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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队伍
建国初期,本县干部人数较少,1949年底统计,全县各级各类干部共有781人。其中共产党员355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2人,初中程度的356人,其余为文盲和半文盲。年龄从26至35周岁的225人;36至45周岁的456人。
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和需要,干部人数逐年增加。1954年,全县干部人数达1310人。其中共产党员355人,共青团员347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54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210人,其余为文盲和半文盲。年龄从26至35周岁的927人,36至45周岁的108人,46至55周岁的275人。
1958年,全县干部达1320人。其中,共产党员487人,共青团员359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9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200人,其余为文盲半文盲;年龄从25至35周岁的1112人,36至45周岁的153人,46至55周岁的55人。
1965年,全县干部总数为1648人。1972年,达3756人(含中小学教师1459人)。其中,共产党员1253人,共青团员620人;具有大专学历的417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024人,初中文化程度的2315人,基本消灭了文盲。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199人,26至35周岁的1247人,36至45周岁的1603人,46至55周岁的590人,56至60周岁的78人,61周岁以上的39人。
1978年,全县干部人数增至4121人(含中小学教师2390人)。其中,共产党员1665人,共青团员300人;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500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37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2242人,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173人,26至35周岁的937人,36至45周岁的1623人,46至55周岁的1144人,56至60周岁的158人,61周岁以上的86人。
1985年,全县国家干部增至5360人(含中小学教师3304人)。比1949年干部总数增加了6.16倍。其中,共产党员2451人,比1949年党员总数增加了5.9倍;团员724人,比1954年团员总数增加了1倍。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833人,高中文化程度的874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656人。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861人,26至35周岁的1206人,36至45周岁的1582人,46至55周岁的1413人,56至60周岁的247人,61周岁以上的51人。近年,本县有的单位人员超编,出现了人浮于事的现象。
二、干部管理
分级管理建国后,干部管理内容和范围几经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干部管理的范围,对象不尽相同。1953年9月,中共五河县委组织部拟订的《关于干部管理职务范围的修订意见》,初步明确了干部管理范围。
1957年7月后,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属地委主管县委兼管的有:党委系统的工、农、纪的正副书记,各部正副部长,县委委员,县委秘书,党训班正副主任,各科(包括院、行、农场)正副科长,县政府秘书,治淮政治处主任,正副总队长,群众团体系统的工、农、青、妇、合作社正副主任,企业系统的县属各专业公司正副经理。属县委主管报地委备案的有:县委各部、局的干事,县工、青、农、妇部的部长,科长,党训班的副主任,县政府各科副科长,公安局正副股长,区委委员,副区长,区组织、宣传委员(称部长),新华书店经理,专业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区委组织、宣传干事,乡党支部书记,县直机关各科员、股长,区员、乡长、正副所长、财粮员。群众团体系统的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其余一般无职务干部,则由人事科代管,报县组织部备案。
1968年,五河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实行一元化领导。局以下至大队革命委员会,革命领导小组的成员,均由县革命委员会直接批准下文(后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下文)。县主管局、区级班子主要成员,由县革命委员会报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下文。
1978年以后,中小学教师移交给教育局管理,气象、邮电系统由上级部门管理。
1980年以后,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新华书店的干部,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是年,根据文件规定,人事部门管理局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副科长(股级科)及一般干部。原是一般干部,提拔为正副科长(股级)、股长,由人事局负责考核、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再由人事局行文。
1984年,经过机构改革后,股长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给主管局,股长职务任免,由主管局决定后,报县人事局备案。对一般干部调动,由人事局与主管局协商,人事局负责检查、监督并办理调动手续。县各委、办的正副主任、正副局长、正职科长、厂、站、公司正职干部(含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干部),由县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则由县政府下文任职。局级(含区长和相当正局级干部)正职干部经县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法律程序审查批准后,由县政府下文任职。党委系统的区委书记、乡党委书记,相当于科局级的党委书记、支部书记(含总支),由县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并下文任职。
科技干部管理建国初期,本县科技人员甚少,无科技人员管理机构、科技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1960年统计,全县各类科技人员仅有182人。1979年开始,本县对科技干部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农技师等技术职称的授予和晋升,由人事部门和县科委报地区批准。确有专长的工人提升为技术员,由人事局和县科委考核鉴定后,上报地区人事局,科委审批。科技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事宜,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科技人员调进调出,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但出进决定前,则要征求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
1980年,科技干部进行了职称套改评定工作。是年,全县套改为助理工程师职称的科技干部24人;助理农艺师16人;晋升主治医师6人;技术员53人。至此,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达1510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35%。
1981年,本县成立了技术职称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科技干部职称评定工作。截至1983年9月,全县评定获初级和中级职称的科技干部共452人。1984年,为127名长期坚持在农林牧渔业第一线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上浮动1级工资。
