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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抚对象
抗日战争初期,宿县政府曾成立各界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内设总务、筹备、宣慰、救济4个组,各组组长均由委员兼任。当时的优抚对象主要是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将士家属及伤残的将士。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边区民主政府所确定的优抚对象主要是为解放战争牺牲的烈士家属、伤残革命军人以及革命军人家属等。时处战争年代,宿城优抚对象未有准确统计,优抚工作多是秘密进行,也无一定的标准。
宿城市建立后,优抚工作步入正轨。优抚对象含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几个阶段牺牲的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因公殉职人员的家属等。1950年,宿城市成立优抚委员会。1951年,城区各镇(乡)均成立优抚委员会,由7至10人组成。1953年,每个镇配不脱产副职一人,专管优抚工作。
1950年,全城军工烈属267户。1953年有军工烈属324户。1964年,全城优抚对象471户,1743人,其中烈属25户、78人;军属273户,1077人;残废军人18户,44人;复员军人72户,234人;退伍军人76户,279人;退休军人7户,31人。
1966年,宿县城关镇有军属359户,1241人;荣、复、退伍军人159人。其中享受定期补助的是45户,186人;烈属25户,78人。
1973年,宿县城关镇有优抚对象401户,其中烈军属335户。
1974年,全镇优抚对象764户,其中烈属45户,残废军人29人。
1981年,本市对残废军人(含因公致残)进行了收证、登记、审查、发新证工作。另新评出残废军人9人,有两人残废升级。
为不断改进优抚工作,政府多次召开优抚代表会。1976年12月,宿县城关镇革命委员会召开了残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80余人参加。1983年7月,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了优抚先进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100人。
优抚对象情况
(1981~1985)

二、优抚方式
群众优待群众优待方式,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建国初期,宿城郊区对烈军属的优待是实行代耕,由乡或行政村确定代耕的户数、亩数。城区主要是由国家拨款解决烈军属生活上的困难。1958年后,郊区采取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以保证无劳力、缺劳力的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由于各个社队劳动日的价值不统一,各社队优抚对象的待遇也有悬殊。城区街道居委会,主要是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分别情况不定期地发给优待户。
1978年,根据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郊区改为大队统一提取优待工分,折成粮款发给优待户。
宿州市成立后,城区的群众优待方式未变。郊区的群众优待则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发生一系列的变化。
1980年~1981年4月,开始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对无力耕种的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不分给承包土地,每年优待给他们口粮400~500斤;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分给承包土地,帮助代耕、代种、代收;尚未实行这一制度的生产队仍然由大队统筹优待工分。
1981年4月~1982年2月5日,除仍按上述办法,实行群众优待外,另要求保证烈属生活稍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对义务兵战士家属、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则根据困难大小酌予补助。城北公社1980年优待对象不到百户,户均不足30元。1982年,按政策扩大了优抚面,优抚对象为352户,户均123.40元。
1982年6月~1983年底,对优抚对象实行群众评定、发证到户、订合同的办法。1982年6月底,郊区各公社统一召开夏季优待兑现大会,当众发放优待金。
1984年,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扶贫扶优(即“双扶”)领导小组。扶优方面主要是从生产入手,在优抚对象中发展专业户、重点户和科技示范户。优先照顾优抚户贷款和各种生产资料。
1985年,对烈属,除国家给予定期抚恤外,每户发给本乡1984年平均一个整劳力正常纯收入1/3的优待金,义务兵战士家属每户优待平均一个整劳力正常纯收入的1/2。如一户有2名或3名义务兵,则按2户或3户优待。
各街道办事处、乡优待烈军属标准
(1985)单位:元

国家补助对于一部分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经过群众优待,生活上仍有困难、生产上需要支持的,则由国家酌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1950年至1954年,对优抚对象实行不定期补助。1954年以后,逐渐实行定期补助。1964年,城关镇享受定期补助的44人,平均每人每月3.07元。1978年,城关镇享受定期补助的65人,平均每人每月8.90元。1979年,按照“对象准确,标准适当,不错不漏”的原则,经过逐户登门走访,弄清情况,使享受定补的对象增加到119人,定补标准每人平均提高到每月14.94元。至1984年底,定期补助面烈属为93.5%,复员军人为25.2%,退伍军人为0.2%。
临时补助国家每年都拨出一定的款项或实物来解决优抚对象生产及生活上的临时困难。1953年春节,宿城市发给优抚户粮17773斤,棉衣573件,单衣、夹衣786件,棉花96斤,蚊帐2顶,鞋子54双,袜子50双,白布34尺,其他40件。1963年,宿县城关镇救济军烈属困难户木材25立方米,款15065元,用来修缮房屋1354间。1966年1月,城关镇向优抚对象发放救济款3450元,土布500尺,打包布15斤。1972年1月,向优抚对象发放救济款800元,棉花500斤,回纺布1600尺,棉布2400尺。1970年以来,城关镇逐步组织军烈属参加街道工业生产,增加个人收入,减少了政府的临时性补助。1980年以来,本着重点解决,合理使用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实事求是地发放临时性补助。1981年,战士王立银退伍,因其是孤儿,住房困难,市民政局为其新建瓦房3间,并帮助其结婚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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