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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设钱粮柜掌管,支配地方课征田赋。
民国五年(1916),县设二科,主管赋、税征收,及保管、监督、审核,年末向省报帐,年初执行省下指标。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民国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1938年~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财政自理。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县设田粮管理处。恢复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
建国后,县设财政科,后更名财政局。建立县级财政。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编总预算。执行“分级管理,分类提成,不足省补”的管理方法。
1958年改行“总额分成,指标省定;以收抵支,按实绩报帐,一年一结”的管理体制。
1959年改行“收支下划,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管理方法。
1963改行“组织收入,超收分成,超支不补”(县总额分成比例9—12%)的管理体制。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
1978年起,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超基数分成”(超收分成比例为县留成65%,上交地区35%)。1980年省行分级包干新体制,我县被列为试点,实行财政经费大包干,试行以上年预算收入为基数压缩支出基数,收大于支上交,支大于收省补。年增5%,一定五年不变。岁收入基数定为1192.3万元,支出基数为1087.3万元。
1985年工资改革,包干经费支大于收,年底发生赤字29.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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