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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管理
民国时期,县境集镇和农村工匠有在自己产品刻、烙标记或姓名的习惯。
建国后,50、60年代,手工业产品仍沿旧法,多自制标记。70年代末,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要认真执行商标注册制度,不经注册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销售。要努力创名牌产品”的规定,才开始进行县产工业品商标注册管理工作。1980年2月开展普查,全县使用商标计32种,经过注册的仅怀远县酒厂“乳泉”商标一种。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始在县内认真进行商标注册管理工作。1983年至1985年,全县生产厂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证、公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计10种。
(一)怀远县酒厂“乳泉”白酒,1979年注册,注册证125630;(二)怀远县淮河塑料制品厂“天河”牙刷,1982年8月15日注册,证码160781;(三)“天河”纽扣,1982年12月15日注册,证码166505;(四)怀远县麦精液厂“乳泉”麦精液,1982年12月30日注册,证码168073;(五)怀远县农机二厂“象”牌铲运机,1985年10月15日注册,证码234658;(六)怀远县啤酒厂“圣母泉”啤酒,1984年12月15日注册,证码220513;(七)怀远县百货公司“乳泉”雪花膏,1983年3月30日注册,证码173872;(八)怀远县涂山果酒厂“金锚”红酒,1979年10月31日注册,证码125641;(九)怀远县燕集修配厂“王冠”打气筒,1984年3月15日注册,证码205630;(十)怀远县曙光饮料厂“冰乐”饮料,因与蚌埠市果糖饮料厂联营生产,商标同蚌埠果糖饮料厂注册商标。
二、合同管理
建国初,经济合同只限于国营企业与私营工商业间签订,国营企业间很少进行。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关系转为业务往来,合同签订废止。1981年12月国家《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2年4月19日设立经济合同股,12个区(镇)工商所配专职管理员,正式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当年采用边宣传、边签证的工作方法,为工商签订合同15份,金额38万元,接办外地邮寄备案合同62份。1983年继续边宣传边签证,年底,签证合同41份,金额198万元;接办外转协管合同37份,金额268万元,调解纠纷1件,处理违法1件。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7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设经济合同咨询服务部,当年为企业签定购销合同128份,1845.22万元;工商合同59份,1204.2万元;农商合同1份,1.05万元;商商合同62份,592.11万元;工工合同2份,1.71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份,168.24万元;加工承揽合同1份,3.49万元,其它合同38份,9669.74万元。另外办理签证合同259份,11360.49万元;借款合同34份,576.09万元。合同履约230份,11208.77万元,占管理总额44.1%。协管外地合同115份,355.75万元,履行60份,履约率52.2%。1985年,管理签证合同106份,716.9万元,履行60份,金额456万元,履约率达56.6%;鉴定处理无效合同20份,违法合同13份;协管外转合同80份。1983年至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普及《经济合同法》举办经济合同法讲座和培训班13期,培训合同管理员3250名,开展法律咨询120人次。
附:经济合同管理例选
无效合同确认书
怀远县燕集磷肥厂(甲方)
铜陵县太平磷肥厂(乙方)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怀远县燕集磷肥厂与铜陵县太平磷肥厂签约购销磷肥1500吨,价款二万六千五百元的合同。同年四月一日,铜陵县工商局函告,铜陵县太平磷肥厂没有法人资格。我局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确认此合同为无效合同,立即终止。如对本确认不服,自接到确定书次日起,在十五天之内,向蚌埠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期满不提复议的本确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怀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四月廿日
调解书
怀远县工商仲字(85)07号
申诉方:凤台县水产公司(供方)
地址:凤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敬修,男,49岁,经理。
代理人:孔祥彬。男,49岁,业务员。
被诉方:怀远县河溜区贸易公司(需方)
地址:怀远县河溜区河溜集
法定代表人:沈东方,男,74岁,经理
代理人:李保帮,男,63岁,业务员
上列供需双方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签订购销松木条合同一份。标的松木条,数量700根,单价十一元四角。总价款七千九百八十元。合同规定:由需方到供方单位货场当场验质点货后上车。由供方送抵需方单位货场。运费由供方负担,货款分三次结算。货到后需方付五百元,八五年元月份付三千元,余下款八五年四月底以前全部结算清。
一九八五年八月前,供方两次去人到需方单位要款,需方未付。供方于八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我会申诉,要求需方付清欠款。
经查,由于木材行情下降,需方销路不好,拒付货款,应负主要违约责任。经我会主持调解,供、需双方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需方应把销售出的松木条,按合同规定价格付款。
2.未销售出的折价销售,损失双方负担。
3.需方应付供方货款六千八百零四元八角。分两次付清。调解书送达10日内需方付四千二百九十八元八角,剩余二千五百零六元,于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付清。
4.案件受理费四十元,处理费四十元,共计八十元,由供需双方分别承担各半。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反悔,按法律处理。
申诉方:法定代表人:王敬修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沈东方
仲裁员:陈舜书记员:万筠
怀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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