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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
解放前,宿县地区五县分属苏皖两省,田赋制度在总的原则下两省辖县具体规定略有异同。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则另有自己的田赋制度。
民初,田赋沿袭清制,改征银、粮为征收银元,两省辖五县均如此。具体税种名称不一。属安徽的宿县、灵璧、泗县,田赋分为民赋,卫赋、芦课、杂办等。属江苏的萧县、砀山、田赋分为民田赋,卫田赋,减则田赋,民田有忙有漕,税率最高,卫田有忙无漕税率次之,减则田有忙无漕,税率最低。
民国18年(1929年),宿、灵、泗三县据安徽省财政厅训令,将民田、丁漕、正耗、加款等名目取消,统称为田赋,按亩科征银币。江苏辖肖、砀两县,仍遵前法,至民国24年,土地陈报后,将民、卫、减三等田改为一、二、三、四等田,按亩计征税目增多,税率提高。除省正税,县正税外,还有省专税,县附加税,其附加税多达14种。
民国30年(1941年),全国田赋改为征实,分属两省的五县均依此法,不论正付税一律按原田赋额银市折合粮食征收。次年,随赋带购军粮,不久改购为借。征粮加借粮,名目繁多,一年数征,加上官府催逼急如星火,乡吏承办营私舞弊,农民负担沉重,若不堪言。
在抗日民主根据地,中共边区政府初时实行派粮制,等借制对象以地主、富农为主。1940年午季开始征收公粮,当时无固定征收标准。次年秋,制定具体征收办法,确定了照顾抗战需要,顾及各阶层利益,优待烈属、抗属三原则,规定上等户(有钱有地的殷实富户,包括地主、富农、商店,约占全保户口的10—20%)出秋季收获量的12%;中等户(自耕农、小康之家,约占全保户口40%),出秋季收获量8%;下等户(比较贫苦的半自耕农,约占全保户口30%),出秋季收获量5%;赤贫户(收粮极少无力缴纳公粮者)免征公粮。1942年,边区田赋由原来粮钱混征改为只征现粮。
1943年11月4日,中共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公布边区秋季救国公粮公草征收条例,规定依实收获量分为11级计征,每人收获量不满百斤者,免征,百斤以上不满200斤者,为第一级,征收3%,以后每增加100斤收获量,上升一个等级,递增1%的税率至第三级。第四级至第七级,每增加100斤收获量,上升一个等级递增2%的税率。第八级每人收获量800斤以上不满一千斤者,征收15%。第九级至第11级,每增加500斤收获量,上升一个等级,递增1%的税率。其中最高的第11级,每人收获量2000斤以上税率18%。
1948年6月,江淮解放区三分区《麦季公粮征收暂行办法》根据不同地区规定不同征收办法。土改区,按亩摊派。未土改区,每人不足一亩地者,免征;每人三亩地以下者,除掉半亩征地;每人三亩以上者,不除免征地。游击区,每人除掉一亩免征地,余地按亩平均分担,每征公粮一斤,带征中州市一元,公柴一斤。
1948年10月,豫皖苏区行政公署秋季农业税负担办法,对征收原则,人口计算,负担办法,照顾及灾荒减免,东佃负担划分和征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指出“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地区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额外加征粮款或物资”。“均以挤实地亩,按照土质,结合常年产量,依照……累进税率征收之”地亩划分第11级,产量在60斤以下者为第一级,免征;产量61斤以上至1500斤者,分为十级,分别征收6%、8%,直至30%。还规定不同地区不同负担办法,新解放区实行简易累进负担办法,一人一亩地者免征,不足二亩者减半亩,二亩以上不足五亩者不增不减,五亩以上不足10亩者每亩加一成,10亩以上不足15亩者每亩加二成,15亩以上每亩加三成;游击区每人除一亩免征地,其他按亩分配负担。
解放后的公粮征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948—1953年由政府专门粮政机构(财政科、粮食局)征收的第一阶段;1954—1984年粮食部门接收粮食、价款与财政部门结算的第二阶段,1985年起公粮改征代金,与粮食部门逐渐脱钩,为第三阶段的开始。
解放后公粮征收制度变化不大,1948年11月至1949年底,沿用解放前根据地公粮征收办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0月20日,宿县行政区专员公署发出《为严格执行中央颁布农业税征条例与另制定征率由的通知》,根据中央征收办法原则,将按全年产量依率计征,改为按本季产量、按人按量计征,麦四秋六。
1951年,皖北行署公布农业税施行细则,宿县专署鉴于全区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全面执行细则规定的实行土改地区征收办法,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夏四秋六。税率分为23级,以每人收入150斤以下者征收8%至每人收入2 000斤以上者征收30%。地方附加,按纳税户应缴正税的20%征收。新分得土地的贫苦农民,适当减征;贫苦之烈军属、工属、荣军和鳏、寡、孤、独无劳力户,减征或免征;遭受灾荒而致欠收者,酌予减免。
