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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编制
建国以前,宿县城关区署的人员编制为16~20人,宿县城中镇、东关镇、西关镇等镇公所的人员编制为8~12人。1949年,宿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名额为192人,当时实际仅有162人。
宿县城关镇时期的机关干部总数,1957年为61人,1963年为43人,1964年为35人,1972年为58人,1973年为59人,1974年为60人,1975年为54人,1976年为55人。
1980年,宿州市机关的人员编制总数为582人,其中行政编制418人,事业编制164人。
1984年实行机构改革,全市编制总数为667人,其中市委机关为116人,政府工作部门为292人,政协、人大各为24人,群团部门为28人,区乡为51人,街道办事处为77人,余为机动编制。
二、干部队伍
宿城市成立后,其干部队伍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人员组成:宿城解放后留在地方工作的解放军干部、战士;随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来此的冀鲁豫地区的干部;原在本地区坚持革命工作的地下党员;从当地选拔的城乡基层干部(占绝大多数);少数原国民党党政机关留用人员。这一时期的干部,一般比较年轻,文化水平偏低。
宿县城关区(镇)阶段的干部队伍仍是以原宿城市干部为基础,后来增加了一些各类学校毕业生。
宿州市组建时,干部队伍主要由原宿县城关镇的机关工作人员,宿县地委和行署支援人员和从宿县地区所辖各县抽调来的人员组成。
1981年以来,新增添的干部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大专院校毕业生。至1985年底,国家分配的大学、专科毕业生47人,中专毕业生50人(均不含分配给教育界的)。
从省内外引进的人才。至1985年底,市人才交流公司共引进科技人员39人,其中大专院校毕业的19人,户专水平的10人。
从部队转业来的干部。至1985年底,总计接收176名,主要安排在党政机关、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企业单位。
从原“以工代干”人员中吸收的干部。至1985年底,通过考试及其他考核,有373名“以工代干”人员被吸收为正式干部。
按国家计划通过考试招收的干部。至1985年底,计招干部39名。
宿州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每年年终或于次年之初,皆对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者,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1984年,市直机关得到升级的干部1人,记功的6人,奖励的242人。1985年升级的9人,升职的2人,记功的9人。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则根据干部奖惩条例,给予处分。1984年开除1人,记过3人,警告1人。1985年开除1人、警告1人。
三、工资福利
工资解放初期,对党政干部实行供给制,对留用的旧职员和中小学教师,则实行供给制或包干制。
1950年以后,供给制改为包干制。1952年7月,改包干制为工资分制。1954年起,逐渐向工资制过渡。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全面推行工资制。视干部的具体情况评定级别,当时宿县地区属于三类工资地区。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国家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以职工总数为提高面计算:1959年为2%,1960年为20%,1963年为40%,1971年为30%,1977年为40%,1978年为2%,1980年为40%,1981~1983年,教育、医疗卫生部门的职工为100%,1985年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职工为100%。
宿县城关区(镇)时期几个年份干部情况

宿州市干部基本情况
(1980~1985)

1980年,宿州市由三类工资区升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又升为五类工资区,行政人员工资分为30个等级,本地区工资区最低22.5元,最高为11级,190元。一般干部多在22级与18级之间,即工资54.5元至96.5元之间,22级以下者很少。县级干部多在17至14级之间,即工资96.5元至134.5元之间。
职工工资的提高一般是一次升一级,有少数人一次升两级。以1983年为例:市人事局按规定批准调一级的人员为1163人,调两级的为322人,补级差、靠级的147人。
以年份相比:1957年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3.4元。1981年平均月工资为61.1元。至1983年,宿州市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月工资为61.8元。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月工资为73.9元。
1984年以来,逐步推行结构工资制,其结构成分主要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教龄、护龄津贴,保留工资。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统一的固定的调整标准,对企业人员的工资调整则是根据所在单位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而定,可以临时上下浮动。
福利建国初期,干部即享受公费医疗,家庭经济困难者,还可享受困难补助费。以后,福利项目逐步增加。以1984年为例,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月所享受的福利待遇有:医药费2.50元,福利费2.50元,洗理费4.00元,自行车修理费2.50元,书报费4.00元。另外防疫站、保健站、医疗、交通民警及学校班主任老师等都有岗位津贴。
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享受国家给予的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补贴、肉食补贴。加班加点、节日值班、野外工作、出差、调动工作等也可享受一定的补贴。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还可发给一定的奖金。
