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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审判
建国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基层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1951年全县设立11个区、182个乡调解委员会,配调解员1457人。“文革”初,基层调解组织被诬为“搞阶级调和”,是“阶级斗争熄灭论”的代表,被批判后解体,1978年后恢复。1980年10月调解机构移交县司法局管理。1985年全县有基层调解委员会727个,调解员2929名,专职司法助理员13名,兼职25名。
1950年至1966年全县共审结民事案件4285件(调解结案2582件)。其中婚姻纠纷292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8%。1973年至1983年审结民事案件1960件,其中调解结案1035件,占结案总数的52.81%。
1984年至1985年,发案数较1983年前有上升趋势。受理、审结案件503件,其中田边、地亩、宅基、鱼塘纠纷案占54%,婚姻案占21%,赔偿案占25%。调解结案387件,占76.9%。民事案件,主以调解、耐心教育与疏导为主,僵化者始以审判。
1950年至1966年全县共审结民事案件4285件(调解结案2582件)。其中婚姻纠纷292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8%。1973年至1983年审结民事案件1960件,其中调解结案1035件,占结案总数的52.81%。
1984年至1985年,发案数较1983年前有上升趋势。受理、审结案件503件,其中田边、地亩、宅基、鱼塘纠纷案占54%,婚姻案占21%,赔偿案占25%。调解结案387件,占76.9%。民事案件,主以调解、耐心教育与疏导为主,僵化者始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