1952年,取消附加税,实行全年一次计证,夏季予征,秋季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统一的累进制征收制度。
1955年全区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纳税单位由农户变为生产队,夏季比例调整为各半,有的到夏六秋四。
1958年,根据中央新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按照常年产量,规定比例税率,一般为15%,各地情况不同,略有高低。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之后,公粮改为代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农业税之征收,完全与粮食部门脱钩。
二、收购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活跃在宿县地区的我党抗日武装力量及民主政权组织,在“战时供给应以粮食为第一”,“一切为了人民生计,一切为了战争”的思想指导下,曾经采取多种筹集粮食的措施,除了公粮征收外,利用“代购代存”、“公资私营”方式,广泛采购粮油。豫皖苏三地委1948年10月21日一次部署采购粮食(小麦、黄豆)任务150万斤,芝麻50万斤,食油6万斤,这个时期以公粮征收为主,采购为辅。
建国后的三年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开始,公粮征收仍居首位,后来逐渐为贸易粮取代。1952年夏粮收购与公粮征收之比例为1.2∶10。这个时期贸易粮收购方法,粮食商业自购为主,土产公司、合作社代购次之,个别地方还委托私营粮商代购。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粮油收购逐渐为粮食商业独家总揽(1955年以后)收购方式有统购、换购、超购、议购,至1985年取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一)市场收购
建国初期,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粮食实行自由贸易。历史上多灾低产,粮食自给困难的宿县地区,粮食状况异常紧张,粮食市场剧烈动荡。1950年春季,地委和行署组织运粮工作队,利用淮河水运,从阜阳地区急调大批粮食至泗县、五河救灾。1950年5月,中粮宿县支公司成立以后,网点和人员很少,能够收购的粮食为数不多。国家掌握的粮源,主要还是按农业税法征收来的公粮。公粮首先要保证军需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能够转作商品粮的数量有限,难以适应各方面不断增长的需要。贯彻中央粮食工作方针,大力开展粮油收购,筹集粮源,参与市场调节,把粮价长期波动的局面迅速扭转过来,稳定粮食局势,稳定市场物价,支持各项社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成为刚刚建立的粮食商业机构的中心任务。1950年7月12日,宿县专员公署转发中贸部关于收购小麦等项工作的指示,10月19日,又转发皖北行署关于秋粮收购的指示,各县据专署指示,迅速行动,以粮食公司为主,配合生产公司、合作社,团结和利用正当私商,积极进行粮油收购。收购中不单纯追求数量,以“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为原则,不在灾区,缺粮或少粮地区收购,不在价格偏高地区收购;粮区一旦市价上升高于牌价时,便停止收购。
1951年,农业收成较好,全区(五县统计,划出县数字全部剔除),粮食产量176705万斤,油料5 175万斤,分别较上年增长31.6%、70.2%。在新粮上市前的春季,为进一步稳定市场,安定人心,采取以销助购,吞吐结合的办法,第一季度仅在萧、砀两地收购粮食472万斤。五月中旬,地委、行署召开县委书记县长会议,布署夏粮收购等项工作。6月16日,中粮宿支公司作出收购新粮的安排,制发收购小麦广告。7月9日,宿专合作总社、中粮宿支公司联合发出关于收购工作的指示,在产区初级市场靠交通要道地方,以自购与合作社代购为主,并以联购委员会名义出面,注意联合收购;在农村交通不便地区,主要靠合作社代购代运。各县粮食公司设收购点19处,于6月1—7日先后挂牌收购,至7月20日,累计收购小麦5318万斤。合作社设点49处,收购小麦1 801万斤。11月28日,中粮宿支公司发出关于开展秋粮收购的指示:1.上市多的地区,应集中一切力量做到随到随收;2.上市少的地区,组织流动收购组,深入产区初级市场收购;3.各类粮食大量收购,特别是红粮,黄豆办合作社收购,委托代购暂停。
1952年夏粮丰收,秋粮因灾减产,全年粮食产量较上年减少三亿斤,给粮食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在粮食经营上各县贯彻大购大销精神,实行购销结合,灵活吞吐,继续稳定市场粮价。专县两级成立小麦收购委员会,加强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抓住丰收的有利条件,大力开展收购工作。粮食部门自购小麦占总收购量的62.2%,委托合作社代购占37.8%。除大力收购小麦外,对银行发放的贷粮,群众愿出售者,也积极收购。
(二)统购
