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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面积结构
建国前夕,全城房屋总面积为74731平方米,50年代末为272186平方米。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区房屋总面积不断扩大,60年代末为535293平方米,70年代末为1476142平方米。1985年,全市区房屋总面积为2373521平方米,其结构情况是:钢结构为1401平方米,占全城房屋总面积的0.06%;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为44188平方米,占1.86%;钢筋混凝土结构为197278平方米,占8.3%;混凝土结构为626806平方米,占26.4%;砖木结构为1345999平方米,占56.7%;其他结构157849平方米,占6.65%。1985年全城住宅用房面积为1346213平方米,其中集体宿舍70007平方米,成套住宅262656平方米,平均每人约10平方米。
公房辛亥革命以前,宿城的公房有州署、学宫、书院、仓库、兵营、庵、观、寺、院等建筑。日本侵占宿城时期,在城东建有营房(俗称为“小东京”)。这些房屋的结构多是砖墙瓦顶,有的还加有梁柱,在当时质量属上乘。民国37年(1948),宿城公房总面积为28492平方米。
1951年至1952年土改期间,宿城市共划地主996户,没收地主房屋7170间,其中楼房248间,瓦房3960间,草房2962间。这些房屋作为公房,一部分交给贫苦市民、荣誉军人、转业军人、复员退役军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自修自住,一部分作为政府机关、国家仓库、派出所用房。其余的约4500间连同接收原国民党军、政机关用房5662间,均由宿城市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宿城市撤销后,这些公房由宿县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
从1979年10月至1985年,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共6388间,其中楼房396间,瓦房4338间,草房1654间,总建筑面积为103480平方米。其中东关房地产管理所经管1264间,21156平方米;市南房地产管理所经管2416间,36366平方米;市西房地产管理所经营1485间,26675平方米;市北房地产管理所经管1223间,19283平方米。
私房建国以前,城区民用私房共有46239平方米,多为“海青式”草房,砖墙或土墙,小片瓦接檐或封山。官宦人家、豪商士绅多是瓦房,个别的也建有砖木结构的两层小楼。郊区的房屋多为泥墙草顶,低矮简陋。少数豪富之家有瓦房。
建国以后,私房面积逐年增加,结构也多变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1980年以后,很多人家建造了2~3层的楼房。截至1985年底,全市私有住房面积达497606平方米。
厂房建国初期,宿城兴建了一些简易的工业生产用房。1979年以来,基本建设投资增多,厂房建设规模大,速度快,质量也较好。截至1985年底,宿州市直属的18家全民企业有工业生产用房12924多平方米。宿县地区行署11家全民企业有工业生产用房87472平方米。宿县所属的几家主要全民企业有工业生产用房30000平方米左右。1982年始建的宿州市纺织厂,3年内共建厂房25371平方米。建国前,宿城厂房建筑结构与民房结构大致相同,只是厂房跨度和高度略大于民房。民国5年(1916),元丰蛋厂所建的发电机房和库房,跨度均为8米。近年来,新建的厂房均为浇灌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形式也陆续出现了多跨、多层、折扇的屋架。
市区房屋建筑情况
(1980~1985)

楼房建国前,宿城楼房很少。建国后,城内房屋建筑统一规划,由平房逐步向高层发展。50年代建筑的工人政治课堂、东方红电影院以及城隍庙巷的百货公司,是当时城内较大的建筑物。60年代初建造的宿县地区行署招待所,主楼已达4层。近年来的楼房建筑多为浇灌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4层、5层楼房已较为普遍,最高的已达9层。其设计美观大方,建筑坚实牢固,有供休憩、散步、种花、养鸟的平台、阳台,有遮阳避雨的挑檐,有调节光线的百叶窗、玻璃窗,有回环、宽广的走廊通道。室内光洁明亮,空气畅通。职工住宅区的楼房一般都有厨房、盥洗室、壁橱等。全市现有2~3层楼房559869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23.59%;4~6层楼房163417平方米,占6.89%;7~9层楼房12550平方米,占0.5%。
附重要建筑简介
(一)历史知名建筑
学宫座落在旧城中心偏东,东至青龙巷,西至白虎巷①,南由文华巷②至城墙,北至街心。系元泰定元年(1324)兴建。明、清两代屡加修葺。清朝末年,学宫的建筑规模为:大成殿5间,东西庑各7间,戟门3间,棂星门列石柱凡1座3道,泮池(在棂星门内),明伦堂3间(后壁列卧碑),尊经阁3间,东西斋房各3间,仪门1座,正门3间,坊牌2座,坊表1座,会讲亭号房22间,名宦祠3间,乡贤祠3间。另有学正宅、训导宅、射圃、敬一亭。
