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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体制
建国以来,为了适应各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财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改进和调整,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收支的划分上曾采用了统收统支,划分收支、分类分成,一年一定、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总额分成,一年不变,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等几种财政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1949年至1953年),面临着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残破不堪的经济局面,摆在国家财政工作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保证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为了克服当时财政困难,国家规定全国各地所有的主要收入,统一由中央集中管理,根据中央规定,各县的一切财政收入均须上缴。机关团体的经费支出,实行实报实销,各县按月向地区财政局领报,地区每月向省财政厅领报,同时还负责领导所辖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督促检查财政制度执行情况,汇总编制预算、决算工作。
从1954年,实行划分财政收支范围,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把地方收入分为三类,一是地方固定收入;二是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8年,下放财权,在收入方面仍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在支出方面根据地方正常支出的需要,分类分成的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正常支出需要时,由中央拨款补助。由于“大跃进”高指标,浮夸风带来的预算虚假,因此,1958年的“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实行一年就变了。为了改变1958年把国家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大部分基本建设项目下放给地方管理,地方财政收支大规模增大,致使中央财力缩小的局面。1959年时,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是“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地方超收,也按比例分成。当时,省、专区和县各地有所不同,比例不一。
从1961年开始,到1973年,基本上实行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这个办法的具体做法是,按照中央核定地方的财政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包干上交中央财政;支大于收的部分,中央财政补贴。年终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给地方使用,如果发生短收和超支,也由地方自求平衡。经过总结经验又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以鼓励地方组织的积极性。1976年至1979年,财政体制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每年根据核定的地方财政收支指标,按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地方分成比例,在执行中,收入超收,可以多分成,收入少了,要相应地紧缩开支,自求平衡。实行这个办法的特点是“收支挂钩”,只有收入完成了任务,支出方有保证,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必须压缩支出,这就加强地方平衡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责任,促进了地方积极性。
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力和责任,做到权、责、利结合,各行其职,各尽其责。地方财政收入的包干基数,按照划分收支范围,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而定。宿县地区除宿州市属定额上交4.6万元外,其余各县均属定额补助县。
从1985年起,按照中央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全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宿县地区年初核定包干收入总额8 563.4万元。其中砀山为425.4万元,萧县为1 611.4万元,宿县为1 716.2万元,灵璧为1 335.4万元,泗县为987.8万元,宿州市为1 170.6万元,地直为1 316.6万元。全地区年初核定支出数为8 192.2万元,砀山为1 206.6万元,萧县为1 409.1万元,宿县为1 570万元,灵璧为1 207.1万元,泗县为1 044.7万元,宿州市为659.7万元,地直1 096万元。全区定额补助1 619.2万元,其中砀山县37.1万元,萧县129.3万元,宿县154万元,灵璧县145.4万元,泗县257.6万元,宿州市292.6万元,地直859.8万元。
二、财政收入
建国后,全区财政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经济机构的转变,财政事业也进入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巨大飞跃,切实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政策。收入方面,对农业税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户不增税”的政策。其征收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51年的96.34%降为1985年的20.85%;工商税和企业收入由1951年的3.1%上升为1985年的78.63%。
(一)农业税
全区农业税收入从1950年到1985年,共达44 325万元。1950年我区起征点为121斤,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2%。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尤以农业生产需要恢复和发展,国家降低农业税的征收数额,减轻农民负担,给农民以休养生息。1961年,我地区开始调减农业税负担。按省规定,调整的负担(附税)一般不超过常年产量11%(包括粮食和经济作物)调减负担后,我区各县的税率分别是:宿县平均税率为8.5%,泗县平均为7.2%,灵璧平均为7.2%,萧县平均为7.5%,砀山平均为7.2%,以大队(管理区)为纳税单位,1962年改为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继续贯彻“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从1961年起,一定三年不变,实行丰收不加税,小灾不减税,包干上交。1980年以后,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分户交纳,此法沿用至今。
