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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县地区自然灾害频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群众生活困难,历史上依靠“南粮北调”,解放以后,在党和政府领导重视及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区人民开展大规模治理淮河的水利工程,开挖汴河,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生产逐步发展,粮食产量不断上升,但是直到60年代末,我区没能真正甩掉缺粮的帽子,吃粮仍然调进。平均每年由外地调进粮食1930万斤安排当地供应。进入70年代开始出现转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之后,结束了吃粮靠调进的历史,解放后39年,全区粮食销售1127791年斤,其中农村销售638419万斤,城镇供应489372万斤,油脂销售16969万斤,其中农村销售3526万斤,城镇供应10443万斤,保证了城乡人民生活必需,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
一、农村粮食统销
宿县地区解放前多灾低产,解放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是全国闻名的贫困地区之一。党和政府对这一地区人民生活极为关怀,在解放战争时期,对革命根据地和区。解放以后,地委行署及各县县委县政府,一直把安排好农村人民生活摆在议事日程。粮食部门在供销社等有关部门配合下,大力做好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自1948年底本区解放后至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的五年间,农村粮食供应的重点是灾区群众口粮,其次是种籽粮和其他方面需要。供应方法上,重灾区重点户发放救济粮,一般灾区缺粮户可以到粮食部门委托的供销社或粮站自行购买。如1950年6—7月间暴雨成灾,全区被淹耕地1 37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8.9%,受灾人口423.4万人,占总人口的78%。9月23日,中共宿县地委发出《关于发放救济粮及救济物质工作的指示》决定在年关前发放救济粮700万斤。从东北调进救灾粮12 200万斤,生救绿豆种400万斤。救灾粮的发放范围和方法。1.发放重点是无麦收或麦收很少,而水灾严重晚秋又未补种上的重点灾区,重灾民。2.救济必须与生产相结合,应集中一次发给,以便灾民长期打算。3.标准上,以农民代表或灾民代表为基础,组成评议委员会,评出等级无麦收又无秋收,无吃粮、无房住又无劳动力或生病者,为一等;无粮无房,有劳力者,为第二等;有劳力,尚有极少粮食,主要以青菜生活者为第三等。对鳏寡孤独及产妇,可根据其等级多发一倍。4.粮食数目分到乡村以后,由村评委进行评议,出榜公布,按户填发领条,交灾民到粮点领取,乡村干部不得代领。5.县区领导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及时将粮食运到适当地点,设立粮库或发粮点,灾民领粮一般不应超过25里路。6.严格手续,按期报帐。1949—1950两年共发放救济粮23 231万斤,供应粮1 084万斤。这批救济粮的发放,对稳定灾区人民情绪,支持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在此期间的农村粮食供应,还采取了抛售粗粮,以粗换细,保证棉区需要等措施。收粮点在收购小麦的同时,大量出售红粮、玉米等杂粮,或用杂粮换购农民小麦,农民用一斤小麦可以换回一斤半红粮,不仅解决了无钱买粮问题,也解决了光吃小麦口粮数量不足的问题,很受群众欢迎。
1954年,我区农村粮食销售开始贯彻统购统销精神,对农村缺粮户的供应,一种办法是随统购一次进行摸底,自上而下颁发控制数字,以村为单位进行评定,发证供应;一种办法是逐户评定发证供应,每次购粮不得超过核定的一个月的数量。原则上尽可能满足缺粮户的需要。1955年,农村粮食统销实行“三定”办法:缺粮户的供应量,在统购的同时一次核定。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统销一年一定。口粮标准:杂粮区缺粮户人均全年320至360斤,灾区粮食供应标准略低于一般地区,但保证农民必不可少的粮食。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入社农户按“三定”基数并入合作社。以社为单位计算余缺。同一社内余粮户缺粮户由社内调剂,国家对缺粮社定销,口粮按“三定”标准,核定供应量,一次安排到户。本着“先吃自己的,后吃集体的,再吃国家的”和“何时缺何时供应”的原则,定出分季分户购粮计划,分期供应。1958年,改变粮食管理体制,对缺粮社队,根据农业生产和消费情况,核定统销包干数量,三年内基本不变,丰产不抵销,小灾不增补,大灾由国家酌情增加供应。1960年之后,对午季减产的缺粮户安排借销指标,发证供应,秋后归还,原则上借销什么品种归还什么品种。