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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私营药店的药品采购完全由市场自由调节。1956年后,国家各级医药部门开始对医药商品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国家医药局和省医药局管理中药材二三类及西药二类商品。近30年来,计划管理品种也在不断变化。1980年,中药材二类商品有元寸、甘草、杜仲、厚朴、牛黄、黄连、贝母等24种,三类商品有白芷、丹参、半夏、紫蔸、蟾酥等22种;西药二类商品有青霉素、链霉素、氢化可的松,安基苄青霉素、庆大霉素、红霉素等针剂和土霉素片、红霉素片、氯霉素片、维生素B2片、维生素C片、盐酸黄连素片等50余种。以上中西药品均由国家二级医药供应站计划分配供应。中西药品供应紧张时,对基层批发部、医疗单位的调拨批零实行比例分配,遇有疫情,进行酌情调节增补。1980年后,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医药市场适当开放,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形式,县医药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以销定购,进货渠道一是分半年期向国家二级供应站报送要货计划,由二级站分月调入,二是根据疫情及市场需求,直接向药厂或外地自行采购。
二、剧毒麻醉药品管理
中央卫生部1950年制订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级医疗单位可以使用少量的限制剧毒及麻醉品,县卫生院直接向省医药公司洽购,由专人保管,专用处方,单独消耗,统计上报。1958年,成立公社卫生院后,技术条件较好的龙亢、河溜、包集、常坟等卫生院被批准可以使用少量麻醉药品,指定专门医生管理使用。1963年,开始执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县、区医院均可使用麻醉药品。1979年,国家卫生部和医药管理总局颁布《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毒药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管理细则》,规定西药、毒药、限制性毒药第一类13种、第二类15种;毒性中药第一类2种、第二类29种;麻醉药品十类37种,给予县人民医院三级限量购用权;设有病床,能进行手术的12个区、镇卫生院1~2级限量购用权。
三、医药市场及制剂生产管理
1958年,开始对药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以及外来行医、售药人员进行管理,不准无证游医药贩行医售药。同年8月,县医药公司组建人民制药厂,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成药20余种,除供应本县外,还销至蚌埠、淮南、阜阳等地,1962年停产。1970年2月,县医药公司兴办“五·七”制药厂,仍以生产中成药为主,产品20余种,其中“脑乐静”、“雪梨膏”、“紫雪散”曾销往全国各地。同年夏,县卫生局兴建“六·二六”制药厂,生产中西药针剂和片剂,中药针剂有复方黄柏、银黄、常山、紫胡等10多个品种;西药针剂有巴比妥、复方氨基比林、苯甲醇等及生理盐水、糖盐水、甘露醇等大输液。1972年后,县人民医院、区、乡卫生院等19个医疗单位先后自办制剂室,从事糖盐水、小针剂、片剂的生产。1981年,“六·二六”制药厂停办,人员、设备并入县人民医院制剂室。1985年7月,国家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对药品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设施极差的12家经营单位及18家制剂室给予停业整顿或停产的处理。县人民医院及包集区卫生院制剂室进行了改建和扩建,经蚌埠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后,发给了“制剂生产许可证”。同时按照卫生部宣布淘汰的127种药品,组织力量对医疗和经营单位进行普查,先后查出103种、价值49287.66元的伪劣、淘汰药品,于1985年11月当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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