辛亥革命以后,学宫改为学堂,现仍为宿州市第一小学。由于屡遭兵燹,年久失修,部分房屋倒塌。加之学校按教学需要改造旧房和城建拓宽街道,原有建筑大多不复存在,大成殿也改造成了学校办公室。
①、②白虎巷、文华巷今已不存。

州署座落于旧城池内北部偏西现宿县人民政府处,明、清两朝,屡加修葺和改造。清朝末年,州署建筑有:大门3楹,仪门3楹,东西科房20间,外差役房21间,东西库房4间,东招科房4间,大堂3间,门房6间,二堂3间,花厅6间,三堂3间,上房5间,其余厢房共26间,厨房3间。其房屋结构除厨房“结茅为之”外,其余均为砖木结构。现在,原来的房屋已为现代楼房所代替。
城隍庙始建于明洪武年间,座落在旧城池内北部偏东,临街坐北面南,初有正殿、后殿各5间,穿堂3间,左右神祠各17间,中门5间,正门3间,庙祝房6间。清朝末年,被大火烧毁。民国初年,又集资重建。重建后的规模及内部设施为:临街是一排三个门洞的石牌坊,坊前两侧石狮子和旗杆对称而立。牌坊往里是琉璃瓦顶的拱门楼,3个门洞,门两旁各有一匹泥塑的高头大马及手牵疆绳的马僮。通往后进的甬道两旁有三皇殿、灶君殿、老君殿、鲁班殿。进山门是琉璃瓦顶、飞檐斗拱、檐牙高啄的戏楼,戏楼的石柱上皆有浮雕。戏楼北边是金碧辉煌的大殿,大殿后院是3间寝宫。另外东西两侧各有前后两个小院,共4个道院,东西两廊还各有一排南北走向的房舍,供着造型精美的二十四司泥塑神象。
民国20年,拆除了西侧的两个道院,改建彰善舞台(今人民剧院)。宿城沦陷前夕,日本飞机轰炸宿城,城隍庙建筑大部分被毁。至今只留有寝宫及东西廊房。
福音堂座落在大河南街东头街南,系民国元年美国传教士贾德夫妇出资兴建,以大、小礼拜堂为主体,四周配有妇女道学院、牧师院、男女客厅、书房、宿舍等,共有112间房屋。
小礼拜堂,3间宽、6间长,共270平方米。砖墙嵌有擎梁柱,琉璃瓦顶,室内有天花板。
大礼拜堂,宽5间、长9间,共计675平方米。四周砖墙并嵌30根擎梁柱。高达10余米。室内有14根圆木抱柱,伸出屋脊两侧,上盖通风棚顶。屋面为琉璃瓦,瓦檐为“爱”字瓦头,四角有飞檐,室内外雕刻有“圣经”故事。南端有地下室5间。民国27年曾遭日本飞机轰炸,损坏西北隅,28年重建。
福音堂西北隅建六角3层钟楼,呈塔形,每层均用琉璃瓦覆顶,小巧玲珑,别具一格。

整个福音堂建筑至今基本完好。
元丰蛋厂座落在火车站北首西侧,民国5年兴建。该厂座西朝东,厂内有长、宽各4米,上、下2层的飞黄楼1幢,有长12米,宽8米的库房1幢;另有打蛋房12间,青子房、水炕、帐房、伙房、大仙堂、铲黄房各3间;发电机房1幢;炕青房、炕黄房各10间;客厅4间,工人宿舍20余间。周围有高4米的围墙。厂房全为砖墙瓦顶,美观、坚固,布局合理。该厂现改建为市柴油机厂。
(二)重要厂房
宿州机械厂总装车间1980年动工,1981年竣工。建筑面积为2100平方米,单层,系砖木框架结构,连同4层宿舍楼共投资64万元。金工车间,1978年动工,1979年竣工,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425平方米。
宿州柴油机厂金工一车间1956年建成,跨度为30米,建筑面积为1235平方米,投资8.9万元。金工三车间,1973年建成,跨度30米,长75米,建筑面积2118平方米,投资20.4万元。
市矿山机器厂主厂房1984年12月动工,次年5月竣工,单层,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1814平方米,投资33万元。
市纺织厂主厂房1982年7月动工,次年12月竣工,系框架预制装配式,建筑面积为12631平方米,投资217.3万元。
宿州肉厂冷库1984年12月动工,1986年5月竣工,主体2层,建筑面积为7938平方米,投资785万元。
(三)主要楼房
行署招待所大楼座落在小隅口西北隅,1959年动工兴建,1961年竣工。主楼4层,钢筋混凝上结构,楼顶为拱圈结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总投资28万元。
宿县招待所大楼座落在小隅口东北隅,1972年5月动工,1973年元月竣工。钢筋混凝土预制结构,高3层,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总投资15万元。
市百货公司大楼座落在小隅口东南隅,1976年1月动工,1979年竣工。高3层。建筑面积为4600平方米,总投资56万元。
行署办公楼座落在胜利中路,坐北面南,1981年8月动工,1982年12月竣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楼5层,两侧4层。建筑面积为5817平方米,投资98万元。
宿县地区五金交化站样品办公楼座落在汴河中路路北,1980年兴建,3层,建筑面积1690平方米,造价21万元。
宿县地区工会办事处文艺楼座落在胜利中路44号,1982年兴建,5层,建筑面积2872平方米,造价15.5万元。
宿州师专教学楼座落在该校内,1983年兴建,4层2幢。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造价121万元。
宿县地区精神病院门诊楼座落在该病院内,1984年建,3层。建筑面积1622平方米,造价21.2万元。
宿县地区农贸公司综合楼座落在怀远路中段路东,1984年建,4层,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造价35万元。
