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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募制
清末,怀远一地的兵役为招募制。帅欲立军,选统领一人,檄募若干营,由统领自选营官,以下照此办理。地方官府设临时招兵处,无统一章程,应募者只要身体强壮、无残疾,均可入册投军。根据需要或长期募用或随用随募。
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民国临时政府兵役制度仍沿袭招募制。民国五年(1916年)二月,陆军第十师工辎炮营派员来怀远县招募兵员160人;三月,四川省陈将军派范连泌等赴寿县、怀远、定远一带招募三个营。
二、征兵制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六月,国民政府颁发《兵役法》,实行征兵制。
《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至45岁的男子,均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有残疾和在学的免役,征兵比例“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抽签定员。当时《兵役法》有名无实,实行抓丁、卖丁。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梅桥乡上台村征兵时被强抓14人;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冯嘴村青年方德民腿脚有疾,因无钱,被强行抽中;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方坝村有人口1120人,被抓160人。当年多有百姓为避兵役,忍痛剁伤手、脚或逃亡他乡者。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县内替人代丁盛极一时。以此为生者多为生活所迫或不务正业之游民,他们等身价银到手后,即通过贿赂或他法逃跑,返回再卖,多有一年自卖四~五次者,这类人时称“兵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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