为13%,牛为18%;第二类,购进宰杀的猪、羊、驴、骡税率为15%,牛为18%。猪按头计征,每头六元,后改为五元。
1965年,规定了农村社员、机关、团体、城镇居民,在春节前40天宰杀的生猪,不论自食或出售,都按平日应纳税额减征50%;在临时降价地区,降价期间,应纳税减征20%。②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及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港口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车船种类、大小,按辆或按吨位计征,不满一吨的船只免税。实行定额税率,按季征收,我县于1950年开征。
③城市房地产税对城市中的房屋土地,按房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权所有者征收的一种税。我县1953年开始了房地产税,税率为18%。1980年宿州市成立后,城市房地产税交给宿州市征收,我县只征收县属房地产税。
④牲畜交易税对牛、马、驴、骡、骆驼五种牲畜,根据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5%,按头(匹)金额计算纳税。我县于1950年开征,1976年停征,1981年恢复征收。
⑤集市交易税1962年为适应农村集市贸易,打击投机倒把,国务院颁发了《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征收范围是:家畜、家禽、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七类,用比例税率,按实际成交价格征收。1966年规定,对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暂停征收。1982年恢复征收,其他还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于1958年停征。文化娱乐税于1966年停征。
三、企业收入
(1)工业企业收入建国前的宿县工业基础十分薄弱、落后。解放初期,国营企业仅有从苏北革命根据地迁来的光华毛巾厂(即后来的新华棉织厂),1950年国营企业收入只有五万元。建国以来,县财政本着“欲取先予”、“养鸡下蛋”的精神,扶持企业发展,从1951年到1983年,国家财政向企业直接投资拨款761.3万元;1975年到1984年,县办工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实现利润50%上缴国家,50%用于发展企业,十年间,企业留利673.9万元;1978年,对企业利润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规定企业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产品、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等四项指标后,可以按工资总额3%到5%提取企业基金;1982年又对工业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分成和超收分成制度。
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财力和自主权,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1983年下半年,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分为十一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对增长部分实行减征,时间一定七年不变。我县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扶持、发展、整顿、提高,到1984年已有22个,拥有固定资产2878.4万元,国拨流动资金382.6万元,工业总产值6557.7万元,上交利润187.3万元。
(2)商业企业收入宿县商业机构主要分布在宿城,1968年以前,属于省条条管理,利润不交县级财政,从1969年下放归县财政后,到1980年,商业企业收入是宿县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十二年间上缴县财政利润2722.9万元,平均每年226.9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10.5%。1981年将宿县百货大楼等主要商业骨干企业划交给宿州市,这样,宿县的商业仅有在合营商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新商店与棉布、电料、文具三个门市部和县食品、糖业烟酒公司,以及1980年成立的宿县石油公司。故1981年商业企业上交财政利润只有43.8万元,比前十年的平均数下降了71.6%。1983年,县政府把新建财政楼一楼交糖业烟酒公司,开设“宿县东方红副食品商店”。在原棉布、电料、文具门市部的基础上新建一所“宿县百货大楼”,1984年商业上交利润又上升到89.1万元。
(3)县以上供销社收入1975年以前,利润归商业局统一上交,从1976年到1977年,实现的利润由县供销社集中全额上交财政。1978年开始按四、六分成,即上交利润40%,企业留利60%。从1985年1月1日起,供销社系统从县级财政预算内划出,按集体企业交纳工商所得税。
(4)农业企业我县农业企业有小麦原种场、棉花原种场、园艺场、蚕场、水产养殖场、种子公司、农机公司七个单位,均为国家财政投资兴建。企业主要担负着繁殖优良种苗、试验、示范新技术,县每年都下达盈亏计划指标,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1981年到1985年间,平均每年补贴8万元,从县财政收入中退库解决。
(5)其他国营企业电影管理站、木材公司、建材公司、县招待所、物资局等六家,均为盈利企业,1984年上交财政利润12万元。
四、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在企业、事业收入、各项税收以外的一种杂项零星收入。它占预算收入的比重虽然很小,但种类较多,我县其他收入主要包括:
①规定费用收入包括工商执照费、商标注册费、户口证书费、商品检验费、契税、建筑规划费等。
②国家资源管理收入有北部山区集体和个人开山采石按销售额5%向国家缴纳的管理费。
③公产收入有国有山林、芦苇的产品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公产变价收入。
④罚没和追回赃款、赃物收入有:公安、司法、交通、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理的罚款收入和没收物品变卖收入,以及各单位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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