宿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综合楼座落在胜利中路路北,1984年建,5层。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造价40.7万元,
宿县地区粮食局营业办公楼座落在火车站下,1984年建,5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造价40万元。
宿县供销社综合楼座落在胜利路东端路南,1984年建,4层。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造价34万元。
宿县地区供电局调度楼座落在汴河路与西昌路交会处该局院内,1985年建,3层。建筑面积2124平方米,造价30.5万元。
宿县地区木材公司综合楼座落在怀远路中段路东,1985年建,5层。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造价34.4万元。
宿县地区财贸干校教学楼座落在怀远路中段路东,1985年建,4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造价25万元。
宿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综合楼座落在大隅口东北角,1985年建,5层。建筑面积2217平方米,造价48.7万元。
宿县地区华侨旅行社座落在行署招待所院内,1982年建,3层。建筑面积1780平方米,造价35万元。
宿县地区应用技术研究所试验楼座落在浍水路西段路南,1985年建,4层2幢。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造价50万元。
宿县地区医药站综合楼座落在汴河路怀远路口,1985年建,5层。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造价100万元。
宿州市煤矿电器厂办公楼座落在胜利西路该厂院内。1985年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造价30万元。
皖北矿务局办公楼座落在浍水路与西昌路交叉口,1985年建,4层。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造价25.6万元。
皖北矿务局统建宿舍楼座落在浍水路西昌路口,1985年建,4层。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造价25万元。
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座落在汴河中路,1985年建,4层。建筑面积1605平方米,造价67万元。
二、房产管理
租赁建国以前,作为住宅的公房只出租给公务人员居住。建国以后,租住公房者仍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多。凡户口在本市的居民,亦可租住公房。租房者需持有关方面的介绍信,到房管部门申请,经协商,双方订立租约,方得租用。
1980年后,为了加强对公房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房屋租金调整标准》等文件,使公房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提高经济效益,各房管所打破了过去统管统收“吃大锅饭”的做法,实行定收、定支、超支不补、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把责、权、利结合起来,从而加强了房管人员的责任感。1985年,全市租赁公房6068间,收房租57.75万元,房租收缴率达到99.5%,超过了国家规定的98%的指标。
公房租金(亦称使用费)征收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租金标准以折旧、维修、管理、利息、税金5项费用折合。
住宅租金均按低标准福利租金征收,月平均每平方米0.08元;对生产、营业用房租金,宿州市5年来先后作了两次调整。1983年6月,对该项租金在原标准上增加50%。1985年元月,按省政府〔1985〕65号文件精神,并根据市内生产、营业用房的地理位置,划分了地段、等级,结合房屋结构条件,调整了租金标准。
生产营业用房月租金标准
(1985)

私房租赁,建国初期仍属民间自行办理,租赁权完全属于房主。1956年,中央下达了《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该文件规定城市房屋绝大部分需实行国家经租。如果房主出租的房屋面积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的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20~40%的固定租金。宿县城关镇根据这一文件及省所颁发的相应文件,于1960年成立了房屋祖赁改造小组,先在站下、东关两个街道委员会试点,确定房改起点为50~80平方米,共改造私人出租房屋712间。1965年,城关镇人民委员会将这些私改的房屋交给宿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1978年后,城市发展较快,人口剧增,住宅建筑面积大幅度增长,但仍供不应求,出现了民间自行租房或国家机关向私人高价租房的现象。根据调查,1985年底平均每间使用面积按15~18平方米计算,老城区草房每间每月租金7~10元,瓦房10~15元,有的高达20元。四关瓦房每月每间租金亦在10元左右。私人街面上营业用房,每间每月租金70~100元,闹市区私人营业用房,每间每月租金高达200元。
