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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
1930年3月,徐州国民银行在宿县设立办事处,并在宿县火车站南首建“义记”堆栈,这是宿县首次建立的官办银行和仓库。1934年3月15日设立“中国银行宿县办事处”,次年1月,江苏银行砀山办事处设立。1936年10月,在萧县设立“江苏省农民银行萧县办事处”。当年,在宿县、泗县分别设立了安徽省地方银行宿县办事处和泗县办事处,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区各县于1938年5月相继沦陷。上述各行先后撤离本地区。1942年至1943年,日伪政府在宿县设立的金融机构有“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宿县办事处”及“中国储备银行宿县办事处”。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抗日政府,为了稳定抗日根据地的金融,开展对敌斗争,成立了银行,发行货币,建立根据地独立自主的金融体系,1939年萧县发行地方流通券,信誉很高,全县普遍使用。1942年6月,中共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正式建立了“淮北地方银号”在所属辖各县设分号,发行“抗币”。由彭雪枫、邓子恢、刘子久、刘瑞龙、刘玉柱、雷明、陈醒、资风、谢胜坤九人组成理事会。理事长刘瑞龙、副理事长雷明,总银号经理陈醒,副经理资风,协理吴元恺。总金库主任资风。总号内设会计、营业、统调、发行四课和一个秘书室一个印钞厂。1945年8月,淮北地方银号改为华中银行七分行,1948年下半年里设有江淮三支行和中州农民银行第三支行。当年11月16日,宿城解放后,江淮分行雪枫办事处随军进城,接收国民党的中国银行宿县办事处,安徽银行宿县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宿县农讯处,宿县县银行等四家银行的全部资产和帐表。雪枫办事处改为华中银行宿县办事处,首任主任王世觉。同时随军进城的还有:豫、皖、苏三专区宿西县金库副主任王保民等。1949年2月,江淮第三行政区与豫皖苏第三行政区合并为皖北宿县专区,建立专区级金融机构,于1949年5月,以华中银行宿县办事处为基础,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宿县支行。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先后于1952年5月,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宿县中心支公司。1952年9月,建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的前身)宿县支行。1955年12月,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宿县中心支行,1984年12月,建立中国银行宿州办事处。1985年1月,建立中国工商银行宿县中心支行。至此,我区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银行,以工商、农业、建设、中国、保险等各专业行、司为主体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二、货币
辛亥革命后,在本区流通的货币几经更迭,从民国初到抗战前夕,主要是银元、铜元和钞票。抗战期间,主要是国民党政府发行的法币,抗日民主边区政府发行的抗(边)币,日伪政权发行的中储币。解放战争期间主要是中共政府发行的华北币,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元券。1948年12月,由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统一了币制。
1942年6月,淮北行署在抗日根据地成立淮北地方银号,发行边币(抗币),面额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九种,并以边币作为根据地的本位币。严禁日伪币“军用手票”、“联银券”、“中储券”流入根据地。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同时停止法币在根据地的流通,对根据地原先流通的法币,采取按比例兑换的政策,边币和法币的比价,1942年7月是1∶2,10月是1∶3,以后随着法币的贬值,到抗战胜利时为1∶50。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人民币。以人民币作为西北、华北、华东地区的本位币,统一发行,统一流通按规定的比价与各解放区原发行的地方市并行流通,逐步收兑。当时,人民币与在我区流通的地方市的比价是人民币一万等于华中币、北海币、冀南币100万元;等于中州币三万元,人民币8千元等于淮北币一元,人民币4000元等于江淮币一元。人民币的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12种面额62种版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三年经济恢复,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有计划地经济建设时期。对于1948年发行的人民币,由于面额过大,对流通带来不便,中国人民银行于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版人民币,新人民币以一元折合旧人民币一万元的比价收兑旧人民币。新版人民币开始发行的面额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共11种。我区发行新人民币的时间是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1955年3月1日,在发行的同时,兑换旧人民币,到同年6月11日,全区共收回旧人民币1989 609 155元。
