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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种类
清代,本地金融市场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银两、碎银、元宝制钱(亦称通宝)、铜元(铜板)等币种,制钱面额为一文,铜元面额为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等多种。光绪十三年(1887)后,又流通银元(俗称现洋),面额为一元。
民国初年,流通铸有孙中山头像的银元和铸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俗称袁大头),以及国外流入的“站人银元”(俗称站洋)、“鹰洋”等,面额均为一元。这时制钱已停止使用,铜元仍流通市场。湖沟、曹老集、任桥集、刘集等地,一些私人商号为扩大资金,自行印发门票,流通市面,有的发行量过多,无法兑现,造成倒闭。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占领区先流通华北政务委员会发行的“中国联合储备银行”票券(简称“联合票”),民国30年(1941)汪伪南京政府“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票券(简称“储备票”)代替了“联合票”流通于市场;在国民党统治区流通“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在共产党解放区流通淮北币、盐阜币、华中币、北海币、中州币等抗币。各种货币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一角、二角、五角。民国36年(1947),流通关金券、金圆券。关金券面额由1千元、2千元、5千元逐步升级达1万元、2万元。
民国38年(1949)3月,本地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旧版),面额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千元、1万元、5万元,同时禁用并收兑银元和抗币,到1954年底,固镇收兑并上交灵璧县人行1480.8万元(旧版)。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新版人民币,与旧币的比值为1∶10000。主币面额分为10元、5元、3元、2元、1元等5种;辅币面额分为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二分、一分等六种。鉴于纸分币流量大,易于磨损,1957年12月国家发行铝质金属辅币,面值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三种。1964年,全部使用我国自己印制的人民币;辅币面额不变,主币减少了三元券,陆续收回苏联代印的三种票券:带有黑色工农头像图案的十元券、绛紫色各族人民大团结图案的五元券和深绿色井岗山图案的三元券。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面额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的铜质硬币;1984年10月1日,又发行面额为一元的纪念建国35周年的金属纪念币。由于发行量少,市场不见流通。
二货币管理
民国时期,本地一些商号乱发门票,造成市场混乱。国民党灵璧县长刘佩发出“禁止门票发行的指令”,限期收兑、焚销全部门票。但由于国民政府大量发行纸币,致使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人民深受其害。
建国后,本地建立货币管理机构,设立财政金库,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从而使国家统一控制了金融活动,稳定了金融市场。
(一)金银收兑
1950~1953年,人民银行按重量和成色把银元分为甲、乙、丙三等以计算收兑价格。袁大头、站洋等为甲类,龙洋、船洋(正面有帆船图案)、孙中山头像银元、鹰洋等为乙类,其余的为丙类。1965~1973年,银元不分类,每枚兑价为1元。1973年4月1日起,每枚兑价为2.5元,1980年每枚兑价为5元,而金银及其制品必须由县人行统一收兑。
历年金银收兑价格统计表

(二)现金管理
1950年3月30日,政务院颁发《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现金管理和执行机关。12月25日又公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1953年2月,本地所属各县人行成立货币管理股。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机关、学校、部队等收支较大的系统和单位的现金收支计划,必须报各县人行批准后方可执行;一般单位由银行根据其性质和日常开支需要,核实其现金管理办法,各单位所存现金,只能在限额内开支,其收入必须及时交存银行、不得坐支。单位之间经济往来,除零星小额的支付可使用现金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信用社转帐结算。现金支付范围,限于城乡个人的支付及单位间的零用。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信用社结帐,送存和支取现金的凭证,须如实注明现金来源和用途,各单位要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1958年“大跃进”时,本地过多的靠行政命令办事,货币投放多、回笼少,造成流通混乱。1961年,将高价商品供应市场,同时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货币投放以扩大货币回笼。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规定集体商业、手工业、农村社队企业除一、二类农副产品收购所需现金给予充分支持外,各单位间的经济往来,30元以上用转帐结算,30元以下的用现金结算。
1977年12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我县开始整顿现金管理,进一步组织货币回笼控制货币支出,以稳定金融市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商品经济逐步发展,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相应放宽,但也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1982年5月,县人行派12人对全县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韦店公社信用社职工陈××贪污存、贷款达3339.40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退回赃款。周集公社信用社职工宋××因贪污判处有期徒刑6年,从而,进一步严明现金管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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