维修私房的维修由房主负责,公房的维修由房管部门负责。1960年前后,宿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修缮工程队,主要负责维修宿城的公房。1979年,该修缮工程队移交给宿州市,并于队以下分设东关、西关、南关、北关4个作业班,共42人,承担由市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房改建和维修任务。1984年,4个作业班被分别交给4个房管所。1985年共维修房屋1479间,计23744平方米,比1984年增加834平方米。
房屋维修资金的来源,除每年由上级拨款外,其余全靠征收的房租解决。
折迁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新建和改造街道,增加新的建筑物,因而拆迁房屋成了城建中的突出问题。市城建局、房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相配合,组成房屋拆迁办公室,并制定有关规定: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新辟拓宽道路、整顿市容等需要,必须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其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办理手续,按期拆迁。拆除的房屋不论公房、私房,均由市拆迁办公室按《宿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以补偿。
对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如树木、水电设备、炉灶、卫生设施等,均按规定给予补偿。
除发放补偿房屋拆迁费外,同时做好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安置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面积原则上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安置地点以新开发的生活区为主,逐步做到就近、就地安置。
建市后,在治理环城河、拓宽淮海中路、辟建西昌路等较大的城建工程中共拆迁居民房屋1306间,29624平方米,均按上述标准作了补偿。但对所拆除的近5000处违章建筑物则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985)单位:元

交易建国以前,私房交易除买卖双方外,还须另有“中人”,并订立契约。一般连房屋和宅基地一并出售。建国初,沿袭旧规。土地收归国有后,不准私人出售宅基地。随着城市的扩展,私人房产增加较快,有的乘机转卖,要价甚高。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关于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规定》,要求私房买卖双方必须到房管局申请,经同意方可进行交易,并需缴纳手续费,1985年内,市房管局先后办理了私房交易18件,交易面积达1956.95平方米,收取手续费5163元。购买私房的有个人,有集体,也有机关单位。但由于政府对私房交易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致使社会上暗自买卖房屋、转手倒卖、高价变卖等现象时有发生。
1985年,宿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宿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共建商品楼房近2万平方米,这些楼房按每平方米150~250元出售。购买房屋者有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
在开发兴建新的宿舍楼时,严格掌握公有住宅的建造原则,以控制其建筑面积。住宅计分为4类:
一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为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为45~50平方米,均为一般职工居住;三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为60~70平方米,安排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居住;四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由厅、局、地专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居住。