195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金属分市,面额有一分、二分、五分三种,与发行的纸币并行流通。1963年12月1日起,收回由苏联代印的三种人民币,即1953年版工农兵图案的十元券,民族大团结图案的五元券,井岗山图案的三元券,先是银行内部只收不付,到1964年4月公开收兑。
198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一角、二角、五角、一元铜质辅币和镍币,与纸角币等价流通,因属象征性的发行、我区发行量太少,故币面没有流通。
三、信贷
(一)工商业信贷
工商业信贷是国家银行对国营、集体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我区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贷款始于1949年,年末贷款金额:工业贷款1000元(折新人民币,下同),商业贷款7000元。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国营经济的建立,到1952年末贷款金额是:工业贷款九万元,商业贷款196.8万元。到“六五”计划完成的1985年底,贷款金额:工业贷款达到131766万元,比1952年增加1463倍;商业贷款金额达到143458万元,比1952年增加72倍。全区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有50%以上是银行贷款,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有90%以上是银行贷款。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杠杆之一的信贷,随着我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改革,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建国以来,工商贷款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发展的过程。在实践中逐步建立符合客观规律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原则制度,1949年5月,我区银行按照“工商信贷要体现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和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先公后私”“先工后商”的原则,对国营商业、供销社和私营工商业发放了贷款。1951年年末,我区仅对私营工商业放款金额就达3.5万元,比年初增加八倍,占全部贷款的42.4%。1952年“三反、五反”期间,曾一度停止对私营工商业放款,运动结束后恢复正常。在三年恢复期间,我区国营经济供销合作处于初建时期,通过贷款积极支持促进了发展。对私营经济通过贷款的松与紧,支持其有利于物质交流,繁荣市场的一面;打击其操纵市场,投机倒把的一面。使工商信贷较好地发挥了经济杠杆作用。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区进行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贯彻执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一时期的工商信贷的指导思想是积极支持国营经济的发展,发挥国营经济的领导作用。并通过贷款的松紧,利率的高低,促使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贷款月利率:国营工业为4.5—5.8‰;而私营工业为9.9‰;国营商业为6‰,而私营商业为13‰;公私合营企业贷款的月利率:工业为6.3‰,商业为8.1‰。高于国营,低于私营。“一五”计划期末,我区工商贷款在各经济成分中占的比重起了重大变化,1957年同1952年相比,国营经济由28%上升为80.3%,供销社经济由60%下降到18.5%,集体经济由4%下降到1.1%,私营经济由8%下降到0.1%。
1958年12月,确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过去财政拨给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计收利息。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自1959年起,一律改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和管理。当时由于在经济工作中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注意综合平衡,不讲经济效益。在生产“大跃进”的形势下,企业需要资金激增。而当时银行提倡大破规章制度,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甚至提出:“要多少,贷多少”,“那里要,那里贷”,“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贷”的口号。致使工商业贷款大幅度增加。1958年底贷款金额:工业贷款达740万元,比年初的47万元增加15倍;商业贷款6 921万元,比年初的4 015万元增加了2 906万元。这些贷款由于在贷款时放弃审查,失去监督,没有和适用适销的物资结合,客观上助长了工业企业追求产值,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一部分产品报废,商业企业盲目进货,赊销、预付等,造成了一部分商品削价、报废,一部分资金成为呆帐。据1961年统计,从1958年到1960年,全区(缺砀山)仅工业企业损失就达114万元。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更由于贷款投放过多,信贷资金支大于收,迫使国家增加计划外货币发行,造成通货膨胀,市场商品供应紧张,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