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到1952年底胜利完成。从1953年起,国家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时期。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妥善解决粮食问题,国家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外,决定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简称统购统销。宿县地区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于1953年11月全面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其中粮食统购,坚持实行32年,至1985年取销,改为合同定购其问经历了“计划收购”、“四定”、“三定”、“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等发展阶段。
1.计划收购,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即将粮食的自由贸易改为国家垄断,是一项史无前例的重大改革,对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它既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经济工作。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关于“自报公议”工作是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的,一直延续到1954年3月才全部结束。
1953年,宿县地区粮食产量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达到17.2亿斤,较1949年增产24.6%。这一年度国家证购粮食3.08亿斤,较上年收购增长18.2%,胜利完成了当年的统购任务。
2.统购统销“四定”,1954年,宿县地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粮食产量由上年的17.2亿斤,减少到14.6亿斤,给粮食统购带来了困难。实行粮食统购的第一年,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提出控制数字和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贯彻实施的。这个办法,在当时的条件下,有利于教育农民和有利于因地制宜,比较切合实际地完成任务。问题在于核定农户的粮食余缺,缺乏具体办法,容易导致盲目性,致使有些农民卖了过头粮,而有些落后农民则隐粮不报或少报,该卖的又未卖足,少数地方还发生了翻箱倒柜强迫命令的事件。
在总结上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1954年10月6日颁布的《安徽省1954年秋季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实施办法》,对粮食统购统销实行“四定”,即按照每个农户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核定产量;按照吃用等实际需要,核定留用量;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原则,核定应售量,按照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不缺不供应原则,核定供应量。这样做的结果、解决了上年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粮食产量比上年减少15.1%的情况下,国家征购却比上年增加25.6%,达到3.87亿斤。
3.统购统销“三定”、“四定”解决了核定农户粮食余缺办法问题,但核定余缺工作是在粮食收获后进行的,时间仓促,不够准确,加上1954年有灾,为了以丰补歉,在非灾区多购了8000万斤粮食。到1955年春季,农村缺粮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村头路旁的洋槐树连枝带叶被折光充饥,粮食统购又面临严峻考验。
1955年3月3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办法。8月25日发布命令,正式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安徽省人贯彻统购统销政策一样,各县都抽调大批干部下去,配合区乡干部,召开党团员会、积极分子会,“三干会”,宣传动员,建立计评委员会组织,从核实当年粮食产量入手,评定常年产量,根据实际播种面积人口、牲畜数量,核定留用量;计算余缺,核定余粮户应交售余粮数,缺粮户由国家供应数,多数地方做到三定到户,四留(口粮、种子、饲料、调剂粮)留够,人不叫(不包括假叫),猪不少、牛有料。
