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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土地制度改革后,全县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广大少地无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解放了生产力,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生产资料不足,加之受个体经营的限制,在生产中出现许多困难,不少地方又出现了雇工、放债、买卖土地等新的阶级分化。如首批土改试点的沙沟区沙沟乡,土改后时间不长即出现28户出卖土地,75户借用高利贷,1户贫农、15户中农,上升为新富农。为了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县委及时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精神,号召农民在“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上组织起来,举办互助组。1951年底全县出现第一批临时互助组1121个,参加农户9814户,入组土地19.6万亩,耕畜4598头。1952年4月,全县土改结束后,当年发展临时互助组6950个,参加农户39880户,土地82.7万亩;常年互助组1202个,8000户,20万亩土地,全县入组农户占总农户的42.2%。这些互助组,绝大部分是响应县委号召自发组织起来的,一般规模不大,发展得均很健康,增产效果明显。如:沙沟区沙沟乡东圩村孙为廷互助组,当年大豆亩均产量较单干增产近30公斤;组员孙重廷高粱亩产提高到近50公斤。但也有一些互助组因无管理经验,一度出现“忙时互助闲时散”的现象。1953年初,县委在组织总结互助合作的基础上,提出“整顿临时、巩固发展常年”的号召。将常年互助组整顿合并为890个,6296户。将经营管理改为入组土地由组统一耕种,入组牲畜、农具由组统一管理,男女劳动同工同酬,年底收益按“劳二、地八”分红。年底,常年互助组发展到2998个,32143户;临时互助组发展到5936个,42486户。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3月,县委试办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要求农民自愿入社,土地入股,比例分红(劳六、地四),劳动实行评工记分、按分计酬,土地权仍属社员个人所有。第一批先在包集、龙亢、沙沟等区试办了年四周、殷宗禄、陈万忠、孙宗全、胡庆和、严永昌6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又重点试办了142个初级社。1955年元月,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精神,将发展转入控制与巩固阶段。采用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稳步前进的方针,慎重谨慎地发展每一个初级社。当年上半年,全县发展到1457个,入社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9.3%。10月,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传达后,农业合作化形成高潮,全县两个月内办起了959个初级社,人社农户28710户,其中沙沟区一个半月办社212个,支湖乡一个月内办社24个。至年底,全县共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416个,入社农户84260户,占总户的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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