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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体制
清代各项税捐由户部办理,省布政司按年下达岁征比额,由州县直接征收上缴藩库。盐税则由中央垂直管理。本县设有盐厘局,并在东卡、北店、沫河口、张家沟等处先后分设盐卡,征收的盐税作为国税上解藩库。地方牙行均领有部帖,征额分上中下三则,上则解藩库交纳,中下则解牙厘局交纳。其他杂课均由地方官自定。本县除商税外,尽征尽解,没有定额。民国初年沿清旧制,县设厘金局、厘卡、税捐稽征处。地方性税捐由地方官自定。但由于军阀混战,税务体制混乱。直至民国17年(1928年)随着全国财政统一,始实行国税、地方税分级管理。民国22年(1933年),本县设立地方税局,开征营业、烟酒牌照、牙帖、屠宰等税及各种附加。民国23年(1934年),全国财政会议划定省、县收入五项原则,实行省、县财政分立。牙税改由县级征收,修正税率、罚则,并废除一些苛捐杂税。民国后期,又陆续开征新税,逐步形成关税、盐税、田赋、地方税等税系及各种苛捐杂税100余种。盐税由中央管理,自设机构征收。五河曾设有总卡一处,分卡三处,缉私卡两处。田赋由省管理,由县征收。民国35年(1946年),实行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开。中央税有所得税、遗产税、货物税、盐税、矿税、关税、印花税、特种行为消费税;地方税有土地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营业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等。其他杂税仍由地方官自定,名目繁多,百姓不堪其苦。民国36年(1947年),蚌埠货物局升为一等局,辖宿县、怀远、五河等13县,后又分开成立蚌埠直接税务局仍辖五河县。民国37年(1948年),蚌埠直接税务局同货物局合并成立国税稽征局,各种捐税猛增,税务管理体制陷于混乱。
建国后,税收体制基本上执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建国初期,致力于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的税制。1950年中央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纲要》后,本县于是年3月即实行新税制。1953年,依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对原工商税作若干修改,实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目、税率,修订营业税等。“二五”期间,工商税收制度又进行一次重大改革,在原有税目的基础上,简化税制,并相应地扩大了地方税收权限。1973年1月,本县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合并税种,简化税目,修订税率,改革征收制度,下放部分管理权限。1977年国务院重申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和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1978年以后,本县贯彻中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为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对新时期税收作了改革,企业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5年又开征了企业调节税。
二、税种税率
农业税收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本县应征熟田7.52万亩,每亩科征地丁漕项并米麦征银8分3厘,计征额银6271.71两,随征加一耗银627.17两。又每亩科征漕粮兵赠等米1升零3勺,共征米781.5石,征粮不折银。宣统二年(1910年),本县共征地丁银4634.8两,随征漕粮701.6石。民国初年,本县田赋征收仍从清制。民国2年(1913年),废两征元,库平银1两折银元1.5元。地丁漕粮一律折征银元。民国5年(1916年)漕米改照七五折洋。民国8年(1919年),本县实征田亩66.13万亩,每亩定率2角5分零8毫,征额银18867.23元。民国21年(1932年),本县编造缓征清册,册编民田9.28万亩,其中有原额田7.52万亩,豁除荒田1469亩,实征熟田9.23万亩,每亩科田赋银元0.258元,计征银2.31万元。民国28年(1939年)田赋征很2.6万元。民国30年(1941年),淮北苏皖边区泗五灵凤县实行田赋改粮。根据苏皖边区政府秋季公粮政策,征粮标准分三等:上等户征秋粮收获量的12%;中等户征秋季收获量的8%;下等户征秋季收获量的5%。赤贫者免,抗属、烈属、公务人员家属优待。民国32年(1943年),泗五灵凤县依据苏皖边区《三十二年秋季救国公粮公草征收条例》,实行累进征率。其标准共分11级:每人收获量不满50公斤者免征。每人收获量在50公斤以上不满100公斤者第1级,征收3%。每人收获量在100公斤以上不满150公斤者为第2级,征收4%。每人收获量在1000公斤以上者为第11级,征收18%。另订,夏季征粮1公斤随征公草1公斤,秋季随征公草2公斤。民国34年(1945年),《淮北苏皖边区民国三十四年度夏季救国公粮公草征收办法》规定:本季救国公粮之征收,依据各县政府核准夏季固定之收获量,接每户每人平均之数目,以累进办法征收之。其标准共分18级。以每人收获量不满40公斤者免征。每人收获量在40公斤以上不满50公斤者为第1级,征收2%。每人收获量在750公斤以上者为第18级,征收20%。
1949年,本县仍实行老区的公粮制,夏秋二季继续征集公粮公草。1950年夏季公粮征收,实行累进率,共分23级:每人夏粮收获量不足25公斤者免征。25公斤以上不足35公斤者征收4%;35公斤以上不足45公斤者征收5%;265公斤以上不足280公斤者征收48%;285公斤以上者征收50%。是年9月,皖北行署颁发《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公粮征集制改为农业税征收。并以公粮的征率为农业税征率。淮北地区以60.5公斤为起征点,并规定按正税的15%计征地方附加。
