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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队伍
建国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全县党政、企事业,机关干部除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及从外地调进的以外,还从工人、雇农、中农和贫苦的知识分子中招收。通过政治审查,短期培训后,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至1954年底,全县有干部2784人,其中中小学教师1555人。(以下数字均含中小学教师)。1957年,增至3381人。1958年,县委遵照党中央“精简上层,加强基层,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密切党群关系,节约开支”及“要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干部队伍”的精神,精简下放文化程度偏低的干部798人,这些人中大部分下乡务农,部分到工厂当工人。同时,又从工人、农民中招收补充。年底,全县有干部3485人。1959年,全县有干部4022人,其中县属党政群团机关干部584人,区、社机关干部523人,企事业单位干部2915人。1963年,根据中央“决心大、行动快、工作细、步子稳、安置好”的精神,动员310名干部下放到基层工作。其中到财贸战线当营业员的132人,到大、小生产队当干部的17人,到农村务农的118人,退职退休的43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工作受到干扰破坏,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
1972年~1985年全县干部结构情况表

1978年后,干部编制工作逐渐正常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实行定额定编。此后,大学、中专毕业生陆续分配,加之部队干部转业,“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干部人数逐年增多。至1985年底,全县干部总数达7234人。
随着干部的增多,干部的文化结构也发生了变化。1949年,全县干部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90%以上,女干部仅占4%。1952年后,稍有提高。1961年全县干部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增至13%,初中以下的减到7%。
1978年后,把“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列为干部建设的目标。干部结构发生新的变化。1980年全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50.2%,其中大学本科占13.6%;女干部占17.9%;45岁以下干部占50.3%。1985年,全县干部结构趋于合理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6.1%,较1978年增加101%,初中以下干部占33.9%,较1978年下降25%。女干部占18.8%,45岁以下干部增至60%。
二、干部管理
(一)干部管理范围
建国初至1952年,我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部局级和区委委员以上干部由地委任免。股级和一般干部由县民政科统一调配。1952年人事科成立后,与民政科合署负责干部的管理工作。1956年~1966年,改行分级管理。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由省委管理;县委各部、委、室正副职、工会、团委、妇联、党校、农干校正副职及区委正副书记、副县长、各科、局、院、行、委、室的正职及各初级中学校长,属地委管理;其余干部由县委及县委组织部管理。1966年~1968年“文化大革命”初、中期,干部管理职能机构瘫痪,1968年后,除省、地委管干部外,其他干部统由县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管理。1971年县委恢复后,区、局副职以上干部由县委管理,其余由政工组管理。1979年干部管理范围重新调整,县委常委、委员、
1954年~1985年部分干部分布情况表

候补委员,县革委会副主任、常委、委员,县委各部、委、室,革委会各委、办,党校的正副职,各局、行、院和相当于局级单位的正职,公社、镇党政正职,地区重点中学正副校长,完全中学校长,由地委管理,县委协助地委调查了解。县委各部、委、室所属科室和县革委会各委、办、局、行、院、校的副职,公社党委副书记,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完全中学副校长,初级中学校长,由县委管理。1985年,对分级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下放部分权限。县委书记、县长由省委管理;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人大、政协、县纪检会正副职,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城关镇党委书记、镇长由蚌埠市委管理,区、局正副职由县委、县政府管理;原属县委、组织部门管理的部分干部,下放给主管区、局管理。
(二)干部录用
社会招干建国初期,从社会上招收干部,重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从在政治运动中涌现出来的贫农、雇农、工人积极分子中吸收录用,经过培训,充实干部队伍。1951年8月,县委举办青年干部训练班,培训土地改革工作队员707人。1953年,吸收农民中的土改积极分子44人。1956年,从社会青年中吸收405人,从事商业工作。1978年后的招干工作,采用面向社会,统一考试,严格政审,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用的办法,招聘、录用干部。1982年~1984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招干指标,为财政、税务、金融部门招考录用干部136人,其中财政57人,税务32人,保险公司6人,工商、物价41人。1980年,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中择优选聘合同制干部432人,其中担任乡、镇正副书记的23人,正副乡长76人,妇女干部54人,团委干部59人,财政干部143人,一般干部77人。选聘干部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378人,初中生54人;党员186人,团员210人,群众36人;25岁以下的211人,26至35岁的187人,36至45岁的34人。1985年,从城镇待业青年中为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工商银行等单位招收干部54名。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建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执行学用一致,专才专用的分配原则。“文化大革命”期间,改行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工厂和与工农相结合的分配政策。除医科及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他们一面工作一面劳动外,其他各科毕业生都必须先当普通农民、工人,或到农场去锻炼。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原则是专业对口,学用一致。
1971年前,全县有大专院校毕业生468人,中专毕业生926人。1972年~1980年,分配大专院校毕业生522人,中专生1238人。1981年~1985年,分配大专院校毕业生216人,到行政机关的3人,工交系统9人,农林系统20人,卫生系统23人,教育系统155人,财贸系统3人,政法系统3人;中专毕业生735人,分配到行政机关6人,政法系统8人,工交系统14人,农林系统38人,财贸系统43人,卫生系统23人,文教系统603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副排级以上干部,转业地方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作。安置原则参照在部队职务、技术特长,总去向为各行业基层单位。1952年~1985年,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638人,其中团职13人,营职142人,连、排职473人。1952年安置班干6人,技术干部4人。分配进党政部门的201人,政法部门75人,工交系统52人,财贸系统154人,农业水利部门16人,文教卫生部门44人,其他部门96人。1980年,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林彪、“四人帮”迫害作复员退伍处理的105名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原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
“以工代干”转干六十年代以来,由于吸收录用干部制度不健全,厂矿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以工代干”。“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以工代干”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有的已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了生产管理和党政工作的骨干,但也有一部分人员不能胜任。1983年,根据中央、省文件精神,通过审查、考核、考试,从中择优,为338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以后不再搞新的“以工代干”。
三、编制
建国初,党政群团机关及事业单位就已定编。财粮科根据编制数供给薪粮。1949年,县人民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科、教育科、计政科、司法科、建设科、公安局、粮食局,编制154人。党群机构设有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县直党总支部、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县委会、妇女联合会、农民协会及人民武装部,编制无资料。1954年,省政府核定我县行政总编制1229人。其中县委及所属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会、县直机关党委及群团组织等11个部门编制54人。县政府及所属18个科局编制272人,区、乡、镇编制903人。1956年,全县8个区、53个乡、1个镇,有行政编制1565人,实有1531人,缺编34人。1957年,中共怀远县委遵照党中央“精简上层、加强基层”的精神、对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编制进行精简,将河溜区并入沙沟区,53个乡合并为29个乡1个镇。县、区、乡人员编制精简为1123人。较原编制减少442人,精简28.2%。其中党群系统精简32人,占原编制的18.9%,政府系统精减54人,占原编制的11%;区级机关精简143人,占原编制的70%;乡级机构精简213人,占原编制的31%。1958年,对党政机关干部进行整编,精简下放了798名干部。1959年,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年底,全县行政编制1107人,其中党群机关编制127人,政府序列的21个科、局、院、室编制457人,全县23个人民公社编制523人。1963年,设区划社,全县设10个区、55个人民公社,有行政编制858人,党群机关编制减至100人,政府序列编制减至236人,区社机关编制减到522人。1964年后,行政区划有两次较大的变动。1964年,淮南所辖的耿集、朱疃两公社划回怀远县,44名行政编制随划。1965年,原属怀远曹老集区管辖的曹老集、磨盘张、新马桥、金庄4公社,及包集区管辖的何集公社,划属固镇县,行政编制也随之划出。是年本县的行政区调整为9个区、52个人民公社、1个镇。原行政编制868人,调整为792人。其中县级机关编制311人,区级编制88人,公社编制418人。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将全县原来的80多个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精简合并成革命文化宣传站、毛泽东思想宣传站、人民卫生院、财政经济管理站、粮油管理站、综合供应站、商业服务站、交通运输站、水电管理站、农机服务站、农业科学试验站11个站、院。县革命委员会取代原中共怀远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县委各部委、县人委的各委、办、局和执行法律的人民法院、检察院等职能单位由办事组、政工组、生产指挥部、人民保卫组
1954年怀远县党政群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表