(二)工商税
1950年,全地区工商税收入仅为155万元。其中砀山16万元,萧县25万元,宿县112万元,泗县二万元。1951年灵璧的工商税收也仅是三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地区工商税收增长到589万元,其中砀山为98万元,萧县为102万元,宿县为237万元,灵璧为96万元,泗县为56万元。工商税收从1952年占全地区财政收入的17.25%,1957年上升到占24.8%,以灵璧县的增长速度最快。1965年,全地区工商税收达1 096万元,占地区财政总收入的61.07%,各县的收入数分别是:砀山154万元,萧县236万元,宿县435万元,灵璧157万元,泗县114万元。这一时期以萧县的工商税收增长较大,是1957年的1.31倍。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我区工商税收增长最快的时期,从1930年的3679万元增长到1985年的7164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94.7%,各县(市)的增长数分别是:砀山1134万元,萧县1214万元,宿县1675万元,灵璧980万元,泗县629万元,宿州市1 532万元。宿州市的工商税收比1980年的116万元猛增了12.2倍多。
(三)其他收入
1.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由地方自收自支自行处理,主要用于解决地方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弥补国家预算资金的不足。宿县地区预算外收入从1954年开始,当时只有少量的农业税附加和工商税附加,1955年增加水利粮,1958年增加工业利润留成,1959年后又增加企业收入,企业五小(小化肥、小农具、小水泥、小钢铁、小煤窑)留成收入和企业折旧收入三项。1980年以后,预算外收入的项目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预算外企业收入,县集体企业折旧,企业利润留成议价粮利润分成,水利粮及其他收入。1954年,全地区预算外收入为12.4万元,1966年为156.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预算外收入从1979年的335.5万元,到85年增长为4 757.7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为67.2万元,农业税附加为542.8万元,预算外企业收入3406.1万元,其他收入741.6万元。
2.规费收入
宿县地区各县从1951年开始,征收规费,征收项目有民政规费、公安规费、工商规费、卫生规费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省财政厅和省有关部门《联合通知》规定,司法部门经办的公证费,按收入额30%,上交同级财政,本单位留70%(其中20%上交省司法局和地区司法局各二分之一),人民法院经办的诉讼费按收入额4%,交地方财政,3%上交省高级人民法院,3%上交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单位留9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办的企业登记费,按收入总额上交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5%,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5%,县工商行政管理局55%。其提留部分以收抵支,多余交地方财政。1984年规定经济合同仲裁费和签证费总额的10%上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上交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余额在财务上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原则,年终结余交同级财政。
三、财政支出
建国后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国民经济,逐步提高和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支出形式,大体划分两个类型,即1952年以前的供给型财政,特别是1951年前,主要是保障解放战争的军需供应,恢复国民经济、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经费开支。由于当时财力有限,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资金较少,支付方法是统收统支,各县收入均报解专署,支出也由专署审核下拨,县属机关团体单位的支出,按时结算,实报实销。主要支出项目有:社会费、民政费、教育费和行政管理费。行政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按标准发给,只有民警实行薪金制,按月造册领发。乡镇地方财政,主要支出项目有乡干部生活费、公立小学经费、社会救济费、民兵和市政建设等,以收抵支,不足部分上级补助。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建立了县级财政,不再实行统收统支。我地区的财政则由供给型转为建设型财政,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五年间全地区财政支出4842万元,年平均支出968万元,与三年恢复时期(1950—1952)相比,年平均支出增长2.83倍,支出项目的比例分别为:经济建设512万元,占10.57%,文教科卫2 306万元,占47.62%,社会救济365万元,占7.54%,行政支出1 643万元,占33.93%。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我国正处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高潮中,工业、企业盲目生产,不讲求经济效益。农村刮“共产风”、“浮夸风”,大搞“一平二调”,致使工农业生产遭受严重损失。在纠正“一平二调”时,对平调农民和队有财产,除按规定由平调者退赔外,由国家财政支出解决的,1961年全地区用于“一平二调”的退赔款竟达515万元。其中砀山81万元,萧县129万元,宿县135万元,灵璧100万元,泗县70万元。“二五”时期全地区预算支出共11930万元。其中:经济建设3966万元,占31.34%;文教科卫4216万元,占35.71%;抚恤社会救济1639万元,占13.89%;行政支出2109万元,占17.87%。
1962年中央制订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全区预算内支出共1270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3010万元,占23.3%;文教科卫3136万元,占24.28%;抚恤社会救济5026万元,占38.91%;行政费支出1531万元,占11.85%。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时处“三五”、“四五”计划期间,社会动荡,各项支出亦显混乱,“文革”前半期(“三五”时期),年平均支出为2 834万元,与三年调整时期年平均支出数4 639万元相比,下降38.91%,整个“文革”十年的年平均支出数为3 704万元。