1952年,安徽省发布了《1952年农业税实行细则》,规定农业税以户为纳税单位,按每户农业人口平均全年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另有规定免税者外,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产量计算,夏季以小麦为主粮,秋季以稻谷、黄豆、高粱为主粮;杂粮一律折合主粮。是年,全县农业人口36.15万人,有收获土地206万亩,常年产量98680吨,人均产量273公斤,税率14%,依率计征原粮14378吨。195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坚决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负担政策。进一步核实田地,厘定常年产量。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以社为纳税单位的试点。
1958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的征收仍以粮食为主。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计税产量以评定的常年产量为标准,税率14%。对个体农民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同时继续执行增产不增税的方针。1959年由于浮夸风的进一步发展,产量越评越高,粮食亩产75公斤,上报250公斤,造成征购粮都过了头。1962年中央决定:国家征收农业税和购粮的数量,应当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1963年中央规定农业税征收范围: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菸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农林特产的收入——后来规定有免征界限;柴山、草山、草滩、藕、鱼花池、芦苇、茴草、苜蓿、果类等其他收入。对单干农户,除与所在地生产队按同一税率计征外,根据不同情况,另行加征税额一至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同时规定,对少数收入多或者有剥削行为的富裕户,不受加五成的限制,可以适当多征一些。加成征收后的总税额(包括地方附加),不得超过该户当年产量的30%,是年因灾本县农业税大部分减免,仅征收入库39万元。
1965年,为了稳定农民负担,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是年本县纳税单位为2670个生产队,纳税地亩112.8万亩,常年产量7.88万吨,平均税率10.8%,依率计征农业税8534吨。除去减免,实征粮2701吨,折人民币61.72万元。1969年,开始第二个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但比第一次常产加5—10%。1971年中央通知,粮食征购任务,从1971年起,改为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3年贯彻粮食征购任务“四统一”(统一征购、销售、调拨、库存)。同时确定“三留”(口粮、种子、饲料)的标准。1977年国家要求“五五”期间要稳定农业税的负担,进一步落实“合理负担、藏粮于民”的政策。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并开始实行新的一定五年征购和超购任务不变的政策。税率保持在10.9%。1978年,中央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农业税起征点和口粮标准,水稻地区200公斤,杂粮地区150公斤。1979年实行夏秋两次征收,两次减免的政策;沿淮地区,夏季的起征点暂定37.5公斤,一麦一豆地区为60公斤。仍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为纳税单位。
进入80年代,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农业税的征收逐步实行“以户递交,以队结算”的办法。1985年,生产队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按各农户和小组承包土地的数量和产量,把生产队原征收任务全数落实到户、组。是年,全县农业纳税单位由上年的2820户,增至9.49万户。农业税常年产量13.26万吨,平均税率5.7%。依率计征税粮7150吨,除去减免,实征农业税266.15万元。
五河县农业税征收实绩表
单位:万元

农业赋税附加清代田赋,不论民田卫田一律随征加一耗银,名为耗羡。光绪十九年(1893年),本县民田加一耗银额为634.25两。其中常数600两,用于本县官吏养廉。民国年间,加耗推而广之,遂形成附加税。民国20年(1931年),田赋加耗四成。翌年,田赋计征银2.65万元,而附加征3.64万元,为正税的1.37倍。
建国初期,农业税的附加率为15%,1951年改为20%。1952年农业税附加被裁去,1954年又恢复,其附加率仍为15%。农业税附加征收实绩,1959年入库10.47万元,1965年入库7.1万元,1975年入库19.24万元,1985年入库40万元。
五河县农业税定产征收决算表
单位:公斤、元