1960—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旱涝灾害交替,我粮食产量三年平均较上三年减少34 012万斤,农村人口粮食占有量仅357斤,除去种子、饲料和国家征购,人均口粮200斤左右,生活十分困难。各级党政把安排好农村生活作为头等重要的中心任务时刻抓住不放,地县委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经常深入农村检查落实情况,粮食部门全力以赴做好粮食的调拨、供应工作。三年困难时期,国家供应农村口粮34 595万斤,平均每个农业人口131斤;另外供应种子粮4 365万斤;奖售粮402万斤;供应其他粮食1 756万斤,各级政府领导人民生产自救,号召群众大种瓜菜,大搞小秋收、代食品,鼓励农民开荒,推行“责任田”,较快地制止了浮肿病,非正常死亡等现象的蔓延,度过了灾荒。1963年,我区遭受特大水灾,即将成熟的小麦被暴雨淹没,收成大减,早秋又遇涝灾,全年粮食产量只及正常年景的三分之一,农村群众生活又一次陷入困境。这一年国家只在少数地区征购粮食2730万斤,比上年少收近1亿斤;国家对农村口粮、种子等销售达51 956万斤,比上年增加37 762万斤,是我区解放以来销售最高的年份。供应人口最高的10月份达到242万人。
1971年征购改为“一定五年”时,要求在增产的基础上减少农村供应,以核算单位——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为单位计算余缺,缺粮队由国家定销,定销数量一年一定。1973年,缺粮队口粮标准提高到360斤,棉区400—420斤,完不成棉花定销任务的380斤,1980年农村粮食统销,除灾区、棉区处还有无地少地的常年缺粮队(户)、专业菜农、渔船民、农林场站水利等事业粮。其中专业菜农、农林场站、常缺队等基本由国家包了起来,逐渐形成定销,集中棉区也于1979年实行定销。
1985年,取销统购后,定销改为按缺粮情况进行安排,指标一年一定,年初预拔指标,由地局掌握安排,秋后生产定局后,由基层粮站核实缺粮数量,逐级上报地局审核,报省局批准下达年度供应计划,粮站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发证到户,分月供应,当年(4月至次年3月)使用,专粮专用,过期作废,实行购销同价,由统销具体用于哪些方面的供应,由县视情况确定。
1987年度农村销售安排情况

二、城镇供应
居住在县城城关以上城市和农村集镇的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他们的口粮历史上靠在市场上自行购买解决。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这些人的口粮供应逐渐由国家包了下来,人口除居民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干部、职工;供应范围除口粮外还有食品业、副食酿造、工业用粮等。
(一)定量人口供应
1949年全区非农业人口89 630人,到统购统销前的1953年,发展到118 625人,其中半数以上集中在宿城为主的宿县,计65 536人,其余四县,灵璧、砀山各15 000多人,泗县11 500人,萧县9993人。这期间的粮油供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供应为主,居民以市场购买为主,没有严格的限量。1958年以后大批农业人口进城,非农业人口迅速增加,到1961年,发展到198 653人。1962年精减下放城镇人口,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尚有139 900人,1967年到1970年再次下放人口,1971年最少还有117 800人。这之后城镇非农业人口逐步增加,1980年达到1961年水平,1981年非农业人口突破20万,1985年突破30万,1987年底达到374 085人。
1987年定量供应非农业人口结构

1955年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开始实行定量供应,按其从事的职业劳动强度、年龄大小等分类划为九个等级确定供应量,归户计算,以户为单位发供应证,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起伙者发集体供应证,就地购粮凭供应证,外出可以凭证兑换粮票,流动人口凭票供应。1955年确定的对非农业人口供应的办法,其原则至今未变。供应标准、供应品种、具体的供应手续办法,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好坏,时发变化。定量标准变化较大,一是三年困难时期降低定量,口粮由原来人均月定量30.5斤,降低为28.5斤,粮油由原来人均月定量2.5两,降低为1.8两;再是1970年恢复原定量标准,恢复后的定量标准为1.重体力劳动者36—44斤;2.轻体力劳动者32—34斤;3.大、中学生32—36斤;4.干部职工脑力劳动者30斤至40斤;5.居民和十岁以上儿童27斤;6.十岁以下儿童:(1)未满周岁者12斤;(2)两岁至未满四周岁者16斤;(3)四岁至未满六周岁者19斤;(4)六岁至未满八周岁者22斤;(5)八周至未满十周岁者25斤。粮油人均月定量,县城及以下集镇开始恢复到4两,地区所在地宿城五两。1980年县城及集镇提高到五两与地区所在地城市标准一样。非农业人口粮油定量标准至今基本未变。