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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清宣统三年(1911年)县设商办局。民国四年(1915年)改称商会。抗日战争时期,县境大部分被日军侵占。沦陷区日伪县政府设商团课,抗日根据地共产党抗日民主政府设货管局,非沦陷区国民党县政府设财政科,市场管理各行其政。
解放后,县境统一。县人民政府先后设立工商科、商业科或工商行政管理科。1958年2月,县、区(镇)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县、区(镇)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76年9月,建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人秘、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个体经济管理5个股和一个办公室。下辖龙亢、河溜、包集、常坟、马城、唐集、万福,双桥、淝河、荆山、魏庄11个区工商所和1个城关分局,有干部74人,工人48人。
二、市场管理
解放初,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当时,全县有私营工商业6332户,(其中商业2072户、饮食业1211户、工业、手工业1845户、交通运输业438户、服务业766户)。为充分发挥其在恢复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政府扶助他们克服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1951年,对无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动员转业;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通过组合,实行联购分销;对困难户贷款支持。
1953年起,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取缔粮、油、棉自由市场。严禁粮、油、棉自由交易。1955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全县形成了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市场管理工作落脚于活跃物资交流,保护合法经营。1956年12月2日,县政府转发国家《关于开放农村自由市场》的指示。1957年元月,全县粮油市场开放,允许农民在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余粮可上市交易。缺粮户、用粮行业可到市场收购。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市场由国营商业独家经营,严禁一切农副产品和手工产品自由交易。市场管理机构转变为检查机构,市场被管死。此后连续三年市场冷落,商品匮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
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后,市场贸易恢复。市场管理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物资逐渐丰富,物价回落。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市场再度被管死,物资供应再度紧张。市场管理人员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惯用提篮子,没收秤铊,折秤杆,踢摊子,没收商品等方式管理市场,一度造成黑市抬头。1972年,推广宿县“三铺经验”,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市场。1976年8月,推广辽宁省彭武县哈尔套创建“社会主义大集”的经验,在河溜集召开所谓的“社会主义大集现场会”,规定全县集市,统一于每月的初五、十五、二十五日逢集,集市贸易受到极大限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管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为“四化”建设服务,纠正宁“左”勿右的错误倾向。遵照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并存的经济体制,把市场管理寓于为市场服务之中。
三、商品管理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为稳定市场物价,执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上市商品不限,1953年2月,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粮食、油料不准进入市场。1954年9月,棉花、棉布、棉纱不准上市,县政府布告“凡是供销合作社挂牌收购的产品,都要严加管理,不准私营小贩插手经营。”1958年,管理部门规定,“外地采购人员一律固定食宿,审查采购商品,发现国家统购、派购和计划供应物资全部没收,严禁社、队、个人和国营农、林、渔场(厂)农副产品上市”。此规定一直延用至1979年。1980年后商品管理放宽。允许各类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可以自由买卖。1981年底,允许部分工业品生产资料进入市场。1982年,除粮、油、棉、生猪、鲜蛋、红麻、牛皮、绵羊皮、山羊皮,绵羊毛等一、二类农副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外,其它农副产品一律开放。1983年,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可以进城、出县、出省,不再限制。1985年,粮、棉停止统购,改行定购,可以边交售、边上市自由成交。生猪、水产品取消派购,自由交易。
四、秩序管理
民国年间,县境市场全由封建把头,官僚资本垄断控制。市场交易、秩序,由各业行、坊操纵,运用袖筒摸价、手势暗语等法成交,任意敲诈勒索。