工商税收清末工商各税有牙帖税、田房契税、牛马猪羊税、花布油烟税、典铺税、盐税等6种。光绪二十年(1894年)牙行杂税每帖1张税银4钱5分至1两不等。盐税为清末税收之大宗,由中央直接管辖。本县曾设有盐卡多处。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仅五河卡岁额引课银906.64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因庚子赔款举办牙捐,由筹议公所刊发执照。牙帖捐定例五则:上则年捐银20两,上次则16两,中则12两,中次则8两,下则4两,对小本生意无力领帖户,令其纳捐领照。典铺税每典按年纳税银5两。花布、田房契税、牛马猪羊等税,每两锐银3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筹议公所又开办房镇、烟草、烟灯、酒肉等捐。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10月,清政府以筹军饷为名整顿契税,由布政司详准,从翌年春始,契税每两税银6分,并随征加耗6厘。同时停征印花税(至宣统元年复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定章,另收契纸银每张1钱。同时开征商船渔船税,以洪水上治安。各关所过货物一律抽税。
民国元年(1912年),本县接办货厘局。翌年县货厘局兼凤阳常关,所收关税除按比额上缴外,余额留做县府经费。田房契税,民国3年(1914年)仍沿用清代成法:买九典六(即按买价9成,典价6成征税)。另收契纸价每张5角。同时开办屠宰税、牙帖税。民国4年(1915年)财政部改定契税为“买六典二”征收。并规定屠宰税以猪牛羊为限,由屠宰户完纳。民国10年(1921年),契纸每张加价至1元。民国20年(1931年)裁厘后,牙帖税厘订章程,将牙帖分长期、短期两种。长期帖以10年为限,共分四等:一等帖捐银600元,二等帖捐银400元,三等帖捐银200元,四等帖捐银100元;另纳年税一等60元,二等40元,三等20元,四等10元。短期帖一年一换,只收帖捐不纳年税,只准小本营生的行户捐领。本县无一、二等;另订三等帖年银40元,四等帖30元,五等帖20元。是年,本县牙帖税比额3690元,由县征收,如数上解。同时,国民政府还扩大了统税课征范围,增加了卷烟、火柴、棉纱等5项,后增至10余项。增加盐税每引征国币5元。对商船渔船进行查编户口、根据船的大小容量收缴月捐。单位税银核定商船为10等。一等船装3000石以上者,月捐银8元;二等装2500石以上未满3000石者,月捐银7元;十等船装未满100石者,月捐银5角。渔猎船只,按月收捐。其捐率为:大号渔船月捐银1元,中号月捐银6角,小号月捐银3角。民国22年(1933年)开始契税随征附加,额定银为9700元。翌年,安徽省政府修正契税,税率改为买契6%,典契3%,契纸每张价1.45元,另加印花税2分。民国24年(1935年),本县工商各项税额,收契税及附加4150元,牙帖税及附加792元,牲畜税及附加126元,杂捐1620元,杂收1.03万元。其各种杂捐收入远远超过正税。
民国30年(1941年),苏皖边区民主政权泗五灵凤县工商各税分省款和县款两种。省款包括盐税、货物税、检查费、契税50%;县款、契税50%、牙帖税、屠宰税、烟酒税等。同时确定盐税、契税、牙帖税、屠宰税、检查费、烟酒税等为正税,其他各种苛捐杂税一律豁免。民国31年(1942年),苏皖边区政府规定税率分三种:第一种是必需品,基本上免税,最高征率为3%;第二种是一般日用品如糖等,征收5—8%;第三种是非必需品,如香烟、化妆品等,征收12—15%。民国35年(1946年),泗五灵凤县工商税分货物税、营业税、地方税三类。货物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营业税包括盐税、产品税;地方税包括牙税、屠宰税、契税等。
建国后,本县工商税收初期基本沿袭民国时期的税种。1949年开征的有货物税、营业税、牙税、屠宰税等四种。10月,皖北行署规定:牲畜交易税限于牛马驴骡猪羊6种,按成交价格3%征收牲畜交易税。11月对商事、产权、人事、许可等四类33目凭证征收印花税。1950年元月,财政部颁布新税法。税目有9种,本县开征7种。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使用牌照税等。屠宰税税率为10%,利息所得税率5%。1951年开征工商所得税。1952年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翌年改为文化娱乐税(后因上演样板戏免税,于1966年停征)。1953年国家税制调整,分为四大类: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其他各税(含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有分税11种,本县开征10种。货物税税率:机制烟120%,手卷烟100%,白酒80%,植物油10%。1954年牲畜交易税停征,国营收购生猪羊列入屠宰税。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三税合一,改为工商统一税。一税又分为两大部:工农产品部和商业零售部。税率:麦粉、粮食3%,植物油10%,棉布5%,色布10%,砖瓦5%,原木10%,电力15%。1961年屠宰税从10月20日起,一律改为按头固定税额征收:宰猪每头6元,宰羊每头1.5元。1962年因农村集市贸易开放,开征集市贸易税。范围为家畜、家禽、鱼虾、干鲜果、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种,税率10%。1965年复调整税制,分工商统一税和屠宰税两大类。工商统一税又分甲、乙两种,本县无甲种(卷烟)。乙种工商统一税中税目有,工农产品部份:酒、粮食、面粉、植物油、棉布、砖瓦、原木、电力、熏烟叶;商品零售部分,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业、饮食业、临商等。屠宰税分收购和宰杀。1966年集市贸易税停征。税源停报;税收分为四大类: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工商税、其他各税。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停征。1974年国营企业收购生猪原纳屠宰税改纳产品税。1977年税源统计逐步恢复。其中产品部分有化肥、机械、水泥、砖瓦、原木、饮料酒、烟叶、生猪等。1980年工商税收主要税目有23种,本县开征15种。1983年10月,本县开征建筑税,税率10%,后改为20%。同时按10%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旋即提高到15%。粮食交易所收取手续费,征收5%的工商税,牲畜交易税按成交额的5%征收,议价粮一律按销售额的3%征收工商税。