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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县地区的优抚工作有着光荣的传统,早在1941年,苏皖边区政府就制定了《淮北苏皖边区优待抗属暂行条例》,在各县各区组织起各级优待抗属委员会,对参加抗日部队的军人嫡系家属,实施免缴田赋,免纳救国公粮及一切临时负担,减免劳役并组织代耕代收等优待措施。因抗战牺牲或残废的抗属,得到了行署公署发放的抚恤金与残废金以及褒扬。建国后,党和国家逐步制定并健全了一系列优抚政策,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努力做好优待抚恤,热情褒扬烈士功绩,30多年来做出了显著成绩。
一、优抚对象
据建国初期1950年统计,宿县专区共有烈属12 040户,人口44 805人;军属45148户,人口54 829人。1954年初专署民政科核实,全专区共有烈属2627户,人口33 669人;军属34 815户,人口161 271人;工属12 859户,人口66 171人,荣誉、复员、转业军人9 830人(截止1953年上半年统计)。1961年,宿县专署民政局重新调查统计全专区优抚对象,总计烈士家属6566户,人口21580人;失踪军人家属462户,人口1 598人;病故军人家属233户,人口849人,军官家属3 278户,人口14 798人,士兵家属171 267户,人口71 954人,革命残废人员2 481人,退伍老红军6人,复员军人161 769人;退休军官2人;退休工作人员103人,退伍义务兵8 842人。
1978年底,核实全地区的优抚对象为:烈属5 996户,人口20 292人;军属42 145户,人口183 062人,革命残废人员在职557人,在乡2 222人;复员退伍军人总计91 786人,其中有3名退伍在乡老红军;退休人员为485人,其中有30名军队退休干部。
1985年全地区的优抚对象是:烈属5 711户,军属14 129户(含农村义务兵家属9136户),残废军人2 082人,复员军人11 369人,退伍军人66 047人,共99 338人。其中对享受优待的有13 067户,计优待款4 154 456元。
二、拥军优属
1949年11月,华东支前委员会表彰了宿县、泗县的支前运动。在淮海战役中,仅萧县黄口和砀山两个粮站,就向前方运送了4 448万斤粮。一年内,宿县专区向654匹(头),民工336 588人,各项总计出动民工962 176人。为支援大军南下,宿县专区在1950年一年内,动员了常备担架5223副,短备担架660副,常备大车551辆和牲口1 663匹(头),短备大车10 217辆和牲口22 238匹(头),还有其他动员的小车,挑担、驴子、船只等,共动员民工49 852人,还修筑了145.5公里支前公路和45座桥梁。
在50年代,为支援抗美援朝,干部们向志愿军家属献钱献物,群众们向志愿军献粮献菜,县、区、乡三级组织春节慰问团,送光荣灯,挂光荣匾,感动得许多烈、军属们纷纷给抗美援朝前线或海疆边防写信,鼓励亲人奋勇杀敌艰苦戍边,报答家乡父老的深情厚谊。
春节慰问运动作为一项传统,一直延续,并且形成了“八一”建军节和春节两次大规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良好社会风尚。尤其是在1979年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1986年、1987年的对越防御作战期间,各级政府都把对参战家属的慰问列为重点活动,不仅慰问现金、肉食、烟酒、糕点等礼品,还优待发放供应紧张的化肥等生产资料。各县还向本籍参战指战员寄发慰问信,介绍家乡的建设成就和家属们的生活状况,勉励他们杀敌立功。
三、优待
早在1949年和1950年,宿县专区所辖各县就以乡为单位召开基层干部会议,讨论研究代耕工作,就“家属代耕与尊重”和“大牲口使用”等具体问题做出部署。然后,以自然村为单位,分三至五户组织代耕小组,确定代耕对象按畜力情况分配土地亩数、包种包收。
土改时,宿县专区为军、烈、工属解决土地和住房,供给粮食和烧草,发放救济款,帮助他们渡过严重的灾荒。1955年,专署民政科根据内务部颁发的优抚标准,全专区为优抚对象发放了431 042元生活补助费,救济了21 344户,53 327人,另外为12 980户优抚对象拨发生产补助金共324 503元,解决了他们欠缺的入社股金。农业合作化以后,代耕土地的优待形式转变为优待劳动日(工分),一般的方法是,按照被优待户劳动力的情况,合理地评定其自做劳动日和优待劳动日,年终结算时一总参加分配。
1961年4月,宿县专区复置后,专署民政局重新核实优抚对象,确定被优待户。自7月以后,还根据“包产到户”的情况,为被优待户照顾近地好地,包产低,包工高,优先使用畜力,先耕先种。这一年,在全专区复员军人中,有1 693人享受定期补助,有4 070人享受临时补助。军人家属中有6 053户计22 634人享受临时补助。1964年的夏秋两季,专署民政局组织各县民政干部进行互查,使优待劳动日落实兑现,一些在优待劳动日后生活上还有困难的优待对象,评发了定期定量补助。
1974年,陷于瘫痪的民政工作有所复苏,地区革命委员会不仅督促检查兑现午秋两季优待工分的评定兑现,还调查了定期补助对象,调整了不合理的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宿县地区涌现出七种优待形式:大队统一提取优待粮款,统一分配、优待土地固定代耕免交征购粮任务,划给口粮田自收自食,如自耕有困难指定专人代耕口粮和烧草全包,按田亩提取优待现金,减免定产上交任务,分工分业照顾。1982年,宿县地区被评为省优抚工作先进单位。到1987年,省政府《关于优待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在宿县地区贯彻,不仅做到了户均96元优待达标,许多县、区、乡最多还超标40—50元。
四、抚恤
1941年以后,当时的豫皖苏边区淮北行政公署,向因抗战牺牲或残废的抗属发给抚恤金与残废金。1947年,苏皖边区政府又颁发了《苏皖边区烈士遗族抚恤条例草案》,向烈士的直系家属及配偶发放抚恤粮。1950年12月以后,专署民政科贯彻内务部颁发的《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革命残废人评定残废等级,按标准发放了抚恤粮和残废金。烈军属除享受例行优待外,同时得到了减免医药费,优先借贷,定期补助粮款等抚恤照顾。到1955年,专署民政科又按政策向在职荣誉军人发放了残废金或优待金。设在宿城的雪枫小学,一直免费供给教育贫苦无依的烈士子女。
1961年刚在宿县专署下设置的民政科评定了从1962年起需要享受定期补五、褒扬
1955年6月,宿县专署民政部门修整了宿县革命烈士纪念塔环境,还在泗洪县修建了雪枫公园。1974年10月,地县联合重建革命烈士纪念塔,于1975年落成。
1976年底,全地区对烈属的普查登记基本结束,又追认了699名烈士。1980年,全地区又一次审批追认了109名烈士。1982年,因公殉职的原地区革委会主任吴文瑞烈士,迁葬于宿州市烈士陵园。从1985年到1987年,地区制定了前线荣立二、三等功人员的嘉奖标准,以褒扬本地区籍对越参战指战员。地区民政局编写30余万字的《烈士英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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