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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管理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县行保甲制。全县设10个区,809保,8274甲(10户一甲,10甲一保)。实行户口门牌制,人口流动由保、甲管理。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并设5区,237保,7284甲。民国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1938至1945年)沦陷期间,日伪县政府设6区,413保,5394甲,行“良民证”、“县民证”、“居民证”,居民凭证行动,无证拘押。民国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1946年至1948年),县设5区,42乡(镇)710保,6214甲,户口由公安局管理。
建国后,城、镇居民户籍由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管理,农村由乡人民政府管理,水运、渔民由水上派出所管理。城镇户口分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八项;农村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水上实行签证。
1958年“大跃进、大炼钢铁”开始后,农村社员多盲目进城“弃农就工”寻找工作,户籍管理一度混乱。196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后纠偏,但对在城市已有职业,生活有靠,已婚者则承认人户。1968年至1974年“文化大革命”中,户籍管理机构被砸,正常工作停滞,加之城镇居民、青年学生“上山下乡插队落户”,户籍管理工作再度混乱。1978年后,逐步正规。1979年成立县城镇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对城镇户口、街名、门牌进行全面整顿。1980年各区相继建立公安派出所,配置专职户籍警,建立各类人口档案,同时按公安部(1977)140号文件,对老、弱、病、残在农村无依靠的城镇下放职工、下放知识青年、历次政治运动中被错划、错判、错管以及错误开除下放农村的干部职工及其原属城镇户口的家属、子女和申报的科技人员家属、子女办转城镇户口,重新更换户口底册,户口簿。
1984年秋,县政府对自理口粮到城镇务工、经商、运输、经办服务性行业,有固定住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营业执照者,以及县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长期合同工,经当地派出所核实证明,报县公安局批准的农民,可办理进城户口。1985年底全县共办常住、暂住农民进城户口6012人。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54年县公安机关将特种行业,即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列入治安行政管理。对经营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登记,由派出所发给经营许可证。随时接受派出所的检查、监督。当年,全县有特种行业17户,57人,其中,旅店业5户45人,旧货业2户2人,印铸刻字业5户5人,修理业5户5人。
1959年,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人员进行遵章守法教育,重新制订管理制度。
1979年特种行业重新整顿,开业、歇业、转业审批权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98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新的规定》,将旅店业(包括旅社、招待所、车马店、浴室)、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列为特种行业。修理业、印铸业和一般收购生活废旧业划出。年底,全县有特种行业39户、538人。其中旅店业36户、523人,刻字业2户,7人,收旧业1户、8人。设治安保卫委员会4个,治保小组21个,配治保人员108人。
三、爆炸物品管理
县境山丘盛产花岗岩、石灰岩等建筑材料。县民靠开采山石为业者众多,俗有“靠山吃山”之说。
建国初,山石开采量小,爆炸物品多由开山者自购自存。1957年县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制订爆炸物品购、存条例。当年在东庙乡和县砂石厂建炸药仓库两座,用户凭证限量购买。1979年后,砂石开采业迅速发展,爆炸物品用量剧增,爆炸事故迭出。利用炸药犯罪案亦有发生。
1984年县公安部门认真贯彻中央与省政府《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在城关、东庙、唐集、上洪、下洪、涂山、禹庙、新城口等地再建爆炸物品储存点10个,严格三员(安全员、会计员、发货员)、四证(销售证、储存证、使用证、购买证)制度;彻底清查收缴社会流散爆炸物品;整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举办爆破员培训班,定期检查,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当年办班5期,合格领取《爆炸员作业证》者274人。1985年办班7期,合格领证256人。同时制订《民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1985年6月,县人武部、公安局、乡镇企业局联合成立山场开采安全管理、经济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从安全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和生产单位、采石工签订职、权、益责任合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即按合同处理,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群众联防
群众治安联防工作始于1953年,工作机构由第四届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倡议组建。1954年县、区、乡有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182个。专、兼职委员1073人。
1956年治保组织随行政区划变动,重新组建。治保人员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一般由7~11人组成,治保任务是向群众进行敌情教育,保卫生产、保卫要害部位、保卫公共财产、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部门破案。1957年全民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面51.3万人。年底,各级治保会发展到365个,2446人。1960年增至449个,4023人。
1964年8月,县治保会在平阿区砖桥公社吴圩大队邀请蒙城、凤台等邻县,协议三县边缘结合处集市管理与治安联防事宜。1966年至1971年“文化大革命”中的群众联防多由“民兵小分队”与“群众专政指挥部”取代,治保会减至289个,1818人。1973年7月,贯彻第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治保工作再次加强。全县25个公社(镇)439个大队普建治保会,保卫人员增至2199人。县城老西门、轿拐街、南门口、县医院门诊部设4个治安小组,每组4人,白天值班维护公共秩序,夜间巡逻放哨。1975年治保组织进行学习整顿,治安业务水平大大提高,可破获一般刑事案件。1978年后,各级治保会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发动全民制订“乡规民约”(又称“文明公约”)、“村民公约”。1982年全县71个公社、1个镇、723个大队、4361个小队、152112户制定了“公约”,群众自定、自管,治安状况大大好转。1984年又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县城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承包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1591个、4497人,签合同1608份。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后,对狠刹赌博、偷盗等刑事犯罪,有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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