1962年,我区银行根据中央决定和总行制定的信贷原则、制度,定计划、把口子,控制信贷投放,清理收回企业财政性资金占用的贷款。在三年调整时期,1965和1962年相比,全区国营工业贷款由806万元,下降到553万元,下降46%;国营商业贷款由10 771万元,下降到7 413万元。由于收回贷款和商业部门压缩库存,增加市场供应,促使市场货币大量回笼,从而消除了大跃进时期造成的通货膨胀,稳定了市场物价,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条件。正当我区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规章、制度日趋完善,较好地发挥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之际,1966年发生了历史性的“文化大革命”,在此期间,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优贷资金管理体制、原则、制度统统被诬为管、卡、压,结果造成工作大撤手,资金大敞口,工商企业又将大量的银行贷款用于基建、亏损等财政性开支以及赊销、预付。据1977年统计,全区工业贷款被用于财政性开支和赊销予付的达396万元,占全部国营工业贷款2238万元的18%,使信贷资金再一次与物资运动脱节。造成商品紧缺,物价波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实行对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我区各级银行根据总行有关指示,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在信贷工作上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在贷款对象上,由对私营改造完成后,只对国营、集体企业的贷款,发展为多种经济成分贷款。我区从1980年恢复对个体工商业贷款以来,到1985年,贷款金额达到24.4万元,活跃了城乡市场,解决了一部分城镇青年的就业问题。过去只对工商企业贷款,发展为对第三产业,文化艺术界都发放贷款。在贷款用途上,过去只对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发放贷款。发展为企业为了挖潜、革新、改造、填平补齐需要添置的固定资产中短期设备贷款。从1980年到1985年底,全区累计贷放中短期设备贷款4662万元,支持了企业设备配套和技术改造。贷款范围从国营企业到集体企业,从生产企业到服务行业,从轻纺工业到机械工业,有力地促进了我区工业的调整和发展。一些产品打入了国际市场,如宿县的缫丝、饴糖,灵璧的大理石,泗县的八宝眼药等远销日本和东南亚各国,为国家换取了外汇。
(二)农业信贷
宿县地区在解放初期,由于战争的创伤和自然灾害,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为了帮助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我区各级银行深入农村,特别是重灾区,7万元,按当时粮价,约值1122.5万元(新币)。有力支持了农业生产的恢复。1951年土地改革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逐步的发展刚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底子薄,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不足,为了帮助合作社解决牲畜、农具、种子等方面的困难,1953年全区放出各种贷款1627.5万元。该年4月12日,正值小麦拔节的时候,我区遭受到历史上罕见的霜冻灾害,在这关键时刻,全区银行适时发放了霜后种子和肥料贷款220万元。用于春季作物的补种和小麦追肥上,从而坚定了农民战胜自然灾害的信心,稳定了干部群众的思想。1954年7月,我区暴雨成灾,早中秋作物大部分绝收。我区各级银行适时发放了晚秋种子贷款17.2万元,行政托放151万元,顺利完成了840.47万亩受灾农田的补套种任务。在秋时,又发放麦种贷款341.9万元,解决了260万亩农田的缺种困难,1957年,为了解决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股金问题,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220.6万元。1958年,我区各级银行通过贷款,为农业社提供双铧犁3357部,铁齿耙212部。水车210部,建小型水利工程105处,马铃薯种2267万斤,胜利籼稻种37万斤,胜利百号山芋种16000万斤。三年困难时期,根据184个困难队摸底调查,生产需要资金1290万元,从搞副业生产等方面自筹资金916万元,不足的374万元由银行贷款解决。1963年夏,我区遭受严重水灾,全区出现17.519个特重灾队,4 405个轻灾队,500万亩农田的补套种作物在银行贷款下得以完成。秋播时,又发放麦种贷款645万元。另外又为社队添置牲畜9112头,双铧犁等农具1068件,修建烤房1416座,社员口粮4000万元。1977年底,经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批准,免我区1961年底以前发放,确无偿还能力的旧欠农贷7219.1万元。1981年,我区各县农行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先后作了农贷落实情况试点,并收1978年底以前报废的水利工程,死亡逃绝户及1961年底以前可免未免等符合文件规定确实无法落实的贷款261万元及信用社同样的贷款20万元,一并上报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核销。
