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建国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基层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1951年全县设立11个区、182个乡调解委员会,配调解员1457人。“文革”初,基层调解组织被诬为“搞阶级调和”,是“阶级斗争熄灭论”的代表,被批判后解体,1978年后恢复。1980年10月调解机构移交县司法局管理。1985年全县有基层调解委员会727个,调解员2929名,专职司法助理员13名,兼职25名。
1950年至1966年全县共审结民事案件4285件(调解结案2582件)。其中婚姻纠纷292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8%。1973年至1983年审结民事案件1960件,其中调解结案1035件,占结案总数的52.81%。
1984年至1985年,发案数较1983年前有上升趋势。受理、审结案件503件,其中田边、地亩、宅基、鱼塘纠纷案占54%,婚姻案占21%,赔偿案占25%。调解结案387件,占76.9%。民事案件,主以调解、耐心教育与疏导为主,僵化者始以审判。
上一篇:引子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