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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前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1月,怀远解放前夕,宿怀县民主政府成立县支前委员会、支前兵站,支援淮海战役。1948年11月至1949年元月,组织10万余户农民磨面粉,出动20余万民工、1000多副担架、900辆独轮车投入支前。向部队提供粮食500万斤,肥猪8500头,军鞋1万双,柴草2000多万斤。194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野战军南下,途经我县,城北高皇、大岗等乡35个村2300名群众,动用木材3500根,门板3800块,大小木船810艘,在淮河上抢架浮桥四座,支援解放军顺利渡河。淮丰、高皇、和平、五岔等村,组织1200余名妇女日夜赶做军鞋6800双,布袜4300双,支援前线。
1950年9月,1807名青年加入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参战,抗美援朝。全县同时捐献飞机大炮款15万元(新币)、干菜3亿斤,军鞋1.8万双,慰问袋2万个。
二、慰问
建国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全县均开展拥军慰问活动。县党政机关组织军民联欢,召开军政座谈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到省荣誉复员军人疗养院慰问,赠送慰问品。区(镇)、乡(社)组织慰问队,敲锣打鼓逐户慰问当地烈军属、残废军人,并发动群众制订拥军优属公约,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措施。1951年,全县组织腰鼓队633个、秧歌队560个,出动干部、群众、学生343460人,慰问烈军属和残废军人5012户,25901人。1950年~1960年,给前方战士写慰问信40376封,寄贺年片22972张,捐献鲜鱼1.8万斤,猪、牛、羊肉2.7万斤,鸡7605只,糖4300斤,粮食35万斤。1976年~1985年,向部队赠送年画10万张。1984年,县政府还分别给我县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731名军人发了慰问信,并对其县内亲属进行了慰问。
建国以来,我县先后召开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会议7次,表彰烈军属、荣复军人和拥军优属先进集体101个,先进个人2206名。
三、抚恤
建国后,优抚工作作为国家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对因战争、公务而牺牲的军人、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均给予一次性抚恤。将抚恤分为牺牲、病故、残废等几类。
牺牲、病故抚恤1950年~1952年,以粮食计算发给抚恤粮,发放标准按生前级别。1950年,牺牲抚恤最低标准为500斤,最高标准1200斤;病故抚恤最低标准450斤,最高标准900斤。1952年,抚恤标准调整为:牺牲抚恤最低1200斤,最高4800斤;病故抚恤最低900斤,最高3600斤。1953年后抚恤改发现金,年发放标准:牺牲的战士、勤警、民兵、民工级140元,班、排、连、区长、县科级210元,营、团长、县长级350元,旅、师、专员级550元;病故的战士、勤警、民兵、民工级110元,班、排、连、区长、县科级160元,营、团、县长级260元,旅、师、专员级410元。此后,1955年、1979年、1980年、1984年对抚恤金先后作了4次调整,抚恤金额大幅度提高。1984年4月1日起执行的牺牲人员的抚恤标准:班长、战士级20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2100元,营职或19至20级干部2200元,团职或15级至18级干部2300元,师职或14级以上干部2400元;病故人员的抚恤标准,最低为370元,最高为600元。
建国后,1963年和1980年两次对国内革命战争、解放战争及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及优抚对象进行普查核实,经县审定报省批准后,追认烈士72名。至1985年底,全县有革命烈士533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70名,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152名,抗美援朝牺牲的180名,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义建设时期牺牲、病故的125名,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6名。
残废抚恤建国后,对现役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中因参战、因公负伤致残者,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情况,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证,按照标准发给残废金。后每10年进行一次评残,以调整因伤情变化的等级。1950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38名,评残后发给残废证。1963年,集中对残废人员进行体检和换证工作,为5人补发新证,2人调整了残废等级,为340名残废军人换发了新证。1972年进行第三次换证,以证换证。1981年进行第四次换证,换发国家民政部统一证书,490人换发了新证。至1985年底,全县有残废人员496名,其中在职148人(二等甲级12人,二等乙级45人,三等甲级51人,三等乙级40人);不在职的348人,(一等9人,二等甲级42人,二等乙级85人,三等甲级137人,三等乙级75人)。1950年至1952年,抚恤方法是发放粮食。1952年发放标准是:因战残废军人、工作人员,在职最高特等500斤,最低三等乙级150斤,不在职的最高特等3300斤,最低三等乙级1300斤;因公残废人员,在职最高特等400斤,最低三等乙级120斤,不在职的最高特等2800斤,最低三等乙级1000斤;残废民兵、民工抚恤,特等1800斤,最低三等乙级800斤。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至1985年,抚恤金发放标准先后作了4次调整,逐渐提高。1985年的发放标准是:因战残废人员,特等在职的年抚恤金132元,不在职的570元;一等在职118元,不在职498元,二等甲级在职96元,不在职390元,二等乙级在职84元,不在职296元;三等甲级在职70元,不在职180元,三等乙级在职60元,不在职140元;因公残废人员,特等在职120元、不在职518元,一等在职108元,不在职464元,二等甲级在职86元,不在职350元,乙级在职76元,不在职268元,三等甲级在职64元,不在职180元,乙级在职56元,不在职工40元。
定期定量补助建国后,对孤老烈士家属,孤老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无力抚养的烈士、军人未成年的子女,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了由群众优待外,由政府按月给予实物补助。1953年起,改发现金,每人每月3—5元,1960年调为5—7元,1970年调为6—10元,1983年调为10—15元。随着定补人数逐年增加,定补款也逐年增加,1950年全县支出补助款3000元,1965年增至7万元,1975年后增至15万元。1984年定补人数增至1391人,定补款增至15.3万元。1949年至1985年,全县累计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144万元。
优待建国后,对居住农村的革命烈士遗属、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年老体弱、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实行代耕和包耕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
1952年全县有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5846户,耕地118759亩,享受代耕的1089户,代耕土地28609亩,占总亩数的24%。其中互助组代耕的占50%。至1955年,为优抚对象代耕4092户(次)、52970亩土地。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优待形式由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日,按“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不困难不优待”的原则,给予优待劳动日补助,补助办法是:以全社平均每人所得劳动日为标准,除去自做劳动日,不足部分由集体补助,优待劳动日参加年终分配。对孤老烈属和家庭特别困难的优待户,适当提高优待标准。1956年至1961年,全县平均每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有959.5户,计48万个劳动日。最高优待户一年分优待款120元。1979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改为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提取、统一兑现的办法,发证到户,提取金额订入生产承包合同。1982年,优待金改由“村筹乡管”,保证每户每年优待150—200元。1982年—1985年全县累计优待2234户,发优待款157.9万元,平均每户每年优待1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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