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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量器具
(一)种类
本地使用的计量器具单位,历经多次变革。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单位。民国17年(1928),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和市制并用。本地常用的度量衡器具主要是三元尺、徽斗、天平秤(十六两制或二十四两制)及鲁班尺、手提式量提等,量值极不统一。民国20年(1931),根据《度量衡法》规定统一改用市制,即市尺、市斗、市秤(16两/斤),但因管理不严,未能全面实行。当时,本地使用的计量单位有:市尺、英尺、白布尺(5/3市尺)、弓(5尺或5.5尺)、木杆秤(16两/斤)、日本秤(千克、日贯、日斤)、斛(5斗,后为3斗)、斗(10升),计量单位混杂。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本地先将十六两秤改为十两秤。1978年12月,全县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开始由两、钱、分逐步向克、毫克过渡。1979年,县食品公司液体商品实行公升制。全县要求统一米制计量单位,严禁制造、修理使用旧杂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980年5月,县标准计量局成立。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下称《命令》),正式确定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在1990年底前,完成这一过渡。县标准计量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计量局提出宣传贯彻《命令》的十条意见,并将有关法定计量单位宣传资料90册和宣传画450张分发给各有关单位。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还利用县电视台播放香港十进制委员会录制的电视片《法定计量单位讲座》,县广播站和县城各电影院都播放有关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材料,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定计量单位的知识,促进了我县标准计量单位的普及。
(二)生产
建县后,将固镇衡器组改为县衡器社,生产和修理木杆秤。1978年3月,县标准计量所建成计量器具实验工厂,铸造秤铊和检修台秤,并受省标准计量局委托加工四等砝码。1979年,该厂共生产各种规格型号的砝码1244块,检修台秤和安装地中衡89台,总产值1.93万元,利润1.43万元。1982年12月,因厂房有碍于县总工会工人俱乐部的兴建,该厂被挤掉而停产。1985年11月,购买房地1.1亩,将衡器社和实验工厂合并为县计量器具实验工厂,设有杆秤铸造加工车间和台秤检修组,有正式职工25人,从事千克秤,定量铊、砝码的加工和调试,以及台案秤的检修和检定工作。
二商业标准计量管理
1966年7月,我县成立秤改(十六两制改为十两制)领导小组,组织县衡器社全体人员和部分乡下的秤工,分赴全县各地,用52天时间,新制和改制各型杆秤3245根,全面完成秤改工作。
1982年5月,县标准计量局开展计量器具周期检定,首先对县城市场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再分赴乡村各个集镇。除废除旧杂制计量器具外,对统一使用的尺子、杆秤、台秤、案秤和提量都进行了检定,合格者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予以取缔。同时检修各种台秤392台,收入检定费、检修费计5400余元。县标准计量局对计量器具的使用,实行强制管理,配合供销社、粮食局、烟草专卖公司、燃料公司等单位,逐年检修社会上所使用的计量器具,以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并对全县现有23名个体秤工,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生产许可证,准许从事木杆秤生产和修理工作。1985年12月在广播宣传有关法定计量单位的同时,县标准计量局再次对县城市场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受检计量器具444件,合格的360件,占81.1%。
三工业标准计量管理
1984年,我县工业的标准计量覆盖率很低,机械化工行业50%,建材行业为20%,乡镇企业平均为3.4%。县标准计量局收集各类标准文本56份,向企业推荐,并监督实施,使县棉织厂生产的棉灯芯绒坯布原料消耗降低12%,本色涤纶华达呢原料消耗降低3.2%。通过对产品标准化审查和技术鉴定,县汽车修理厂改装的GZ—130型双排座客货两用汽车,获得车辆管理部门和用户的信任。县农机一厂生产的ZX—10型螺旋榨油机,接近国际先进标准,出口秘鲁。县化肥厂原执行国家化工部HCI—391—66标准,产品很不理想,采用国家标准CE3559—83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接近国家一级标准。
1985年5月,县标准计量局会同县经济委员会,先后进行了工业企业的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县化肥厂获得一级“能源计量验收合格证”。12月,县化肥厂、磷肥厂通过三级计量定级验收;化肥厂仅煤、电、油等3项就节约38万元,占年利润总额61.8%。此后,县化肥厂又充实计量测试设备,并革新工艺,改革设备,从而使碳酸氢氨含氮量保持稳定,水分由上半年的8.64%下降到6%。产品打开了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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