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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遵国家《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开始统购。对农户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核定应售余粮斤数,当年统购各类粮食6627万斤。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规定在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和机动粮后,余粮全部出售给国家,当年统购粮食16973万斤。1956年大水,全年仅征购粮食1710万斤。1957年推行粮食大包干,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免,五年不变的粮食政策,当年征粮14739万斤,回销农村7034万斤。1958年出现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的现象,“三定”不能落实,加之1959年至1961年极“左”路线和工作失误的干扰造成人民口粮“低标准、瓜菜代”。三年购粮38802万斤,回销12030万斤。
1965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定全县征购额8500万斤,直至1970年不变。1971年又改行“一定五年”的政策,确定全县征购包干额9000万斤,五年不变。1976年至1980年征购额8720万斤,1982年为使农民休养生息,征购任务减至8180万斤,1984年再减至8025万斤。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粮价按“倒三七”(原统购价30%,原超购价70%)。定购任务协商到户,定购数按期上交国家,定购外粮食可自由销售。当年购粮30870万斤,其中,定购小麦25074万斤,稻谷4915万斤,黄豆799万斤,其它82万斤。议价芋干5557万斤。
在粮食实行统购期间,1965年7月县内曾行余粮议购。议购规定,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准许个人与集体的多余粮食进入市场,议价销售。议购粮不抵征、超购任务。“文化大革命”十年取缔。1978年恢复,当年议购各类粮食4599万斤,1981年4360万斤,1985年12999万斤。
1973年增加粮食超购任务。按国家规定“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励与工业品奖售”。执行购价高于统购价30%,1976年提高到50%。1974年全县超购2700万斤,1976年超购3280万斤,1978年超购5080万斤,1980年超购6880万斤,1982年超购8820万斤,1984年超购14137万斤。
1953年~1985年粮食统购入库表

二、油料统购
油脂油料统购与粮食统购同步进行。1955年在粮食“三定”的同时,对油料本着“统购多余户、确定自给户、评议缺油户”的原则,采取定产、定售、定供应,按户统购,辅以民主评议,一次统购,分期供应。1956年实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统购政策,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计算单位,采用留足口油种子,有余的统购,不足的供应。1957年起,实行余油社全部统购,自给社不购、不供,缺油社部分供应。1958年实行按比例收购,油菜籽按产量70%收购,按一定比例留油返饼。1958年在大炼钢铁与“左”的路线指导下,全县油料统购仅完成任务的7%,1959年完成10.1%,1965年起实行“油脂包干”。1965年至1966年包干任务66万斤;1967年至1970年100万斤。1971年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包干任务90万斤。1976年起实行交售油料,不再返饼,按油饼折率,返给相应数量化肥(每百斤花生仁折化肥58斤,百斤芝麻返化肥54斤,百斤棉籽返化肥40斤,百斤菜籽返化肥65斤)。
1983年,取消油料统购制度,实行敞开收购。油料购价一律按“倒四六”比例(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计价。
1953年~1985年油料购销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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