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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民国以前,县无审判机构,重大案件统由县令审理。
民国二年(1913年),始在蚌埠市设立凤、怀地方法院,受理怀远、凤阳两县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二月,县城沦陷后,案件审判恢复旧制,由县长亲自审理。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凤怀地方法院恢复,县设司法科,直至解放。
建国后,1950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1951年10月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就地审理案件,在龙亢、河溜、双沟设立巡回法庭。1955年成立城关、苏集、龙亢人民法院。1956年3月,建立审判委员会,案件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合议制。“文革”初,机构被砸烂,1968年3月被军事管制。1973年4月恢复。下设城关、常坟、马城、河溜、龙亢、双桥、平阿、包集、淝河、沙沟10个基层人民法庭。1979年10月,复建审判委员会。1982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民国二年(1913年),始在蚌埠市设立凤、怀地方法院,受理怀远、凤阳两县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二月,县城沦陷后,案件审判恢复旧制,由县长亲自审理。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凤怀地方法院恢复,县设司法科,直至解放。
建国后,1950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1951年10月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就地审理案件,在龙亢、河溜、双沟设立巡回法庭。1955年成立城关、苏集、龙亢人民法院。1956年3月,建立审判委员会,案件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合议制。“文革”初,机构被砸烂,1968年3月被军事管制。1973年4月恢复。下设城关、常坟、马城、河溜、龙亢、双桥、平阿、包集、淝河、沙沟10个基层人民法庭。1979年10月,复建审判委员会。1982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