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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
民国初年,宿城基本上是以农业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市场物价受农业丰歉的影响。农副产品的价格,一般年景升降幅度不大。夏粮或秋粮初上市时偏低,春夏之交青黄不接时上升。遇到荒年,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加大。民国中期,随着本地工业和交通的发展,商品有所增加,工业产品也逐渐增多。其中日本、英国、美国等外国货物流入市场,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越来越大。市场价格涨跌不定。
汪伪时期,商品流通渠道受阻,市场动荡,物价也极不稳定。驻宿城日军在推行“强化治安”政策的同时,对于食盐、煤油、火柴和肥皂等生活必需品实施配给办法,城内居民按保、甲行政机构,凭“良民证”限量购买。因为“求”过于“供”,黑市随即出现。再加法币、联银券①、中储券②同时流通,比价不一,市场物价既不稳定,也不统一。
抗战胜利至宿城解放前夕,货币贬值,物价暴涨,涨势为历史上所未有。国民党的党政达官和一些豪商富户,大量抢购物资,物价更是直线上升。以城内猪肉价格为例:民国37年(1948)9月初,每斤价为金圆券0.30元;到9月10日,每斤价涨到1.20元;到10月初,每斤即涨到25元。这一时期物价涨势的特点是间歇很短,甚至一天数涨。广大人民怨声载道,当时宿城流行“大街过三道,物价跳三跳”的说法。有一家商店,一天之内竟改动了13次标价牌。从民国26年到37年的10年中,法币的贬值情况如下:
法币100元
26年,可买两头牛;34年,可买2个鸡蛋;35年,可买六分之一块肥皂;36年,可买1个煤球;37年,可买2‰两大米。
附民国35年上半年与37年下半年宿城零售商品价格对比情况。

①汪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货币简称。
②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货币简称。续表
建国后,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作了适当的规定,挂牌公布,制止盲目上涨。1953年起国家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随后对猪、蛋、烟、麻实行计划收购,不准私自买卖,商品价格基本上保持稳定。1959年起,连续三年严重自然灾害,加上工作上的失误,物资严重短缺,市场供应紧张,集市贸易价格猛升。宿城市场一度出现葫萝卜0.50元1斤、鸡蛋0.50元1个、猪肉8元1斤、馒头1元1个的高价。有些商品的计划价格也被迫上涨。政府采用议购议销办法,部分农副产品除征购、派购外,由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队协商,用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和销售。1961年,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再次调整了油脂、油料及农副产品购销价格。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高于销售价格,出现购销倒挂,其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
1962年,人民生活必需的粮食、棉布、油、盐、酱、醋等消费品的价格保持不变,其它消费品的价格逐步下降到接近国家计划价格。
1963年,粮食统销价格提高,与统购价格持平(标准面粉由每斤0.16元提到0.17元,糙米由每斤0.113元提到0.133元),为了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国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0.50元粮价补贴。自1966年下半年起,社会动乱,市场紧张,一些商品随意提价,价格失去控制。1967年下半年,根据中央通知,市场物价停止调整,实行冻结。
1978年,国家对农副产品(包括粮食、油脂、油料、生猪等)的收购价格进行了建国以来幅度最大的调整,购销倒挂出现的经济亏损,由国家实行财政补贴。部分副食品如猪肉、鸡蛋等销售的价格也适当提高。国家对每个职工每月发5元副食品补贴费。
1980年,议购议销逐渐扩大到粮食、油脂、油料、水产、化肥等。
1981年11月,国家对涤棉织品和烟酒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涤棉织品平均每米降价28%,烟酒售价提高,原则是高档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其中甲级烟每盒提价0.25元,乙级烟每盒提价0.08元,地方瓶装大曲酒平均每市斤提价1元左右,散装曲酒每斤提价0.10元至0.20元。
1984年,国家对生猪取消派购,肉价放开,市场肉价略有增长,每斤由原来的1.10元提高到1.30~1.40元。为此,国家对职工和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贴1元。
二、管理措施
民国19年,宿县商会和各同业公会实行统一的市场商品牌价。25年,商品价格分为限价(亦称公价)和市价(亦称私价)两部分,对食物类、服装类、燃料类、杂品等30多种商品实行限价,由商会监督,同业公会执行。对粮油、布匹等物品实行公价配给,但因物资不能保证供应,物价难予控制,限价流于形式。27年5月至37年11月,物价一片混乱。
建国以后,物价工作逐步地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在“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指导下,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物价管理机构。1950年,宿城市设工商科,兼管物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商品价格,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得到控制。自由市场商品的价格也分别比照国家牌价执行。市场价格逐步趋于稳定。价格统一后,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部分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注意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稳定了城乡人民最必需的生活用品价格。
宿城零售商品价格
(1949~1985)

宿城零售商品价格
(1949~1985)

农贸市场商品价格
(1980~1985)单位:元/市斤

1953年以后,市场物价由宿县城关区(镇)工商股兼管。
1964年,工商股对全城物价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在百货、土产、生资、糖食烟酒、饮食、服务等10多个行业中发现擅自提价以及用以次充好、短尺扣两等手段违反物价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共170起。检查后,工商股没收其非法收入3000元,罚款2000多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品基本为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经营,价格统一。
1980年,设置宿州市物价委员会,与宿州市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1984年机构改革,物价委员会改为物价局,同时设立物价检查所。市物价部门先后制定或调整了白酒、饮料酒、农机、化肥、铸铝制品、针棉织品、糕点、饮食等30多种产品价格及浴池、旅社、服装加工等收费标准。每年除平时开展市场物价检查外,逢重大节日,组织全市性物价检查。1983年,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罚款1.4万元。1985年,配合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市物价局共组织2680人次,检查了361家工商企业。市百货大楼、红旗商场被授予“物价信得过单位”称号。对违反物价纪律而且态度恶劣的180家企业给予经济制裁,共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2.47万元。为维护国家物价政策和消费者的利益,市物价局采取贴通知、发函告、电话通知和上门退款等方式,向300多户用高价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退款5000元。
1984年8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改革价格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其中下放了一些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定价权,并对其他一些价格管理也予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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