1984年工商统一税又一分为三:产品税、增值税、工商营业税;同时增开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6月,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改为5%征集。1985年本县开征奖金税。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其分级税率为: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300%。是年10月,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所得税的税率为: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于8级超额累进税率。本县实行利改税企业计40余家。同时,还由财政部门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五河县工商税收实绩表
单位:万元

五河县主要税源资料统计表

三、税收构成
工商税收与农业税收的比例本县是农业县,农业税收向来在税收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但建国后,由于社会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农业税收又有较大的减免,使两税之间的比例变化很快。“一五”期间,农业税收入大于工商税收入。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正值“大跃进”时期,地方工业虽有了一些发展,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1959年农业税收入94万元,占税收总额129万元的72.9%。1962年的“二五”时期末工商税收入141万元,占税收总额的54.4%,开始超过了农业税收入。1963年开始的三年调整时期,为了休养生息,农业税又进行了大量的减免,是年仅征收农业税39万元。同时工商业方面早期办的企业均已产生效益,使得工商税收入正常地超过农业税收入。三年中工商税收入占全县税收总额平均为64.3%。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业包括税收,都受到了较大破坏;而农业几年中却风调雨顺。这使得工商税收入比重又小于农业税收入。“四五”期间,农业受到生产体制约束和自然灾害影响,发展缓慢;而地方工业却得到了发展,工商税收的比重复出现大于农业税收入。这期间,工商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1972年为58.3%,1974年为72%,五年平均占60%以上。1978年后,经过国民经济的调整,工商企业发展迅速。1980年全县工业总产值、社会商品零售额和工商税收,分别达到3300万、7160万、320万元。比1975年分别增长106%,84%、12.6%。“六五”期间,由于改革开放搞活,工商税收逐年增长,大大超过农业收入。1981年全县工商税收入396万元,占全县税收总额62.2%,1985年达918万元,占税收总额的77.5%,农业税的比重则下降为22.5%。
五河县历年税收构成表
单位:万元

农业税收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本县农业税收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包括“二五”、“三五”期间和三年调整在内,为高比例时期。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最高为1960年占11.25%;最低为1963年占3.5%;其余有11个年份在5%以上。第二个时期为“四五”、“五五”期间(包括调整时期在内),为下降时期,最高为1971年占3.37%,最低为1974年仅占1.7%,一般平均在2%左右。第三个时期是“六五”期间,为进一步下降期。这一时期,最高的1981年占1.5%,最低的1985年占1.03%,五年平均占1.12%。
乡镇企业税收占乡镇企业总产值的比重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78年最高占4.75%,1985年仅占1.24%。
五河县农村税收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单位:万元

工商税收占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比重本县工商税收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历年波动较大。最高的1954年占91.2%,最低的1959年占2.3%。整个50年代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55年占86.8%,1956年占30.9%,1957年占27.2%,1958年占2.97%。60年代工商税收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开始上升,最低年份占20.4%,多数年份在30%以上。进入70年代又趋于下降,由1971年20%下降到1979年12.8%。80年代又进一步下降,1981年占8.65%,1985年下降到6.2%。
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50年代占的比例较大,多年平均为77.5%。60年代一般占50%左右,多年平均为54.5%。70年代比60年代略有下降,多年平均为51.1%。进入80年代又略有回升,多年平均为54.8%。1985年占64.5%。
五河县历年工商税收与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的关系
单位:万元

四、税收减免