1963年怀远县党政群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表

1963年怀远县区、公社行政编制表

1984年怀远县党、政群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表

四大组所取代。编制较乱。1969年,县革委会四大组定编280人,其中办事组20人,政工组56人,生产指挥组169人,人民保卫组33人。1976年,党政群机关逐渐恢复,宿县地区核定怀远县级行政编制391人,公社(镇)行政编制630人。1979年后,党中央及省、市委、政府加强了编制的管理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地方党委、政府为主管理的机构编制实行“以块为主”管理形式;业务上垂直领导,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监督的机构编制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形式。1982年,省、市人民政府核定本县的行政编制1375人,其中县直党群机关119人,政府序列44个机构,编制610人,区、乡行政编制646人。1984年,省、市政府批准怀远党政群编制640人,县委、县政府根据本县情况,向党、政、群各部门下达了编制指标,党群编制150人,政府序列机构编制408人,县人大常委会编制23人,县政协编制16人,区、乡未定编,控制在原有编制数内进行调配。政法系统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另列,编制327人。
四、干部退职、退休、离休
退休退职我县干部退休工作始于1956年,当年有1名机关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1958年,国务院先后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干部退休按工龄确定其退休待遇;退职人员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至1978年的20年间,有117名干部退休,其中党政机关10人,企事业单位58人、教师49人。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对干部的退休、退职待遇作了修改。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参加革命的时期给予退休待遇,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工作年限发给退休金。退职费改为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标准40%的生活补助费,不得低于25元。同时规定,干部退休、退职后,可优先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至1983年,全县888名干部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其中党政机关39人,企事业单位253人,教师530人。冤假错案平反后按退休处理的43人,按退职处理的23人。1983年,干部退休停止照顾一名子女工作后,至1985年底,仅有88名干部退休。全县累计退休976名干部,其中党政机关47人,事业单位789人,全民企业140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教师753人,卫生人员28人。退休人员中,1949年9月30前参加工作的108人,1949年至1957年参加工作的823人,1958年前参加工作的45人。1978年以来,全县退职干部46人,其中党政机关10人,事业单位32人,全民企业4人。
离休1978年,国务院颁文规定,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实行离职休养制度。省委发文规定,干部离休后,可优先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至1981年,有69名干部离休,其中党政机关25人,企事业单位44人。1982年,国务院对老干部离休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可以离职休养,原工资照发,并按参加革命时期的不同,给予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1个月的工资;1945年9月3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增发生活补助费。根据规定,给73名已具备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改办了离休手续。1983年,停止照顾干部离休后安排一名子女工作的规定。至1985年底,有79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自开始实行干部离休制度以来,有264名干部离职休养。其中党政机关90人,企业单位106人,事业单位68人。离休人员中,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1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81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182人;离休后享受厅、局级待遇的6人,县级待遇的2人,享受副县级待遇的81人。老干部离休后,按照规定,给每人颁发了《离休干部荣誉证》,在听报告、开会、看文件等方面享受在职同级干部的待遇不变,并在生活、学习、娱乐上给予关心。1982年,县委成立老干部科,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备有图书、报刊、棋类等。县医院设立老干部门诊部和老干部病房,从各方面给予方便、照顾,努力使离休干部欢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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