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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
清末,固镇有寡妇王四娘和余姓夫妇等放债户,以放印子钱(即借债者每天在借折上按印付息,直到付清本息为止)取利谋生。有些地主、富户也对贫困户贷钱、贷粮;民国20年(1931),本地发生大水灾,借贷月息为2分5厘~3分,高的达5分;借粮的春借1斗,夏收后还3斗。此外,还有什么“驴打滚”、“翻番钱”借贷等,致使欠债的贫苦农民、小商人、小手工业者,债台高筑,家破人亡。
二工商信贷
建县的1965年,工商业基础十分薄弱,国家对我县逐步增加贷款指标。当年工商业贷款总额1665万元,主要作为国营工商业和集体经济流动资金,同时对有利于搞活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和方便人民生活的个体工商业发放一定贷款。1966年发放工商业贷款3289.1万元,1978年增加到4071万元。但由于我县工业是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建立起来的,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经验不足,经济效益较低,所以在1979年对工业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增加中短期设备贷款,坚持以销定购,以销定产,以销定贷,优先支持轻纺、燃料、交通等行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发挥了重要作用。1985年,工商贷款年末余额达14376.6万元,是1978年的3.53倍,是1965年的8.63倍。
三农业贷款
建县当年,执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方针,银行为解决我县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资金困难,发放农业贷款85.6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9.9万元、生产费用贷款70万元、灾区口粮贷款1.5万元、扶持贫困户贷款1.6万元,同时豁免1961年前所欠农业贷款238万元、信用社贷款165万元。1966年,发放农业贷款1184万元。1971年夏季,小麦受灾减产,发放农业贷款1201万元。1976年,为发展养猪事业,发放预购定金贷款46万元(尚有29万元没有收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贷款发放的重点转移到发展商品生产上来。1980年,发放农业贷款1773万元,其中用于商品生产的为35.2万元,用于发展油菜、花生、薄荷生产的146万元,用于发展猪、牛、羊、兔饲养的129万元,用于发展社办企业和小作坊生产的77万元。这一年,全县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增加收入35.92元。1981年,我县全面推行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贷款对象变成了家庭农户,因此采取“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商定效果、有人担保、严守信用”的原则。当年,发放农业贷款1799万元。1983年,实行信贷大包干,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重点扶持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当年发放农业贷款1482万元。1985年,农业贷款共发放2497.3万元,是1978年的1.9倍,是1966年的2.1倍。
四基本建设贷款
建县初期,各项基本建设贷款的发放工作,由县人民银行办理。1978年县建行成立,开始办理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80年开始对固定资产投资办理贷款。1984年我县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从根本上打破了建设资金使用上的“大锅饭”状态。
1984年以来,县建行经办的各种贷款,除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外,还有更改措施贷款、临时周转贷款、财政部门委托贷款、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土地商品房开发贷款等。1978年~1985年累计发放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571.5万元,共收回367.5万元。1985年,县建行发放建筑企业贷款217万元,比1978年增长8倍;发放技术改造贷款38.4万元,比1978年增长1.5倍;发放基建贷款54.7万元。县建行自成立以来,共支持60余个建设项目,这对我县的经济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五信托贷款
1984年3月,县人行为养牛专业户办理信托贷款5700元,以扶持养牛业的发展。1985年工商银行给5个单位的5个建设项目办理信托贷款共101.5万元,给10个单位的27个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发放信托贷款82.4万元,还为汽车运输、航运公司、船舶更新等3个租赁项目发放信托贷款41.5万元,其中航运船舶更新38万元。
部分年度银行贷款统计表

附:贷款豁免
工商贷款1959年对本地私人发放的贸易贷款,有些因受贷人死亡或其它重大事故而无法收回,于1957年经省人民银行分行核准豁免。1966年,对省卫生厅托放本地的卫生贷款4428.53元,经省人行核准后豁免。
农业贷款1962年,对本地农村社队于1961年12月底以前所欠集体贷款的本息,全部予以豁免;个人贷款除地、富、反、坏、右等五种人和有偿还能力者外,本息全部豁免(仅固镇区即达73万元)。同时,经县革委会批准对受贷人无法落实或确实无偿还能力的个体贷款,由县人行拨补。1983年,对农村社、队于1982年底以前所欠集体和个人贷款,本息全部豁免;同时,对1976~1978年间收入分配不足50元的2128个生产队,于1978年底以前所欠贷款,本(101万元)息(5.9万元)全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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