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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经济检察工作以“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为中心开展工作,全员参加“打虎队”(当时对贪污犯称之为“老虎”、贪污数额在旧币1000万元以上的为“大老虎”;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中等老虎”,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老虎”)。当年全县共打“大老虎”26人,“中老虎”88人,“小老虎”298人。被起诉判刑30人。
1953年,围绕粮食统购工作,严惩套购倒卖粮食的犯罪分子,侦破套购案3起。奸商陈××拉拢粮食公司干部窃取商情,压价骗购粮食,掺土、石,高价出售,被依法逮捕,震慑11名粮贩子主动向县工商科登记自新。
1956年,人民检察院成立自办案件侦查组,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贪污案立案标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严惩贪污分子条例》规定,查出新马桥、马头城、包集3区供销社贪污分子25人,贪污公款254.2万元,占3个区供销社职工总数的30%,已造成群众闹退社的严重后果,检察起诉后逮捕4人,行政处分17人,免于处分4人。
1962年自办案件停办,经济检察仅受理极有影响的经济大案。1965年检察出城关粮站粮管员贪污1.6万元经济案,罪犯被起诉法办。
“文革”十年,经济检察工作中止,1979年恢复。1980年人民检察院遵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配合林业、水利部门,查处找郢乡茆北村哄抢茨淮新河护堤林案,起诉法办3件5人。
1982年8月,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经济检察科。当年受理贪污行贿案件17件19人,逮捕6人,提起公诉4件4人,免诉4件4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件2人;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重大投机倒把、诈骗国家资财案件4件13人,追赃款60770元;办理破坏森林案18件24人,逮捕6人,起诉3人,免诉1人,行拘罚款8件12人,收回林木6080棵,追回损失款15600多元。对梅桥公社周口和梅桥两大队集体砍伐树木2700多棵案侦查后,对负有重大责任的大队党支部书记作了严肃处理。
1983年经济检察配合刑事检察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严打经济犯罪。当年受理17件20人,办结10件10人,逮捕起诉8人,免诉2人,挽回经济损失25.51万元。办理毁林案3件,立案3件,逮捕3人,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
1985年自侦经济案33件46人,立案27件31人,逮捕21人,追回赃款27万余元,没收摩托车5辆,电风扇70台,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立案中有干部9人,占立案人数的29.1%,职工17人,占54.8%,其他身份的5人,占16.1%,案属贪污性质的占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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