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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社会福利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县设残老院,收容孤鳏无依残老30余人,生活费用从善后救济经费中支付。同年美国基督教会举办幼幼院,扶养孤儿15名。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后,物价飞涨,残老院供养日蹙,院民渐少。
1949年,县人民政府接管残老院,更名“怀远县残老孤儿生产教养院”,收养社会残老、孤儿、盲聋哑人。至1958年,收养院民70人。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收容男女孤幼儿180名。1962年,设立烈属院,收养无依烈属和老复员军人。农村生活好转后,残老孤儿生产教养院收养的孤幼儿部分陆续被人领养,部分成年孤儿安排就业,1965年两院合并。称“社会福利院”,安排就业孤儿28名,院民仅剩46名。70年代后,成年孤儿安置就业,烈属老人、社会残老患病死亡,院民人数下降,至1984年底,收养人员仅剩12人,1985年增至15人。建院35年来,院民生活费用全由国家供给,五次提高生活费标准。现每人每月生活费18元。单棉衣、被、鞋、蚊帐等生活用品按期发给。儿童入学费用,由国家负担。
二、农村社会福利
建国初期,居住在农村的孤寡老人,生产、生活由农民互助,政府重点补助。农业合作化后,改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简称“五保户”。1957年。全县农村有“五保户”3610户,4100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在“左”的路线的影响下大办敬老院,1959年全县22个人民公社办了73所社会敬老院,请进“五保老人”1753名。1961年敬老院先后解体,老人各自回家自理。1964年,全县有“五保户”5894户,909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45%。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五保”工作无人过问。1978年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政策重新落实,恢复由集体供给。1982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五保户”也分得一块责任田,集体不再供给。一度造成请人耕、请人种、请人收,花得多,收得少,温饱无保障,“五保户”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1984年县政府组织全面普查,逐户走访登记,发现全县4358户、5182人中,仅有435户、514人享受集体供给。91%的“五保户”自耕自养或请人代耕,生活无保障。当年,县政府决定,恢复“五保户”由集体供给,同时定出供给标准,规定:每人每年由集体供应细粮600斤,食油12斤,零花钱120元,烧草2000斤,一年一套单衣,三年一套棉衣,五年一床被子、一顶蚊帐。重新落实了“五保”政策。1985年,县政府又号召全县兴办社会福利院,彻底解决“五保”老人后顾之忧。年底,全县71个乡共办敬老院73所,其中乡办70所,村办3所,入院老人776名,占“五保”老人的21%;分散供养2886人,当年兑现“五保”供给款1383万元,人均377元。建新房241间,发放单衣3005套,棉衣3180套,棉被3005床,被单2800条,蚊帐3005顶,毛巾6010条。社会称赞:“五保户,不要怕,想吃啥就吃啥,腰里不断零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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