1985年,全县具有初级、中级、技术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25人。其中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兽医师、主治医师、会计师及原拿中学五级教师工资的教师,共为99人。是年,县人事局根据皖科字(80)103号文件规定,将符合103号文件规定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家属(含中学原五级工资教师家属),由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共296户,1104人。
三、干部培训
1949年冬,中共五河县委员会举办干部培训班4期,培训干部200人。
1954年,县委举办干部培训班6期。是年,在职干部每人基本上均受训1次。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对学习优秀者,县委均给予表扬和少量的物品奖励。
1955年,选送71名干部到省委党校和地区干训班、工农干部学校学习。其中县级干部1人,区级干部19人,乡级干部20人,一般干部31人。是年,中共五河县委举办干部训练班,培训对象有正副乡长、群众团体主任、书记、社长等基层干部1577人(含部分不脱产人员)。
1956年,县成立学习委员会,下设政治和文化学校。是年,县直机关组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448人学习理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74人学习文化。另外,抽出区、乡干部43人,参加扫除文盲学习。1957年,县直机关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组织县直机关的403名干部参加文化学习。区乡干部业余学校,组织基层干部371人学习文化。1958年,全县举办业余红专学校142所,是年,入学人数达17.9万人次(含农村不脱产基层干部),占全县总人口的44.6%,学习内容主要为政治,理论和文化。翌年,本县开办各种红专学校279所,入学人数为1.5万人次。由于浮夸风十分严重,所办的红专学校和入学人数,常是以少报多,实际收效甚微。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培训班改称“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在此期间,本县先后共举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30期,培训干部(脱产)6836人次。1978年元月,中共五河县委党校恢复正常工作,此后,干部培训工作由县委党校承办。到1985年,共举办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43期,受训人员达6697人。是年9月,县委党校尚开设一个学制二年的经济管理专业中专班,招收学员40名。
四、干部奖惩
1950年9月,县委、县政府就制订了《生产救灾奖惩办法草案》,对干部实行了优奖劣罚制度。1951年,干部的奖惩工作由人事科代管。1955年,县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奖惩工作由县监委和人事科协同管理。
1951—1956年,全县因有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有268人。其中受到党内外警告处分的37人;受到党内外严重警告时61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40人;留党察看的42人;开除公职的88人。
1957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本县对干部的奖惩依此规定办理。1959年,本县监察委员会撤销。干部奖惩工作仍由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承办。
1957—1959年,全县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853人(包括反“右倾”受到处理的)。其中县级干部11人,区级干部74人,乡级、股级及一般党员干部768人。后多数已甄别。
1960—1966年,全县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干部达849人。其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41人,严重警告处分的58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588人,留党察看的41人,开除公职的12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干部奖惩制度无法执行。干部奖惩工作一度无人过问(触犯刑律的按法办事)。
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干部奖惩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负责。
1970—1980年,全县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干部达389人。其中受警告处分的41人,受严重警告处分的73人;撤销党内职务的34人,留党察看的100人,开除党籍、公职的141人。
1981—1985年,全县受到各种奖励的干部达2155人。其中记功的300人,记大功的12人,授给奖品、奖金的1392人,升1级工资奖励的为4人,提升职务的12人,给予其他奖励的435人。在此5年中,受到惩处的干部共128人。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15人,记过的18人,记大过的10人,降职的1人,撤销职务的17人,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9人,开除公职的6人,受到刑事和其他处分的49人。
五、干部录用选聘
干部录用建国初期,百废待兴,需用大量人员。主要录用人员为军队复员、转业军人;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合作化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国家分配来的少数大、中专毕业生,工人中和社会上吸收来的优秀分子;原国民政府中的旧职无恶人员及各单位自行录用的人员。1956年,全县共录用干部473人。其中,临时工转为干部的233人,复员、转业军人44人,合作化过渡来的原商业人员和社会上吸收录用的196人。1960—1962年,从工人中选录297人为试用干部。录用前,经单位申报,通过文化考核、身体检查,合格后予以试用。其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合格后,转为正式干部。
1964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本县选用40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工作队队员,翌年,转为国家干部。
50—60年代,录用、提拔干部的标准,着重视其政治面貌、家庭成份、社会关系、思想品德及个人表现。坚持按才使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录用干部甚少。提拔干部均以毛泽东主席提出的接班人四个条件为依据,大力起用工人、农民、转业军人、退伍军人,知识分子提拔极少。
1971年,批准158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长期代课教师和9名税务助征员,为国家正式干部。是年12月,为了充实工矿和农村青年,妇女部门的工作,录用90名新干部到基层工作。此后,虽然录用了不少新干部,但由于机构不断增加,又处于新老干部交替之际,便起用部分工人作为干部使用,即“以工代干”。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颁发了《吸收录用干部的若干规定》,对录用干部的原则、条件均作了明确规定。
80年代初期,录用、提拔干部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主要标准。但任人唯亲的现象在个别部门时有发生。
1980年12月,县委组织部、人事局联合发出通知,停止新增和使用“以工代干”人员。
1984年,对全县880名“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确定1980年以前的“以工代干”人员,补办手续后转为干部的35人,免试转为干部的156人,应试择优录用为干部的135人,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辞退。
1976—1985年,本县人事部门从工人、农民、社会知识青年、科技人员、非干部身份的大学生、中专生、“以工代干”的人员中,共录用650人为国家干部。