“三定”核实了产量,统一了计算标准,核定的常年产量,定购、定销是三年不变,国家便于进行粮食收支安排,农民对粮食余缺自己心中有数,稳定了农村粮食形势,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6年,我区农村粮食购销单位由69.5万户的个体农民转变为3409个农业合作社,粮食产销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务院适应农业合作化的新情况,发布《关于农户合作化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我区以“三定”册籍资料为基础,做好以户归社工作,农业社的粮食购销数量根据“三定”的数字计算和核定,新增加一项“增产增购”规定。为了以丰补歉,决定在丰收地区酌量增购部分粮食,但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
1957年,浮夸风渐渐抬头。强制推行“三改”(旱田改水田、单季改双季、低产改高产),加剧了脱离实际,片面追求高产不实之风。到了1958年,浮夸风在“大跃进”运动的推波助澜下愈演愈烈,这一年粮食产量不足13亿斤,而上报在20亿斤以上;征购指标超过实际可能数倍,结果是国家收购只有2.9亿斤,销售却高达4.3亿斤,其中返销农村2.9亿斤。高估产、高征购导致粮食产、购、留比例严重失调,社会经济生活紊乱。粮食连续大幅度下降,农村人口粮食占有量大幅度减少(见表)。
粮食减产,人均占有量很少,已使粮食形势十分严峻。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各县兴起大炼钢铁,修筑公路,大搞水利建设的热潮,在“鼓足干劲生产,放开肚皮吃饭”口号的影响下,这“三路大军”走到哪里,吃到哪里,严重浪费了粮食。农村人民公社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实行“供给制”,吃饭不要钱,大办公共食堂,不允许一家一户单独做饭,浪费粮食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详见宿县地区1957—1963年粮食产量人均占有量情况表。
1959年冬到1960年春,农村粮荒达到极点,许多公共食堂揭不开锅,有的仅能提供一点粮食含量很少的稀饭。人们营养不良,健康水平下降,患浮肿病和肝炎病的人增多,不少地方发生了非正常的死亡。
4.“一定三年”,1965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从当年起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稳定粮食又购又销局面。
宿县地区1957—1963年粮食产量人均占有量情况表
单位:万斤、万人、市斤

我区贯彻实施这一办法,是在1965年底接到安徽省委批转省人委财办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央批转国务院财办“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的报告》之后,实际落实工作是在1966年春进行的。各县都抽调大批人员,深入调查,进行协商。帮助公社把粮食征购任务合理落实到生产队。对过去任务分配上的畸轻畸重现象,采取两头调整,中间不动办法适当予以调整,据当时全区9县统计,粮食征购任务由原来的5.14亿斤调整为4.41亿斤,调减7 300万斤。
粮食征购办法的改变,征购任务的调整,有力地配合了地区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渡过了三年困难时期,经济开始复苏,人民生活逐渐好转,1964年我区粮食生产回升。1966年产量恢复到15.78亿斤。较1963年的最低点上升11亿斤,到1969年,全区粮食产量一直稳定在15亿斤以上,这比五十年代后期减少1亿斤以上。
5.“一定五年”,1967年“一定五年”到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原因,没有出台新的办法,直到1971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将“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我区落实这一通知精神,各地都做到:(1)调整农民粮食负担,落实一定五年的征购任务,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粮食增产的基础上,做到国家征购数量适当增加,集体储备逐步增多,社员生活有所改善,不购过头粮,避免在同一核算单位又购又销。社员全年达不到340斤的不购,完成征购任务的队口粮可以达到400—420斤。(2)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过去所定的征购基数作适当的调整,全区(按当时9县统计)粮食征购任务原来的4.41亿斤调整为4.8亿斤,调升3900万斤。(3)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在丰收地区通过协商向社队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采取“三四三”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用于生产队集体事业开支和分配给社员改善生活。(4)合理安排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粮食征购任务和统销指标,保证萧、砀和其他县集中棉产区社员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准标。