建国初期,百业待兴,市场秩序管理沿用旧制。1951年,县人民政府为维护群众利益,暂定“凡在集镇办理耕畜交易之牙行,均须申报领取牙帖执照;凡办理耕畜交易之牙行,均应一行一帖,不准明充兼色。耕畜买卖双方,均应讲明价格,牙行经纪人不得赔价成交。”当年,全县牙行办帖37份。这种旧制延至1962年底废除。1963年,商业、供销部门和区、社、大队在主要集市设立29个农民交易所,8个贸易货栈,管理市场秩序,架通买卖双方桥梁。1964年5月,设立水产品交易所。11月,设立耕畜交易所。当年明确交易所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对耕畜市场的各项政策;取缔投机贩运耕畜和黑市活动;协助买卖双方鉴别耕畜质量,议定价格;组织购销直接见面;代办客户食宿和耕畜喂养;严格成交手续,坚持公平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交易所全部被取缔,1969年恢复,设立各类交易所78个。此后,几经反复,时有时无,直至1979年后,始恢复正常。
1980年,全县有各类交易所244个,交易员598人。其中隶属工商部门98个,粮食部门49个,供销部门13个,合作商店17个,区公所5个,公社12个,生产大队48个及个人开办2个。1982年,县工商部门在常坟、新集、上桥、胡疃、万福、龙亢、徐圩、尚庙、苏集、老西门、马城设立农机交易所,开展旧农机市场交易。
1983年,全县有267个交易所,统由工商部门管理。市场重新统一规划,将上市物资划行归类,分行就市。市场秩序管理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1984年后,规定秩序管理人员一律佩证执勤,个体商户定点设摊、明码标价、悬证经营。
五、卫生管理
县境集市历来均是露天经营,无棚无台,地摊售货,雨天满街泥水,刮风天气不敢睁眼,十分脏乱。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建国后的70年代末。
1980年始将集市的卫生管理列为管理范围。当年办理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发照时,规定饮食业“凡无卫生许可证,食品合格证者;凡开业前,工具和卫生制度不合格者;凡对饮料、食品加工不合卫生要求和标准者”,不发给营业执照。同时规定“领照经营单位或个人,开业时必须具备“五有、五不”设备与要求,不然,吊销执照。(“五有”,即有防蝇设备,有餐具消毒设备、有售货专用夹、有工作帽、工作服和围裙,有卫生组织和规章制度;“五不”,即不采购腐烂变质饮料、不出售变质食品、不出售不合卫生要求的饮料、不直接用手售食品、不用废脏纸包装食品)。同时还订立了食品卫生检查制度,食品卫生部门定期检验制度,畜牧兽医部门对肉类检验制度,个体饮食业卫生制度。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布之后,县工商部门对冷食、饮料卫生管理再次做出规定:
1.凡不具备四室一库(即更衣室、消毒室、熬料室、操作室、成品库)生产场地和卫生许可证者,一律不准从事生产和经营冷饮食品。
2.制作冰棒、冰糕、冰激凌,必须经过煮沸、熬料流程。不准采用冲料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戴工作帽,穿白色工作服。
3.容器、包装纸必须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各冷饮、食品制作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配方,保证配料的份量和质量,不准掺杂兑假。
5.出售的冰棒、冰糕、冰激凌的包装纸,必须注明厂名,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统一喷漆的冰棒箱,不准哄骗叫卖。
6.不准以假充真,出售糖精、香料、色素配制的三精水及刨冰。
7.要以质论价,生产单位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批发,销售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零售价出售,不准擅自提价。
8.凡从事经营冰棒的个体商贩,必须持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当年的冰棒卡,悬卡经营。
1985年6月,全县开展卫生大检查,查出不符卫生要求的劣质饮料19735瓶,当众销毁1559瓶,没收18176瓶。依法处理1人,罚款2人。
六、市场建设
按“取于市场、用于市场”的原则,1965年12月2日,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报请省工商局和县人民委员会同意,开始收取市场管理费。
(一)收费对象:
1.凡在我县市场范围内摆摊设点(包括流动商贩)的有证个体商贩;
2.国营、合作商店及供销合作社在市场内所设的摊点;
3.镇、社办企业以及合作商店(组)门市部;
4.在市场经营的有证个体手工业者;
5.各交易所(行)粮油市场。
(二)收费标准:
1.凡经营蔬菜、零星瓜果的摊点,位置占地面积长度2米者,每月收取市场管理费0.3元~1元。
2.凡经营干鲜、杂货、小百货、饮食、熟食业的摊位,占地面积长度2米收0.5~1.5元。以上摊点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如不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面积0.3米者,加倍收取市场管理费。
3.镇、乡、社办企业以及合作商店(组)的收费标准,参照税务局纳税营业额,酌情收取。月营业额在100元以下的每月收0.3元;100~200元的收0.5元;200~300元的收0.7元;300~500元的收1元,500元以上的收1.5元。
4.交易所、粮油市场收费,每月按收入的2%收取。
5.如个体有证商贩营业额小,对缴纳市场管理费确有困难者,应由个人申请,商贩小组评定,报县市管会批准,可以缓交或免交,待其营业额好转后再行缴纳。
上述收费规定,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1978年恢复。收费标准改为: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起点5元。到1983年4月份,起点改为15元。个体工商业户改为商业:炒货、蔬菜按营业额1.5%,香烟1%,药品0.5%,各种酒、日杂、土产1.5%,水产、禽蛋1%,副食品、豆制品1.5%,化纤服装、小百货1.5%,书店1.5%。
饮食业:茶馆0.5%,酒店、酿酒1.3%,饭店、菜馆、面食1.5%,小吃、油炸、糕点1.5%,卤菜1.5%。
修理业:按收益额计算。磨刀、修伞1.5%,补锅、补缸、革履修理2%,衡器、竹木器修理2%,机动车船、小五金修理2%,自行车修理2%,家用电器、钟表修理3%,照像机修理2%。
种养业:按收益额计算。家禽、家畜、水产业1.5%,花、鸟、鱼、虫业2%。
批发贩运:按收益额计算。三类工业小商品2%,农村产品2%。
手工业:按收益额计算。缝纫2.5%,雕刻、编织、刺绣2%,弹棉花、竹木器制品、工艺品2%,制笔、手工加工2%,制鞋1.5%,油漆按营业额1.5%。