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1976—1980),财政工作经过拨乱反正,各项经济建设事业投资不断增长,五年间,全区预算支出总额为36 560万元,年平均支出7 312万元。按年平均计算,比“文化大革命”期间上升97.41%,比三年调整时期上升57.62%。经济建设占总额支出的比重,由文化大革命中“三五”时期的27.19%,上升为43.38%。文教科卫13 087万元,占35.80%;抚恤社会救济2678万元,占7.32%;行政支出4344万元,占11.88%。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我区各项经济建设事业持续发展,五年中,财政支出总额50 893万元,年平均支出10 179万元,分别比“一五”时期年平均支出增长9.5倍;比“二五”时期增长3.7倍;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增长17.5倍;比“五五”时期增长39.21%。从1981年起上解支出增加,“六五”时期上解支出计12 601万元,我区相应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再加上基建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所以经济建设支出占间期的比重,由“五五”时期的43.38%,“六五”时期降为25.93%。
建国36年来,我区财政支出共达154,81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48130万元,占31.10%;文教科卫为60,255万元,占38.92%;抚恤社会救济16711万元,占10.79%;行政支出23933万元,占15.46%。
四、基层财政
我区各县乡镇财政机构的设置,始于解放战争时期。当时后勤供应,主要靠各解放区的粮食给养,对于粮食的征集和储存,无法做大量的集中,都是分放在各个农户家代为保管,表现出浮动,分散不完备,当时地方乡镇干部的主要任务,集中在粮食的征集和储存上,于是各乡镇基层开始配备财粮乡长和财粮助理员,各区有财粮区员和负责全区财务收支的会计1—2人。
建国后,从1951年7月1日起,开始建立乡镇地方财政一级预算,由各县统一掌握,单独立帐管理。1953年1月1日起建立县一级财政总预算。原划分乡镇地方财政的有关收入和支出,完全纳入县级总预算管理。1958年到1960年,撤区并乡,实行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公社设有财务科(部),配备财贸部长一人,会计、统计各一人,1979年撤社划区、设区(镇)财政所、乡(镇)设财粮员。区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派出机构,受区公所和财政局的双层领导,负责管理本区财政工作。
1984年,我区在各县选择一至两个乡作为试点的基础上,1985年初,全区有9个镇279个乡(镇),建立乡(镇)级财政机构(泗县、宿州市设建乡财政)。到1985年底,全区共建立乡(镇)财政所361个(不包括57个区级所),编制1291人。为充实基层财政干部力量,按照省政府〔84〕9号文件精神,1985,通过统一考试,我区在社会上择优聘用财政干部748人,并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对象均达到高中文化程度,平均年龄21岁,受聘后全部进行了短期培训,再经过实践,他们大部分已成为基层财政工作的骨干力量。
五、公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发行三种公债,即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年至1958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和1981年以后逐年发行的“国库券”。另外还有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从1950年至1985年我区〖CM(34*5/6]共推销公债4018万元,并按规定由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关做好了到期的还本付息工作。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建国初期,为医治战争创伤,克服当时财经困难,恢复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此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实物为:大米六市斤,面粉一市斤,白细布四市尺,煤炭16市斤。每分公债应折金额由人民银行计算每旬公布一次,认购公债人按此每“分”之金额,用人民币缴纳换取债票;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区,由其委托的机关代办。公债面额分为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四种。分五年五次还清,自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一次。利率定为年息五厘,亦自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付息一次,按折实标准付给。此公债发行对象,主要面向城市工商业者。公债条例还规定,不得向国家银行抵押,不得用作投机买卖。1950年,宿县地区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计折人民币(新市)7.8万元。当时每分值在2.6元上下。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建设的发展,从1954年到1958年共发行了五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它对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速经济建设起了一定作用,宿县地区在这五年中,先后推销公债363.09万元。债票面额:1954年为一万元、二万元、五万元、十万元和五十万元五种;1955年增加一百万元一种,共为六种。1955年3月1日起换发新人民币,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故公债面额改为1元、2元、5元、10元、60元和100元六种。规定以本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为发行期,10月1日起计息,五年的公债的利率均是年息四厘,自发行的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各种债券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和抵押。所有还本付息事宜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宿县地区上述各年推销的公债,均已按期照章偿还本息。对应领未领各次本息的,在最后一年再延兑付期九个月。从1954年到1958年,我区各县公债推销情况是:砀山66.7万元,萧县91万元,宿县126.2万元,灵璧38.3万元,泗县40.39万元。
(三)安徽省经济建设公债