这一办法在我区一直延用到1984年,其间只有几次征购任务的调整,一次是1973年增加超购任务8 000万斤,全区(九县)征超购任务达到6.2亿斤(灵、泗、宿、萧、砀五县为33 550万斤),一次是1979年调减包干任务2 000万斤,全区(八县)征购包干降为39 200万斤,以后又调减了集中棉区的粮食包干任务(1981年调减砀山包干任务724万斤和大豆包干任务)。而“一定五年”的基本规定精神没有变化。
(三)换购
1961年秋粮收购季节,我区开始贯彻以工业品换购粮食的政策规定,丰收地区社队超产的粮油,完成征购任务以后交售的超购部分,奖售一定数量的工业品。1962年,发展到凡社队交售的粮食,除去公粮部分,其余按标准奖售工业品。奖售标准,每交售1 500斤贸易粮,奖售棉布15尺,胶鞋一双,相当于二尺布票的针织品,香烟10包,粮食3.5斤,每交售100斤油脂,奖售棉布五尺,相当于五尺的针织品,香烟五包,食糖13斤,化肥30斤。奖售的物资,逐级核算报县核准后,由粮站发给凭证,售粮社队凭证向当地供销社购买。1963年又增加了以酒换粮,规定60度白酒每斤换购小麦或黄豆三斤,红粮或玉米三斤半,山芋或大麦四斤,其他杂粮四斤,各计各价。
工业品换购粮油(奖售)的政策持续到70年代初期,后逐渐废止。
(四)超购
1964年7月,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换购办法改为超购超奖办法。宿县专员公署分别于10月29日、11月16日发出《关于粮食超购超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贯彻油脂超购货币奖励问题的通知》,分配粮食超购任务1600万斤(五县)秋季仍然奖售物资,油脂完成统购任务后交售的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励,加价幅度灵璧、泗县17%,宿县、砀山、萧县20%。
1965年7月22日,贯彻省粮厅、物价委员会《关于统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办法的通知》,从1965年开始,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国营农场,人均全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粮(不含公粮)超过100斤的,其超过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2%予以奖励。1966年秋粮收购开始,取销按人均提供商品粮奖励办法,改为完成统购任务后交售的超购粮,一半奖售物资,一半加价奖励办法,加价幅度30%,后改为50%,油脂超购部分加价15—20%,不奖物资。1971年,超购加价幅度又改为30%,并且品种之间有所不同,小麦、黄豆30%,山芋干20%,其它25%。1973年复改为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1979年4月,全面提高粮油收购价格的同时,粮油超购加价幅度一律由30%改为50%,这一办法一直坚持到1984年取消统购为止。
(五)议购
粮油议价收购于60年代初期经济困难时期应运而生,1963年春,我区各地陆续开展议价粮油收购,建立交易所,组织市场粮油余缺调剂,对缓和粮食供需矛盾,调节余粮起到积极的作用。同年8月26日,我区贯彻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粮油议价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保证完成大包干任务以后,不失时机地通过议价收购办法,力争多收购一些粮食,实行以丰补歉。议价收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议价购销业务由粮食系统统一安排和经营。允许完成粮油征购任务的社队和社员个人上市场出售多余的粮油,允许缺粮农民和职工、城镇居民上市购买自食的粮油;不允许社队办的“四坊”(磨坊油坊、粉坊、豆腐坊)上市购买,也不允许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上市购买。
70年代议价粮油收购,采取政治动员,任务到队,坚持包干超议各半、统一入库,分别计价办法,按年景好坏实事求是的安排收购。1974年元月17日地区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议购问题的通知》下达议购计划1 600万斤(五县),议购对象是完成全年粮食征超购任务的生产队和自食有余的社员,农村场、站不搞议购,余粮一律卖给国家,凡向国家出售议购粮食的,一律不返销,不作退库处理,也不准以议购粮食抵征超购任务。议购价格,本着不高于市价,和与毗邻地区相衔接的精神,山芋干按统购价加价50%,其他粮食加价60%计价。