随着农业生产体制的改革,我区农业信贷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大力支持农业、多种经营和产品生产上来。我区属于商品粮基地之一,主攻小麦是增产粮食的主要措施。1981年用于化肥、种子、农药、农具等贷款达1930万元,耕牛贷款1050万元,添购牲畜二万多头。1982年,仅秋播一项就放贷款1280万元。1983年春,放小麦追肥贷款1600万元,亩均追肥25斤。1985年,为了夺得小麦高产,春贷1680万元,一半以上用于小麦春管。秋季又贷款1000万元,支持农民买种子、农药、化肥等。由于贷款支持,我区粮食产量逐年增加,稳产高产。
从1949年至1985年,全区累计发放各种(项)贷款款额130 217万元,收回贷款109 179万元。
(三)外汇、外贸贷款
我区的外汇贷款开办于1985年,当年贷放141.2万美元。这些贷款用于支持宿州市肉厂,以外汇购进一套冷冻设备,投产后,每年可创汇288万元;宿州市纺织厂从西德引进一条西服生产线;宿州市塑料厂从西德引进一套吹塑机;我区粮食局从日本引进一套挂面生产线。当年还办理一个项目的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和四个项目的中短期设备贷款。以扶持产品出口企业加快技改步伐这五个项目中有蔬菜脱水和蔬菜冷冻,两个项目,为我区填补了空白。从1980年到1985年,我区的外贸贷款也从456万元增加到4 580万元,六年增长了九倍。使我区传统的出口产品梨、苹果、蜂蜜、猪羊兔毛皮,桐木等上市量不断增加,确保了外贸企业在收购、销售过程中流动资金的需要。
四、信用合作
我区信用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始于1952年秋,当时中心支行派出试点工作组到宿县蒿沟乡作建社试点,继在全区推广。各县支行均从1953年开始建社,到1954年底全区已建成信用社758个,分布在706个乡,占总乡数的65.4%,并建立信用部20个,信用组71个,居间介绍信用组395个,在全区的77.8%的乡中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信用合作组织。1955年在继续扩大老社,有条件的发展新社的方针指引下,全区信用社发展到1053个,参加农户512 766户,收股金834.53元。全地区并在当年培训信用干部3507人,以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1958年秋,全区人民公社化后,将资金独立,自负盈亏的信用社改为人民公社信用部,其资金由人民公社统一管理,统一核算。1958年12月,我区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将人民银行营业所下放给人民公社,和人民公社信用部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人权、财权、资金使用权由人民公社管理,盈亏由人民公社统一核算。1959年4月,把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营业所收回,把信用社下放给生产队,作为生产大队的组成部分,人权、财权、资金使用权都交给生产队,盈亏归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信用社失去了独立性,银行失去了对信用社的领导权,金融政策和必要制度不能贯彻。1962年11月,又将下放给生产大队的信用部改为信用社,恢复其独立自主的经营管理,受国家银行领导,从此信用社工作走上正常健康发展的道路。
1978年以来,我区信用社,进行了体制改革和组织整顿,恢复了信用社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密切了信用社与群众的关系,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1984年,对全区363个信用社,以市、县为单位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信用社币、县联社。体制改革后,信用社在业务上也有了较大的发展,由过去主要办理农村社、队社员贷款发展到对农村集体企业、事业、服务业、专业户都发放贷款。由过去的现金支付发展到多种转帐结算。代理农业银行大部分农村业务。信用社的业务,主要是通过吸收存款把农村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再按有关制度和有借有还的原则,把存款贷放出去,以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在存款方面,1955年末,我区信用社各项存款为55.09万元,到1966年达到1584.3万元,11年中,平均每年递增35.5%。1985年达到20117.5万元,1978年以后的八年中,平均每年递增22.6%。尤其是农民存款骤增。1978年,全区农民存款为1278.7万元,到1985年存款已达17442.4万元。平均每年递增45.25%。全区每个农业人口的存款已由1978年的3.15元,到1985年增加到43.06元,增加13.6倍。在放款方面,从1955年起,到1985年,累计贷放各种贷款82213.9万元,放款金额由1955年的11.6万元到1985年增加到114万元。信用社的贷款数已超过农业银行,1985年贷款金额10193.7万元的12%以上,成为我区金额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我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越办越大的作用。
五、保险
