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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是国家动员、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建国后,为适应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我县财政体制曾进行过多次改革。
建国初期,我县未建立一级财政预算,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直接向省财政厅上解收入、领取支出,财政亮度集中,一切收支项目、办法、标准、制度都由中央统一制订。
1953年我县建立了一级财政预算,财政体制由高度集中改为划分收支、分级管理。1954年,我县固定收入有:屠宰税、交易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县管理的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及折旧、行政事业单位公产及其他收入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工商所得税、企业收入。支出预算方案也由县自行设计。
1958年我县财政体制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节余归地方,从而使地方扩大了财政权限。但这个办法仅执行了一年。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的办法:收支指标一年一定;收支挂钩,按照支出总额对收入总额的比例,作为收入留解的比例;收入超收按照总额分成比例分成;收入短收按照总额分成的比例分担。
十年动乱中,不但没有利润上缴国家,反而要国家弥补亏损,1968年县弥补企业亏损18.2万元。财政体制上虽然“总额分成”实行到1970年,但在整个形势不正常的情况下,实际上采取了“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收归收,支归支,分别算帐。
1971年至1975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超收分成、一定一年的管理办法,超收部分实行省、地、县三级分成,短收或超支,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县财政自求平衡。
1976年至1981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接收入固定比例留成的”管理办法。超收可多得分成,短收则要相应压缩开支,自求平衡。
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我县每年包干基数:收入为1291.3万元,按23%比例上缴中央为297万元,县上缴中央后收入为994.3万元,支出为1250.7万元,省每年给我县定额补助256.4万元。按照上述基数超收数在定补数内,上缴中央23%后,全部归县,省不分成;超收在定补数以外,上缴中央后,省分成45%,县分成55%。
县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亦相应实行“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收入规定,凡收入完成或超过包干指标的,企业分成15%(包括计划内亏损、减亏);工商税、农业税分成5%;地方各税和其他收入实行按全额20%留成。如果企业收入超额完成县下达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其超过部分,实行30%分成;地方各税如超额完成当年下达的收入任务,其超过部分实行50%分成。同时,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超支不补,结余的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集体福利。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是财政管理上一项重大改革,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调动了各级党政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财政收入持续上升,县掌握的机动财力逐年增加。1982年县机动财力488.1万元,比1981年增加42.5%;1983年县机动财力增加到532.8万元。同时县辖各区(镇)、各部门、各企业单位也都从改革后的财政体制中得到好处。1984年省政府把宿县列为10个重点县之一,支持发展生产,逐年减少定额补助。1984年3月31日,签订的经济协议规定:省支持资金230万元,贷款50万元,县自筹资金41万元,合计321万元,用于发展优质酒、奶制品、粉丝、煤矸石砖、水泥等五个项目,从逐年新增税利中满足财政支出增长的需要。
1985年,省继续把宿县列为重点扶持县。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我县每年包干基数调整收入为1716.2万元。上缴中央20%为343.2万元,扣除上缴后县收入为1373万元,支出为1570万元,省每年给我县定额补助197万元。同时根据1984年和省订的协议逐年减少补助,到1990年我县将成为不吃补助的县。上述收支基数除由于行政区划变动、企业税利转移、以及政策性改革等原因相应地进行调整外,五年不变。超收上缴中央20%后全部归县自行支配。同时县对乡、镇财政实行收入超收按照“二四四”分成(即上缴中央20%,县40%,自留40%),对工业企业超收改为30%,商业企业超收20%,工商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超收10%分成。上述办法充分调动了各级发展经济,增产增收的积极性。1985年财政收入和县有机动财力都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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