四、离休退休
建国初期,即开始实行退休制度,1982年开始实行离休制度。
退休的有关规定是: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可以申请办理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后,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80%的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对因公致残退休的,还可以增发护理费。不具备上述条件,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时,按月工资标准及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退职生活补助费。1978年至1983年间,还规定干部退休时可以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参加工作。
离休的有关规定是:凡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办离休手续。待遇主要有:按同级在职干部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离休金。凡民国26年(1937)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民国26年7月7日到31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民国32年1月1日至34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离休人员住房问题,居住农村的发给建房费3000元,居住城布的,由有关部门拨款单独建房或统一建造干部休养所。1983年底以前,离休人员可以申请一个子女补员。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等。
1984年,机构改革后,中共宿州市委设老干部局,有专人负责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1985年,兴建了老干部活动楼及体育活动场所,开展书报阅览、文化娱乐和各项体育活动。开办老年大学,设书画、烹饪等专业。
几年来,宿州市干部离休、退休情况是:1980年退休2人;1981年退休12人;1982年退休10人,离休50人;1983年退休38人,离休42人;1984年退休3人,离休11人;1985年退休2人,离休19人。
五、干部制度的改革
1978年以前,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一些人事制度压抑人才。宿州市建立后,在干部制度方面作了一些改革。
提拔知识分子。仅1983年,按照干部“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从知识分子中选拔了111人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占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24.5%。1984年机构改革时,政府中有20个局,所任命的正股级干部,大专、中专毕业生占40%,而且平均年龄不超过40岁。
制定新的调配原则。市人事局本着重用科技人才的精神,制定了“科技干部调进从宽,调出从严,一般干部调进从严,调出从宽”的原则。1981年调进干部99名,1982年调进81名,1983年调进74名,1984年调进48名。调进人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0%。平均年龄36.2岁。在市内的调配,主要是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实行专业对口。
鼓励国家科技人员向集体企业方面流动。为了使市内科技人员有更多的用武之地,1982年,市人事局制定“大厂支援小厂、全民企业支援集体企业”的5项决定。凡从国营企业调到集体企业的科技干部,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变;干部管理范围不变;提职、晋级的标准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生活上尽量给予照顾。当年,有3个国营企业的11名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调去二轻工业系统的集体单位工作。
企业试行民主选举制。1982年,在市供销社系统的集体商业公司通过民主选举,成立公司管理委员会,选举经理1人,副经理2人,又选举了正、副股长和门市部主任,并实行了职务补贴。打破了原来由人事部门直接任命干部的传统做法。以后,不少企业仿此试行了选举制。
下放干部管理权限。1984年起,对工商企业的干部任免实行一级任命一级,人事局原管的副股级的任命权下放给主管局。市机械厂在任免权下放后,有20各大专以上水平的专业干部被委任以副科级以上的职务。
建立人才交流服务公司。1984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人才交流服务公司,办理引进技术人才事宜。凡属引进的科技人员待遇从优,住房和子女就业优先予以解决。截至1986年底,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9名,其中工程师一级的5名,助理工程师一级的16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8名,中专程度的10名。
实行浮动工资制。根据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对农林系统第一线科技人员在原工资的基础上,从1983年起,向上浮动一级,满5年后转为固定工资。1985年,全市农林系统享受浮动升级人员共计44人,其中郊区农委31人,各乡12人,苗圃场1人。
招聘合同制干部。由市人事局经办,从1983年以来,曾为宿县地区农业银行、市农业银行、市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从待业青年及其他社会人员中招收干部。通过政治审查、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确定录取人选。1984年又试行招聘合同制干部,计为市财政局招聘20名,为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招聘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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