1959年,中央为了更好地解决各地在大跃进中所需资金,就地筹资,就地办事,决定停止发行国家公债,改发地方公债。安徽省从1959年到1961年,逐年发行了三期,三年中,宿县地区共推销地方公债267.98万元,其中砀山41.2万元,萧县43万元,宿县111.1万元,灵璧41.4万元,泗县25.28万元。债券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五种,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宣传动员和组织认购,由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发行业务,各级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为主,建立推销公债办公室。
(四)国库券
宿县地区从1981年开始推销国库券。国库券面额,1981年实际印发的有:10元、100元、1000元、一万元、10万元五种,后三种券面上加印“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帐”字样,还本付息时,一律通过转帐;对10元、100元两种原则上只发行给个人。1982年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六种;1983年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种。各种国库券,均以当年1月1日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但个人认购的交款期限可于9月30日结束。国库券的利息,1981年发行的年息4厘,1982年以后,分为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一律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所有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息。各种国库券都不得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伪造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1981年,全区发行国库券186.05万元,其中砀山32.2万元,萧县42万元,宿县41.3万元,灵璧28.5万元,泗县15.95万元,宿州市3.8万元,地直机关22.3万元。1981年国库券的推销对象主要是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配认购,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则是自愿认购,不分配任务。1982年,随着经济调整措施的贯彻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和职工收入都有所提高。因此,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国库券数额比1981年减少了一半左右,推销对象扩大到城乡人民个人。1982年,全区共推销633.66万元,其中萧县101.9万元,砀山107万元,宿县139.3万元,灵璧112.2万元,泗县90.66万元,宿州市48万元,地直单位34.6万元。国库券到期兑取本息,不论在什么地方购买的,都可以凭券在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指定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其他银行,按中签还本的年分兑取。但属于单位购买的,争取银行转帐方式偿还本息的,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办理总付本息的手续。1985年,全地区推销国库券1224万元,其中萧县190万元,砀山200.5万元,宿县171万元,灵璧219万元,泗县173.5万元,宿州市89万元,地直81万元。五年中,我区共推销国库券3382.21万元。
为了做好推销工作,地区和各县、市均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由有关部委局行政负责人组成,县、市一般确定一名副县长或副市长负责。推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财政局等单位各抽一人联合办公。区(镇)成立国库券推销小组。分别负责督促交款统计上报,调券和券款兑发等项工作。与此同时做好国库券推销的宣传工作,除采取分工负责,划片包干外,并印发简报、出墙报、放幻灯和印制、分送国库券宣传画等方式。在1985年推销国库券工作中,我区仅灵璧一县动用的宣传工具计开辟墙报、黑板报98块,刊出325期;办画刊25期,编简报9期,放幻灯3590场次,有线广播二百余次,全县受教育者约40万人次,该县高楼区还单独召开了富裕的专业户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当年,全地区购买国库券干元以上的33户,其中两千元以上的四户。千元以下百元以上的仅灵璧县就有近百户。
六、财政审计
宿县地区从1983年11月起,地、县(市)相继建立审计局,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代表国家对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从而,保证了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4年7月,地区审计局抽调各县、市审计人员15人,分成两个审计组,分别对宿县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和灵璧县酒厂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了试审。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审计局先后开展了审计工作。到1987年底,全区共审计1 110多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42 924万元,上缴财政1 324万元。
1985年,行署批转了审计局、财政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定期送达审计的报告》。在后,在全区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定期报送审计,粮食超购加价款,公路养路等专项审计和农业银行财务决算及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1986年,又在全区开展了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计和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根据省政府〔1986〕34号通知精神,会同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签发了“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业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在工商银行设立了审计收缴违纪款专户。同年,对砀山县财政和全区教育经费、育林基金、防疫经费等进行了专项经费审计。1987年,对石油、建设银行分系统进行了审计。并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审计、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计和厂长(经理)任期责任审计逐步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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