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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法律顾问工作始于1957年3月,由县人民法院兼管,配有专职公证员1名,律师2名,当年办理各类公证文书58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80件,公民权利与义务公证6件);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160人次;受被告委托和法院指定担任刑事辩护8件,代书法律文书156件。1958年6月停办。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司法部下达《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后,我县于1980年10月,正式成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隶属司法局。公证处1982年开办房屋买卖、领养子女等民事公证业务。顾问处开办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写诉讼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业务。1983年后,公证、顾问业务量增大。增办经济合同公证和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
1985年底,全县有专职公证员5名,专职律师4名,兼职律师2名。总办各类公证文书122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100件,公民权利和义务公证126件),接受刑事案件辩护118件,民事案件代理诉讼55件(其中经济纠纷29件),非诉讼代理46件,代写各种起诉、上诉文书809件,解答法律咨询1684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163人次。此外,专职律师还受聘于42家企事业单位和3家个体商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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