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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的物价
建国前,私营商业商品无统价。经营者依据成本,综合行情自行制订。正常年景商品利率不高,物价无大波动,每遇战祸或自然灾害则会大起大落。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县境食盐每斤价白银4分2毫,每包(100斤)4块银元。民国初年至民国二十年(1931年),每包盐价8~9块银元;在军阀混战中,涨到每包价12~13块银元。民国十九年(1930年)年丰粮足,市场小麦1块银元1斗(30斤);翌年大水后,涨到2块银元1斗。
抗日战争时期县境大部分沦陷,日军进行经济封锁,交通中断,农副产品价跌,日用工业品价涨。小麦1元(法币与银元同值,下同)2斗;食盐20元1包;龙头白布由战前6元1
抗日战争时期主要商品价格对照

匹(100市尺)涨到8元1匹;阴丹士林布由10元1匹,涨到12元1匹;双金钱胶鞋由1元1双涨到10元1双。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物价一日数变,直线上涨。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后,货币成捆、成袋流行,无人清点。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县境解放前夕,货币几乎失去价值,市场交换多以物易物。
1949年元月,怀远解放后,市场更用中洲币、北海币,物价恢复平稳。
二、建国后的物价管理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一面运用统一价格、稳定币值、银行信贷、合理税收,鼓励、扶持工商业者从事合法经营;一面采取教育、警告、惩罚等措施,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投机行为,使市场物价渐趋稳定。
1950年,国营商业诞生后,积极组织食盐、煤油、食糖、香烟、白酒、布匹等主要生活资料的供应,开办各种形式的物资交流会、调剂会,指导私营商业建立物价呈报制度,统一度量衡器,实行明码标价,巩固了物价的稳定局面。
1952年,国营商业对私营工商业产品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核定货价、缩小地区差价,限制私营批发商;通过代销经销,规定零售价和批零差率,控制私营零售商的经营额和利润额;以粮价为中心,安排农副产品比价,提高生猪、菜牛、菜羊、家禽等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
1953年,粮食、棉花、食油等主要生活资料实行统购统销,统一订价,取消季节差价,市场商品供应丰足,物价进一步稳定。
1958年,农业生产下降,市场供应紧张,排队争购现象严重,供需矛盾尖锐。至1960年,不少商品出现“黑市”,高出国家牌价数倍。如猪肉,国家牌价0.73元,黑市价每斤高达8元。
1961年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冻结粮食、棉布等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人民的生活水平。对高级糖果、糕点、白酒及一些日用工业品实行高价政策,吸收回笼社会游资,缓和供求矛盾。开放了集市贸易,并由计委、粮食、税务、工商等部门组成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基层22个乡镇相应建立了市管机构,乡以下集镇成立了163个市管小组,每个乡的经营处都有一名兼职干部负责,对抑制物价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
1963年,市场供应由紧张趋于缓和。平价商品销售量增大,高价商品在年底基本取消。集市贸易价格与国家牌价差距缩小,部分残次商品削价处理。
1965年,进行全县物价大检查,检审商品9620种,其中差错288种,占3%,对价格执行偏高偏低的进行了更正和调整,并建立健全了物价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物价管理工作走上了正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为减少损失,国家冻结了农产品收购价、地方工业品出厂价,对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和地区差价留在“文革”后期处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保证了市场价格的稳定。
1971年,商业系统物价审订权交县生产组下属的计划小组。
1973年,国营商业进行全面审价,共审商品56524件,差错率6.9%,其中偏高3.7%,偏低3.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价格体系改革中,首先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1978年至1983年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47.7%。1979年11月1日起又提高了猪、牛、羊肉及蛋、禽等副食品销售价,同时给予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补贴。此后,又相继提高了皮革制品、烟、酒、棉布价格,降低了电视机、手表、涤棉布、化纤纺织品的价格,局部调整了长期以来部分商品价格不合理的问题。
1980年,成立县物价管理委员会。规定每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为全县物价固定检查日,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县内集市贸易物价,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对自行提价,变相涨价,乱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者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之处分。
1981年11月下旬,县人民政府成立调价领导小组,认真执行全国性涤棉和烟、酒调价规定,严格要求各经营单位认真检查调价执行情况,切实稳定市场价格。
1982年7月开展全县物价大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变相涨价,随意提价的53个经营单位罚款7万多元。
主要年份生活必需品交换比价表

市场零售价格指数对照表


1983年6月,县物价管理委员会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告”。8月,物价检查组查出县农资公司等7个单位,违反物价政策,巧立名目,擅自提高钢材、水泥、木材、化肥等生产资料售价,提价款35040元,全部没收上交国库。
1984年体制改革,县计划委员会正式设立物价科,下设物价检查所,1985年6月,县计委抽调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组织物价检查组,对全县生产、生活资料和紧俏商品价格进行全面大检查,处理违纪单位和个体商户201家,没收违纪金额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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