1981年9月18日地局发出《关于粮油议价核算几个问题的通知》,根据地委指示和地局局务会议决定,从1981年10月1日起,全区议价粮油经营统由议价公司核算,粮站或交易所所购的议价粮油,一律按平价转入粮站库存,差价划转县议价公司,由议价公司在议销时按存销比例摊入议价成本。县内不搞议价调拨,站与站之间调拨仍按平价结算。议销和调往外地的议价粮油,由最后发货地的区粮站向县议价公司按平价结算,议价公司再向收货方按规定的议价结算。城乡供应的议价粮油,销售收入(议价)及进价成本(平价)均由粮站划转县议价公司核算。1983年,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粮油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可以多渠道经营,以县为单位完成当季征超购任务后,供销社、农村其它合作商业以及农民都可以经营,也可以出县出省运销,但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依法纳税。以粮油为原料的工商企业,在国家供应计划之外,可以自行到开展多渠道经营的地方采购粮油,农村可以自行到开展粮油多渠道经营的地方采购粮油,加工成品出售。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以后,粮油议购数量骤然增加,首次超过平价粮油收购量,跃居粮油收购的首位。1986年平价粮食收购7.4亿斤,议价收购7.5亿斤,1987年平价收购5.6亿斤,议价收购达到8亿斤。1978—1987年十年间,收购议价油脂6754万斤。这对于搞活粮食经营,帮助群众调剂余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都起到很好的作用。
(六)定购
198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这是粮食收购政策的重大改革。我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全区抽调1688名干部(其中粮食部门干部635人),深入基层,划片包干,宣传政策,组织落实实施。粮食部门全力以赴积极做好任务协商和合同签订工作。这项工作从年初开始到四月中旬基本结束。
签订合同的农户计81 1842户,占全区农业总户数的90.8%。在落实定购品种中,绿豆是我区自定的;稻谷国家列为定购品种,我区稻谷产量很少,商品量不大,没有列入定购任务,农民如果交售,允许抵定购任务。油菜籽实行按倒四六价格,敞开收购不封底的办法,不受定购数量限制。定购政策实施的当年,我区粮食丰收,小麦产量较1984年增加3.8亿斤,加上小麦定购价稍高于集市贸易价,一时间形成粮站拒收定购外的小麦,而农民则要求追加定购任务的不正常状况。经向省请示报告,省同意两次追加我区定购任务16 000万斤。第一次追加的6 000万斤,因数量不足,不够分配,有些地方被乡村干部占用,农民有意见。待第二次增加1 000万斤的时候,情况已经变化,集市贸易价上升到稍高于定购价,任务的分配便遇到困难。后增加的任务没有分配下去,粮食定购任务实际落实数为79 651万斤。
1986年,适应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需要,省批准我区调减粮食定购任务23 600万斤,1987年又调减2 100万斤,粮食定购任务还有55 400万斤。油料定购任务至1987年底基本没有变化。粮食收支紧张的状况1985年底开始显现,86年变得更为紧张。定购任务核减了,落实仍有困难,定购以外的品种,多家插手抢购,形成“山芋干大战”之类的抢购风潮。为了确保国家掌握一定数量的粮源,采取了完善合同定购,加强行政干预等措施,鼓励农民完成合同交售任务,实行每交售100斤定购粮奖售六斤化肥的政策。同时弥补减少定购形成的粮食差额,增加了“代购”业务,下达代购任务16 500万斤,不向农户签订合同,分配至区乡掌握收购,品种以小麦为主(1 5000万斤),兼收少量玉米(1 500万斤)。代购价高于定购价,低于集市贸易价,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议购”。由此,国家对粮食收购的又一项新决策——粮食收购“双轨制”,开始在我区实施。“双轨制”一为合同定购,由国家规定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与农民签订合同;二为议购,价格随行就市,数量由购销双方协商,又称“死一块、活一块”。
1987年,进一步完善合同定购,采取的重大措施有:(1)实行合同定购同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每定购100斤粮食,国家按规定价格售给农民化肥12斤,预付粮食价款的25%;(2)调减收购基数,取消粮食代购任务;(3)加强各级党政对粮食定购工作的领导,强化市场管理,保证定购任务的完成。在地委、行署领导重视下,我区各地党政对粮食定购十分重视,三年来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粮食部门竭尽全力适应收购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改进收购方法,改善服务态度,在粮源紧张、牌市价悬殊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粮油定购任务,同时,落实了“三挂钧”等项粮油收购政策,群众比较满意,得到省有关领导部门的表彰。
1985—1987年粮油定购任务完成情况表单位: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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