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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我县少数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多数贫苦农民无地和少地,而租种或佃耕地主的土地,受剥削和压迫。土改时统计,全县有地主5754户,占总户数的3.95%,人口31594人,占总人口的4.42%,占有土地497466亩,占总土地的15.24%,人均占15.75亩。贫农77526户,占总户数的48.41%,人口325879人,占总人口的45.62%,占有土地79232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4.3%,人均土地2.43亩。雇农5463户,人口17748人,土地有2420亩,人均0.14亩。农民为了生活,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租法是多种多样的,什么包头租、分租、课地租,还有雇佣(长工、短工、季节工)和高利贷等,剥削方式繁多,大量掠夺农民辛勤劳动的果实。
包头租不论年成丰歉,都得把产量的60%交给地主。
分租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先定年租,立据为证。农具、肥料、生产费用,均由耕者负担,一般是与地主平分产量。
课地租又叫死租,租额在租种前确定,不管有收无收,多收少收,耕者都得按原来确定的租额如数交租。
雇工雇工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一种方式,贫苦农民以廉价出卖劳动力给地主,听其使唤,为其劳作。雇工的种类以时间长短可分长工、短工。长工,先议常年工资,按期交付,一年劳动农事完毕,即可辞退或连雇。短工、季节工,是按日、按月或按季节议定工资,农忙结束,随即辞去。劳动者工资菲薄,生活毫无保障。
高利贷分接青麦、驴打滚等。在青黄不接之际,借了地主一斗粮,麦收后就要还两斗,这叫接青麦。驴打滚,就是借了地主的钱,要本利生息。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分给广大贫苦农民,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52年以后,党领导农民组织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入股,年终分红;牲畜、农具折价统一经营。1958年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高级农业社,土地等生产资料均为集体所有。1958年成立了人民公社,土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县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把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到户,责任到人,土地仍属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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