1984年,市房管部门先后把背街的破旧房、零星房以及不便管理的房屋共101间,1294平方米,从直管公房中划出,作价售给原租房户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共售得10.35万元,房管部门把这笔收入用来营建新房40间,646平方米。
清退1960年,在私房改造时,不适当地征收了一些房产。“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单位或个人非法挤占了属于宗教、团体、学校和其他方面的房产。宿州市于1983年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认真贯彻国家的房产政策,到1985年底,已发还1969年、1970年作价收购的下放城镇居民房屋216户,558间;“文化大革命”期间非法挤占、被迫交公的私房60户,176间;解决了1960年私房改造过程中错改了的私房149户,225间。
在落实私房政策的同时,也清退了一批公房。仅清退宗教团体的房屋即达3000平方米。有些房屋经过改建、扩建已无法清退原房,即由挤占单位另行征地、购地,为其建造相应数量的房屋,供原单位使用。
普查1985年,根据国家颁布的《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宿州市成立了房屋普查领导小组,培训了95名房屋普查员,对全市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占有和管理的房屋;私人房屋;华侨、中外合资的房屋以及军队的房屋。普查的时限,凡是198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都属普查之列。全市从1985年3月至12月为丈量时间。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了全市房屋的结构、层数、建成年份、用途、质量、设备情况以及居民的居住水平。
房屋用途情况
(1985)

三、土地管理
1955年以前,土地使用完全由民间自由安排,后虽由国家管理,但无统一计划,使用和管理都较混乱。宿州市成立后,制定了一些规定,其中有:
经过政府批准征拨的土地,被征拨土地的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阻挠,征拨土地的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用地数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农民个人及乡、村购地、租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章使用和违章占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同时严禁在规划区内的土地上任意取土、填塘、堆置垃圾、废渣等而改变地形、地貌。
已经核定的蔬菜基地和园林绿化用地,任何人不准占用。农村建房按农村规划执行,不准占用耕地和园地。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城南公社党委从1980年7月至1982年9月,弄虚作假,买卖土地,从中捞取44414元,非法侵占耕地4.15亩,无计划营造干部住房40间。1983年10月,中共宿州市委决定没收其所建住房。该社干部凡有2处和2处以上住房者,限于10日内退出所占公房。
宿州市根据国家城建环保部1984年第320号文件精神,按土地等级分季度征收土地使用费。座落在环城路以内及其外侧的集体单位或工矿企业使用的土地,为一等土地,按每月每平方米计算,房屋建筑所占土地的使用费为3分,院落土地的使用费为1分5厘;环城路以外,东到津浦铁路,西到省第三监狱,南到浍水路,北到沱河的垂直距离之内的所有居民住户私人使用的土地为二等地,房建使用费为2分,院落使用费为1分;二等范围以外以及近郊农民使用的土地为三等地,房建使用费为1分5厘,院落使用费为5厘。
四、土地征用
建国初期,征用土地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宿州市建置后,改由市城建局办理。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使用国家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程序向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持规划部门签发选定的用地位置、核定的面积、用地范围的座标和控制标高的通知向市征地办公室办理征用手续,由市征地办公室划拨土地并发放用地许可证。
在征用土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被征土地的乡、村的劳动力,可以招工,也可作临时工安排;对土地上的农作物的经济补偿,先按地类面积计算,按农作物年产值的3~5倍补偿,其青苗、树木、水并及其他附着物,按质、按量给予合理补偿和补助。1985年征用1亩地大约赔偿0.7万元至1.5万元不等。
从1980年至1985年,全市共征用土地5222亩,占全市耕地总数的5.36%。
宿州市城区用地情况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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