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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愿兵役制
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实行志愿兵役制。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全县有1200余名青壮年自愿参军。1949年解放后,有2456人自愿参加县大队和解放军。1950年至1951年抗美援朝时,全县有3841名青年自愿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国家颁发第一部《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应征青年须经严格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者方可入伍。1956年2月,全县首批入伍青年1822名。
1956年至1985年,全县适龄青年合格入伍24094名,其中特招兵种60名。
在办理征兵的同时,按《兵役法》规定,还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办理预备役登记。1956年,全县有预备役适龄青壮年65262人。1965年停办。1981年恢复。
1956年~1985年部分年份实征义务兵一览表

1984年5月31日,国家颁布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按照新《兵役法》规定,办理预备役登记。
1985年,全县有预备役士兵89020人,其中第一类(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15647人,第二类(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至35岁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73373人。退伍军人58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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