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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军人接待转运
1950年8月,宿县地区专署成立了复员委员会,在各县县政府支持下,顺利地接待了本地区第一批复员军人。
1952年,在安徽建省前,皖北区复员委员会颁布了皖北区复员军人安置办法(草案)。到1956年,全专区接待转运复员军人31 569人。
1960年,蚌埠专署民政局协助260名退伍军人及其家属841人办理了迁边手续,并组织专人护送他们去海南岛。
1963年专署民政科改建民政局,成立了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专署抽调有关部门参加办公,在1965年一年内,顺利地接收转运了2472名复员退伍军人。自,1968年9月以后,这个机构被撤销,接待转运工作已不能正常进行。
1973年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量较大,安置工作任务繁重,宿县地区民政劳动局负责接待转运,并且组织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原籍政府教育他们“安心农业生产和新的战斗岗位”。
1979年2月,宿县地区退伍军人接待站做了较大规模地整顿维修,当年就接待了退伍军人7000余人,收入90 000余元。并且自筹资金建了办公楼和宿舍,扩建了食堂,改善了接待转运的条件。仅1985年一年,全地区就顺利地接待转运了36 187名复员退伍军人。
二、城镇复退军人安置
建国初期,宿县地区连年遭灾,城镇复员军人安置于城镇较为困难,大部分都被动员下乡参加农业生产。一部分留城者被吸收参加国营企业部门工作。
1954年,宿县地区财政收入好转,专署民政部门配合劳动部门,介绍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城镇就业。1955年,全地区安置2365名城镇复员军人,有1 333人被吸收为机关、企业干部。1961年,宿县专区重建后,恢复了正常的复退军人安置工作。1963年2月,宿县专署行文强调:“退伍军人服役前系国家干部、工人者,应给予复职、复工;原系学生而本人又要求继续求学者,应准其复学”。这一年有44人复职、复工、复学,另外23人安置了其他工作。
1968年4月,中央号召退伍军人上山下乡,1969年,全地区750名城镇退伍军人被选调充实省属国营农场基层骨干力量。1973年,恢复在城镇安置。1976年,全地区430名城镇退伍军人在城镇安排了工作,其中129人复工、复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以“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得到正常贯彻,以后各年内的城镇退伍军人,陆续被分配到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1985年和1987年,又注意优先安排对越参战、立功受奖和因公致残人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农村复退军人安置
建国初期,大规模革命战争全面结束,宿县专署在1950年承担了繁重的农村复退军人安置任务。这一年安置了274人,办理复员粮136 520斤(不完全统计)。另外,向他们发放了2155斤救济粮,解决了96间房屋,分配了322亩土地。1952年全地区统一安排,在土改中留出的一部分土地和房屋,妥善安置了4274名农村复退军人。
宿县专署1961年重建后,当年就安置了农村复退军人3 775人,大部分被安排担任了农村基层干部。直到1965年,他们的月平均口粮标准,达到了30—40斤。
1973年,宿县地区接收了数量较大的一批农村复退军人,安排了毛竹和木材,解决了他们的住房困难,并且从统销粮中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斤成品粮的标准供应口粮,帮助渡荒。
1980年,全地区返乡的农村复退军人多达5726人,以后数年,返乡退伍军人都在3 000人以上。许多农村复退军人被选聘为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许多军地两用人才在乡镇企业中大显身手。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0年,宿县地区接收安置了15名离退休干部。发放安置经费33 708元,较好地解决了这部分人的住房等生活问题。
1985年12月,接收安置了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16人,为他们建设了住房和活动用房690平方米。这一年,因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军区和民政厅的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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