干部选聘80年代初,本县部分干部年龄趋于老化,加之离退休干部增多,需要人员补充。为充实基层干部,1984年,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对基层干部实行选聘制。选聘对象:乡、村、队原主要不脱产的基层干部,非脱产的农技人员,“社来社去”的大中专学生,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应聘人员条件是: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做共青团工作不超过27周岁)。经过报名审批同意后,并签订合同,任期为3年。能胜任工作的期满后可续聘,不称职的可随时解聘。应聘人员不转户口,不收回原承包土地,不享受物价补贴。工资待遇:乡党委正职干部每月45元,副职40元,一般干部35元。1985年7月,上述人员月工资分别增至为65元、60元、50元。到1985年底,全县共选聘干部205人。其中,政研干部20名,财政干部71名,计划生育干部13名,妇女干部27名,共青团干部13名,乡镇干部61名。是年,县委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后,有15人转为正式干部,189人继续受聘,1人被解聘。
毕业生分配1951年,明确了初、中专以上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毕业生分配工作,坚持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优才优用的分配原则。
50年代分配到本县的大专生甚少,初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为多。1962年,接收大专毕业生59人,中专生5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接收大专、中专生(含工农兵学员)301人。
毕业生的分配,不同时期各有侧重。60年代初,强调到生产第一线去锻炼,大部分分配到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期,强调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除少数人员被行政机关留用外,大部分均分配到基层去。
1984年,本县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制度的改革。对新分配来的毕业生,先由县计划委员会制订出分配计划,与县教育局、人事局共同协商,进行分配。人事局负责对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和管理工作。
1980—1985年,本县共接收大专毕业生214人(含电视大学毕业生29人),中专毕业269人。
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队转业干部,主要根据其原在部队的职务,分配相应的工作。
1952年,本县接收部队转业干部87名。其中营级干部2人,连干9人,排干76人。安排任副乡长的51人。回乡务农的36人。1954年,接收部队转业干部22人。其中,任县直机关党总支副书记的1人,任副区长的1人,任股长的11人,任文化馆副馆长的1人,其余均为一般干部。1956—1957年,共接收部队转业军人45名。主要分配到商业、粮食、文教、卫生系统工作。1958年,接收部队转业军人62名,安置在工交、农林水、文卫、政法、党群、财贸等部门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部队转业干部一度当做“复员”处理,只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不予安排,大都是“哪来哪去”。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80)3号文件精神,对1969—1975年7月期间作“复员”处理的65名部队干部,重新改办了转业手续,明确其干部身份,调整了工作。
1976—1985年,全县累计接收部队转业干部397人。其中,团级干部7人。营干112人,连排干部278人。大多数人分别担任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工作。
六、退职退休离休
退职老弱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年限较短的干部,职工要求退职,批准后便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政府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其标准: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只发给本人1个月的工资,1—10年者,每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工资,10年以上者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本人1个半月的工资(前10年每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工资)。补助费的多少视其工龄长短而定。
1962年,精简机构,下放人员,本县部分干部自动要求退职,当时均按下放人员处理,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
1978年后,经过批准退职的干部,不再实行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办法,改为长期补助。每月只拿本人原工资的40%,退职后,生活补助费少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以保证个人最低生活水平。
退休退休条件: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10年以上的干部,实行正常退体制度。干部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个别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退休。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发给不同标准的退休金(工资)。正常的每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0—80%,因公致残、致伤的干部,每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并按规定发给护理费。干部退休后,仍享受与在职干部同样的政治、福利、医疗、困难补助等待遇(但不享受满勤奖)。建国后至1985年底止,全县历年来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累计达1130人。
离休国家对干部实行离体制度,是从1983年开始的,是年,本县开始执行这一制度。
离休干部为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年龄与干部退休年龄相同。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经批准后,便可办理离休手续。对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者,可适当提前或推迟离休。
1983年以前,本县有一批在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国家尚未实行离体制度前退下来的,当时均按退休办法处理。1984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对原来办理退休手续的抗日、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进行重新审定。在审定的108名老干部中,将符合离休条件的106人改原退休为离休,并发给“离休荣誉证书”。
干部离休后,每月仍拿100%的工资,其政治、福利、医疗、困难补助等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但不享受满勤奖)。
干部离休后,根据离休时批定的职务,每月国家尚发给交通费。地、市级或享受地、市级的离休干部,每月交通费30元,县级或享受县级的离休干部,每月交通费20元,一般干部为10元。
1985年底统计,全县共有416名老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108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308人。
为了做好日益增多的退、离休老干部的服务工作,1981年,成立了老干部科。有条件的单位,还设立了老干部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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