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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到民国中期,财政收支无预算,征额不定。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县行财政收支预算制。预算岁入10880000元(法币下同)。其中,田赋附加64000元,契税附加3000元,正税10306元,杂捐14306元。
抗日战争时期,地方财政自治。民国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1939年~1945年)年均收入1620225元。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岁收1120737000元;民国三十七年,岁收8403270000元。
建国后财政收入,以工商税、农业税为主要来源,从1958年始,形成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渠道。1949年3月至1985年,累计收入40118.11万元,其中预算内收入36504.99万元,预算外收入3302.69万元。预算内收入中,企业收入3314.77万元,占9.08%,工商各税收入14328.11万元,占39.25%,农业税收入9471.00万元,占25.94%,公债收入57.66万元,占0.16%,省市补助5603.21万元,占15.35%,其他收入3730.24万元,占10.22%。
1949年~1985年财政收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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