城镇人口供应的粮食品种,本着产什么吃什么的原则,根据库存情况,从长安排,合理搭配,尽可能做到多样化。并在可能条件下,做好粮油杂品、豆类的调剂供应,增强人民体质。解放初期至1957年,我区城镇供应以“八五粉”、杂粮(玉米、红粮)粉为主,大米次之。1958年起搭配供应20%的山芋干或芋干粉。1960年生活最困难时期,一度搭配供应山芋秧粉等代副食品,并规定每人每月六斤,不购买者六斤指标自行作废。大力提倡“底标准,瓜菜代”,推广做饭增量法。1962年情况略有好转,停止搭配代食品。这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城镇供应不断改善,1976年不再搭配粗粮,1984年进而细中求精,开始供应比“八五粉”高一级的“建设粉”,1985年更进一步,又有了比“建设粉”高一级的“富强粉”,大米规格质量比以前也有提高,粮油食品的供应比以前较为丰富。
(二)工商行业用粮供应
我区以粮油为原料的工业企业不多,除掉粮食部门的面粉厂、油厂外,灵璧、砀山70年代各建成一个以山芋干、豆饼为原料的化工厂,萧县一家以玉米为原料的制药厂,70年代后期已停产的宿县需要油脂生产肥皂的化工厂等,食品、酿造业厂家则较多,每县至少一家酒厂、酱品厂、糕点厂、豆制品厂等,饮食摊点、饭店则更多。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对于这些行业,实行按行业分级管理按月核定计划,分批供应,月终结算,专粮专困的办法,直到1984年取消粮食统购之后,改为议价粮油供应或厂家自行在市场上购买只有副食酿造和食品业还适当保留一些平价粮油供应。
1954年至1984年30年间,供应工业用粮82 800万斤,用油943万斤,供应制酒用粮59 077万斤;供应食品业用粮39 439万斤,用油2 709万斤;供应副食酿造业用粮13 293万斤;供应制皂用油855万斤,基本上保证了行业的需要,促进了生产。
(三)军粮供应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宿县地区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建立粮食机构,负责征收公粮,保证支持抗战前方和后方部队,党政机关的粮食供应,特别是震惊中外、奠定我军最后胜利基础的淮海战役就发生在宿县地区,给我区人民增添了艰巨的支前任务。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与全国各地的支持下,我区人民胜利地完成了支前任务。建国以后,军粮供应仍然是粮食部门一项重要的任务。
1.支前供应,1947年11月17日,为支援华东野战军进入我区作战,中共豫皖苏区党委发出《关于全力筹划财粮支援战争克服困难的指示》,指出“战时供给以粮食为第一,……必须早日筹措,为粮食而斗争”。1948年11月,徐州外围的大战及对徐州的进攻即将展开,华东、中原野战大军已进入江淮作战。江淮军区、江淮区党委于11月12日发出紧急总动员令,号召全体党政军民立刻紧急动员起来,热烈支援前线。财经供给部门必须加紧动员粮草,调剂物资,保证部队的必须供应。灵璧县在尹集南湖王家设立支前办事处,各区确定集运粮点,11月21日向津浦路西前方送面粉20万斤,每天集中送县41万斤,截至1949年元月10日止,灵璧县支前面粉、杂粮756万斤。宿县、萧县成立支前指挥部,区乡成立支前委员会,两县境内设军粮站、支前供应点23个。萧宿新区于五六日内筹粮千余万斤,萧县两个区筹粮700万斤。为解决支前中的合理负担问题,江淮三分区制定四种办法:一是人地双算。就是一个劳动力算一个工,同时每一亩地也折算为一个工,每个工日以三斤粮计算,按成出工,定期结算。二是按地亩出资。三是除基本负担办法。即同征借军粮办法一样,每户除去基本地数之后,按地亩出资。四是固定算工办法。即根据全村劳力数与地亩数,规定几亩折一工,得出每户该负担之工数,而后根据劳动力强弱与田亩多少,几户缩成一个固定的支前组。这些办法因时因地制宜,较好地解决了负担不平衡的问题,保证支前任务的胜利完成。
1948年11月6日淮海战役打响之后,我区人民在中共江淮三分区党委领导下,勇跃支援前线,出动民工总数达382万人次,牛车1.2万辆,小车5.5万辆,担架1.7万付,挑子0.2万付,驴子2.4万头,肩挑人工扛手推牛拉,时值天降大雪,支前民工,不畏天寒地冻,日夜兼程运送军粮。在宿县等地支前粮食源源供给的保障下,首先取得在双堆集地区消灭黄维兵团的胜利,最后在萧(县)永(城)围歼战阶段集中在这一地区的部队和民工多达150万人,每天需粮300万斤之多。整个战役期间,中共江淮三分区供应粮食3 122万斤,烧草4 000万斤以上。占淮海战役总耗费粮食43 476万斤的7.2%。
2.建国后的军粮供应。对部队的粮油供应,建国初期沿用解放战争时期的办法,即部队持团以上介绍信,凭专用票证和支拨书到地方供粮单位领取现粮。1953年以后,部队粮油供应制度、办法逐步完善。部队粮油供应总的分为“拨证供应”和“价购供应”两类,由部队按月提出计划,持票证和团以上介绍信向县粮食局指定的粮站、粮库提取或价购。如超过部队自运30华里(1962年前为50华里)规定里程的,由粮食部门付给部队超运里程运费,部队粮油供应标准、品种,严格按照粮食部、总后勤部规定执行。军人出差、探亲,持部队价购票向粮食部门兑换全国粮票或地方粮票,凭票购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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