交通运输业:按收益额计算。装卸、搬运2.5%,人力车1.5%,机动车船客货运输3%。
服务业、房屋修缮业:均按收益额2%计算。
(三)建设市场
1966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关文昌街北头兴建棚顶式的干鲜市场200平方米。1984年,在城关淮海路兴建长400米,宽15米,面积60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内有钢筋水泥结构的房架,玻璃钢瓦盖顶的房屋244间,其中封闭式带门面的45间。其余设水泥售货台,南北两头设有跨街门楼,整个市场美观大方。于当年10月28日投放使用。同时,按照统一式样又在包集建成60间售货棚,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农副产品贸易市场。
七、打击投机倒把
1951年,县人民政府为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开展了打击不法商人的运动,先后取缔87家投机商贩。1952年春,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对有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财产等不法行为的私营工商业户进行了打击。1953年11月取缔粮油自由市场,设立国家粮油销售点,严禁私人套购。是年,县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了5户粮油投机倒把商贩,没收粮食217万斤。至1956年底,全县处理不法奸商585户。1957年查获投机倒把和违法案583起,963人,查扣物资折款20.2万元。
1959年至1962年市场物资紧缺,黑市买卖盛行,副食品价格上涨,猪肉高达5元1斤,火柴、煤油、香烟、电池、肥皂等日用消费品市场不见。部分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平价收购鸡蛋、羊皮、烤烟等农副产品向供销合作社出售,换取紧俏日用工业品,再到市场上高价牟利。四年查获183起、363人,没收物资折款20.17万元,2人被判徒刑,5人被劳动教养。1963年始,投机倒把活动转向长途贩运,转手批发,内外勾结,盗窃套购。重点倒卖粮、棉、布、香烟、耕牛、黄金、银元和票证。年底查处1924人,没收利款5.3万元,查扣物资折款4.3万元。1964年查处209件,打击204件,刑事拘留2件。1965年查处2229件、2252人,没收1.23万元,罚款7.5万元,平价收购14.79万元。1968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当年查获违法案件121件、187人,查扣粮食48.9万斤,油脂油料1.5万斤,棉花37万斤,香烟211包,粮票163斤,化肥2200斤,布票2.83万尺,土布4129尺,牲畜43头,白酒831斤,现金1.44万元。1969年12月,开展“清帐、清仓、清物、反贪污、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资本主义经营、深挖隐藏的阶级敌人”简称“三清、四反、一深挖”运动。1970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反对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全县立案4180件,4508人被查处,1人被判极刑。(时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路线影响,有扩大化现象,部分城镇居民与农村社员开办的服务性行业,统统被划为“黑户”、“黑饭店”、“黑运输”、“黑包工”、“黑茶馆”,甚至卖点花生、大馍、炸馓子、杀羊和搞点家庭副业,全被视为投机倒把,给予处理,1982年后,全部平反纠正)。1972年查获贩卖农业生产机械案116件,其中柴油机63台、电动机31台、大型拖拉机15台、手扶拖拉机7台。1975年立案2568件、2803人,没收款0.65万元,补税0.47万元,平价收购1.2万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7年至1978年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依然列为是“最生动、最现实的基本路线教育”,社员正当的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活动仍被说成是“资本主义倾向和资本主义道路”,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全县在“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就迈不开学大寨的步”的政治口号指引下,查处立案10610件,没收现金73.8万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始有新的转变。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运农副产品不再视为投机倒把。1981年,全县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明确“凡以获取暴利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均为投机倒把”。1982年,投机倒把活动随经济开放之机,发生新的变化。4月,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决定》,县工商管理部门针对社会上“个人投机倒把害怕,集体投机倒把胆大,国营单位投机倒把合法化”的传言,把打击投机倒把的重点转移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大案要案上来。当年,首对常坟、马城区土卷烟冒充蚌埠烟厂《胜利》、《东海》、《百寿》、《金叶》牌香烟非法销售案进行打击,没收两区土卷烟300条,盘纸700斤,盒皮1万张,烟丝、烟叶400余斤,罚补税款1.1万元;查处龙亢区被服厂倒卖涤纶布351.31米案,罚款3000元;没收县医药公司制药厂冷饮门市部转手批发、任意提价非法利润款7162元;配合县公安部门查处常坟区永西乡经理部诈骗群众集资、投机倒把案;查处县社队企业局经理部倒卖汽车案,没收非法收入1.1万元;查处二轻局经理部,无照经营倒卖原材料商品案,没收非法收入6.9万元。1982年至1985年,全县总计查处投机倒把违法案504件,罚、没款15.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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