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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5年(1946),安徽省善后救济公署拨给宿县一批救济物资,其中有衣服、面粉、食品等。宿城发放对象主要是抗日战争中受害的居民,另有一部分发给工厂、学校职工和中小学学生。在发放过程中,经办人循私舞弊者甚多。
建国以后,人民政府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而又生活困难者给予必要照顾。遇到自然灾害,人民政府及时拨出粮款衣物予以救济。宿州市建置后,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种困难户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酌予救济。
一、灾害救济
1949年~1952年,宿县地区连续遭受水灾,宿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区及四关共发放救济粮70.34万斤,生产贷粮9.04万斤,以工代赈粮17.29万斤,发放棉衣1665件,单衣716件,食盐1万斤,另发放救济款3亿元(旧币)。
1963年,暴雨成灾,当时宿城有困难户1007户,3238人,宿县人民政府拨给城关镇社会救济款、生产救灾款、备荒救济款、医疗费、房屋修缮费、寒衣费等共2.75万元,棉布16600尺,棉花600斤,单衣179件,寒衣358件。
1984年6月,宿州市郊区城西、城北、西二铺、三八4个乡受龙卷风和冰雹的袭击,受灾农作物12138亩,损坏房屋682间,市人民政府拨发救济款2万元、黄豆5000斤、尿素50吨。
二、社会救济
农村五保户的供养①1979年以前,由所在生产队负责。
1983年对五保户进行一次复查,重新登记,郊区共有五保户147户,159人。其中集体供给的98户,105人;划田代耕的45户,49人;承包赡养的4户,5人。1984年人均供给口粮513斤,零用钱53元(不含穿衣和治病),烧柴1630斤。
1985年,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村五保户全部实行以乡为单位统筹供给,并纳入生产责任制合同,夏收后一次兑现。供给标准是:每年口粮(细粮)500~600斤,零用钱50~100元,食油10斤,一般疾病医疗费30元,一年1套单衣,三年1套棉衣,五年1床被,每人都有蚊帐,废止划田代耕的供养办法。
城区困难户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居民,每年评议一次,由政府定期救济。宿州市建置后,定期救济户1981年为65户,66人;1982年为70户,86人。1985年为75户,76人。救济标准,根据当年财政情况有所变动,一般人均每月12~15元。
①农村五保户:即对无人赡养的老人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疗、保安葬。
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的职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40%的救济费。全市享受这种救济的1981年为94人,每月救济款1848元,每人平均约20元。1983年减为89人,每月救济款为1747元,每人平均约20元。
对生活困难的统战对象,每月由政府发给救济费。全市享受这种待遇的1981年为2人,月救济款34元,1982年、1983年均为6人,月救济款97元,1985年为5人,月救济款110元。
临时困难户救济对城区和郊区居民因偶发事件(火灾以及伤、病、死亡)出现的生活困难户,政府给予适当救济。全市1981年25户,109人,共发救济款3708元;1982年33户,158人,共发救济款5400元;1983年31户,63人,共发救济款5256元。
帮助贫困户脱贫1981年至1985年,郊区共扶持贫困户151户,占严重贫困户的62%,计落实扶贫资金43257元,主要是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1981年已有41户脱贫,1985年,全部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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