本区的保险业务在解放前是旧银行代理的,范围很小。1952年,本区首次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县中心支公司,当时对我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1959年,根据上级指示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4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本区于1981年10月恢复保险机构。保险机构逐步健全开办的保险种类由少到多,服务领域逐步扩大。1981年底开办的有企财险、机动车辆险。1982年,又开办了家财险、船舶险。保险收入从1981年的6.12万元增加到98.88万元。1985年,开办的保险种类达十多种,保险收入达350.30万元,其中理赔188.24万元;其中企财险收入达147.81万元,理赔51.64万元;家财险收入4.16万元,理赔1.49万元;机动车辆险收入137.34万元,理赔133.65万元;自行车险收入0.07万元,理赔0.05万元;货运险收入27.91万元,理赔5.27万元;麦场火灾险15.99万元,理赔2.41万元;养殖业险收入0.58万元,理赔0.52万元;养老金险收入13.32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7.63万元,理赔0.49万元。1987年,本区又开办了子女婚嫁金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平安险、油菜险、果树险、大棚菜险、水产养殖险、大牲畜险等,保险收入达1100.3万元,其中理赔484.7万元。为了提高保险经济效益,1987年以来,我区各级保险部门集中力量对投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通过检查提出防灾建议,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保险国家财产的安全;同时积极着手抓案情落实,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对企业损失及时合理的进行经济补偿,使企业能较快的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六、储蓄
1950年4月,本区各银行开始办理储蓄业务,1951年各县支行设立储蓄专柜,灵璧行支行在隅顶口设立储蓄所。为加强储蓄工作,积累建设资金,从1955年起,各县支行都先后设立了储蓄股。1957年8月,砀山县支行在果园场设立了储蓄所。1958年各县支行储蓄股相继撤销,保留储蓄专柜。1960年各县支行储蓄股又先后恢复,砀山支行在1962年8月将储蓄专柜改为储蓄所。文化大革命中,各行储蓄股又相继撤销,储蓄业务除宿县支行并入会计股外,其他各行均并入城市业务股。1978年起,各县支行再次恢复储蓄股。1980年1月1日,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分设后,储蓄机构进一步增加,全区五个支行有储蓄所15个,储蓄专柜八个,兼职代办所五个,单一代办所185个。随着人民收入的增加,储蓄业务日益发展,1985年,储蓄专柜、所增加到34个,兼职代办所和单一代办所发展到309个。使全区储蓄网络已基本遍布县城和较大集镇。
从1950年到1987年,本区先后开办的储蓄种类有:保本保值定期储蓄、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有奖有息定期储蓄(贴花)、华侨人民币储蓄、有奖有息定期储蓄、优待粮储蓄、定额储蓄、地方工业投资储蓄、实物有奖储蓄等。解放初期,由于市场物价不稳,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又在不损害储户利益,我区开办了“保本保值”定期储蓄,这种储蓄存入时,按折实单位牌价,听涨不听落。支付时折实单位牌价提高,银行给予补贴差额。1950年底,为引导群众转向货币储蓄,银行又开办了定期储蓄和定期有奖储蓄。1952年,国民经济状况好转,物价全面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我区亦停办了保本保值定期储蓄。1953年,实行粮油棉统购统销,本区银行在1954年初又开办了优待售粮定期储蓄。在开展储蓄业务中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促进了储蓄业务的较快发展,刚解放时,由于物价尚未稳定,不能不维持较高的利率水平,1949年,一年定期储蓄,为息为210‰;活期储蓄月息为50‰。随着物价逐步稳定,到1953年,定期一年利率下调到月息12‰,活期储蓄利率月息下调到4.2‰,1955年后,储蓄利率继续下调,至1965年5月,储蓄利率才相对稳定,定期储蓄一年,利率为月息5.1%,活期利率为月息1.8‰。1972年,定期一年利率月息仅为2.7‰。从1979年起,先后六次调高了储蓄利率。1985年,活期储蓄调为月息2.4‰,定期半年月息调为5.1‰,定期一年月息调为6‰,定期三年月息调为6.9‰,定期5年月息调为7.8‰,定期8年月息调为8.7‰。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三种储蓄月利率为:一年期5.1‰,三年期6‰,五年期6.6‰。华侨定期储蓄月利为:一年期6.9‰,三年期7.8‰,五年期为8.7‰。1988年,由于物价上涨了18%,为了保证储户所得利益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自1988年9月10日开始,本区银行对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存款予以保值。使人们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的实际利息收入不低于以至略高于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即对三年以上的储户存款,随着物价上涨幅度给予浮动的利息补贴。
附:1.宿县地区历年财政情况收入表
2.宿县地区历年财政支出情况表
3.1954至1994年宿县地区预算外收入情况表
4.1950至1987年宿县地区工商税收统计表
宿县地区1950——1994年财政收入表单位:万元



宿县地区1950——1994年财政支出表单位:万元


1954至1994年宿县地区预算外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


宿县地区1950年—1987年工商税收统计表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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