农业税减免清末、民国时期,本县农业税减免,多为因灾蠲缓,或因兴修水利挖废民田豁免。清光绪五年(1879年)因皖北历被水旱灾伤,各州县自同治十年(1871年)起至光绪五年止,从前积欠丁地漕项粮米杂税各款银两概行豁免。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1月13日,因五河、泗县等地受灾,令缓征被灾地亩新旧赋额。宣统三年(1911年)3月29日,因皖北五河等34州县水、旱、风灾歉收,蠲缓被灾田亩税额。整个清未时期,当年受灾多为缓征,豁免者则多为旧时缓征的积欠。民国初年,因袭清制。民国4年(1915年)3月2日,因皖北五河等20余县灾情严重,田赋分别予以蠲免缓征。民国10年(1921年)、20年(1931年)五河大水,除拨款赈灾外,至民国21年(1932年)才因荒缓征田赋368.6元。民国30年(1941年)10月,淮北苏皖边区政府在秋季公粮任务及政策中规定,赤贫者免征,抗属、烈属、公务人员家属优待。民国31年(1942年),苏皖边区政府在秋季公粮征收办法中又规定,每人收获五斗以下者免征。民国34年(1945年)7月苏皖边区在《三十四年度夏委救国公粮公草征收办法》中规定,每人收获量不满80市斤者免征。抗属、烈属、公务人员家属优待。
建国后,1949年农业税减免仍实行老区的一些政策,对赤贫户免征,对军属、烈属实行优待。1953年以后,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两类。
社会减免1953年中央在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农业税社会减免的范围为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遭受意外灾害或因其他原因而交税确有困难的农户;遭受战争创伤或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交通不便特别贫苦的山区等。是年,本县农业税社会减免10万余斤。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少劳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同时规定,社员依法开垦的荒地、育苗地等,也可以给予减免优待。1963年又规定,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免征农业税;其超过规定的照征农业税。1964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社会减免额占依率计征额的比例,一船控制在2%左右,最多不超过3%。1973年后,社会减免的重点为鳏寡孤独等五保户、缺乏劳动力生活长期困难的扶贫户和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事故造成的困难户,实行全免或适当减免。是年,社会减免额占正税减免的34.4%。1978年国家规定,在产粮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包括大队统一核算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在免征或减征农业税时,由纳税单位申请,公社审核,县革委会批准。批准后,发给生产队免征或减征通知书。1979年,本县实行两次征收,两次减免的办法。夏委的起征点为37.5公斤,一麦一豆地区为60公斤。人民公社的纳税单位,凡是正常年景,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每人平均分配收入又低的,免征农业税。70年代中社会减免最多的为1976年230吨,占正税减免的67.6%。进入80年代,正税减免中主要为社会减免。1983年正税减免95吨,其中社会减免90吨。占正税减免的97.7%。
灾情减免建国后,因灾减免为农业税减免的主要方面。1950年水灾后,农业税即进行了大量的减免。1953年农业税因灾减免的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1954年全县因灾减免农业税200吨。1963年国家进一步规定,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下列规定减征或免征其农业税。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歉收五成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1965年全县涝灾严重,农业税减免5950吨,占计征总额的69.7%。这是建国后减免最多的一年。1974年全县因灾减免3895吨,1977年灾减1925吨。1979年秋季规定,杂粮区口粮标准170—180公斤。因灾减产口粮标准下降的减征、免征农业税。是年,全县因灾减免农业税1940吨。进入80年代,因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一定三年不变,灾减大大减少。1981年灾减410吨,1982年150吨,1983年仅50吨,1984年40吨,1985年15吨。1981—1985年的五年中农业税因灾减免总计620吨,不及70年代中一年的减免额。
五河县农业税减免表
单位:主粮吨

工商税收减免清末和民国时期,对工商税收未见有减免。1943年淮北苏皖边区泗五灵凤县对于有利于抗战和民生的工商业给予适当地减免优待。建国后,国家为了鼓励发展经济,对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小商小贩、集体工商业者和国营工商企业,都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1949年11月,华东财委规定,凡属国家金融事业、公路、文化专利出版社……以及为平抑物价收购粮食的公司等,免征营业税;同时为了鼓励合作社正常发展,所得税、营业税减半征收。1956年全县减免应税营业额23万多元,占纳税营业额的2.1%。主要为合作社营和私营工商业的减免。建国后的减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对小商小贩的减免:1950年国家规定,对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床小贩,资本额不满20万元(旧人民币)的,发给免税营业牌照,一律免税。1957年规定小商小贩纳税起征点:营业收入为90元,代理购销手续费收入为40元,其他收入为60元。达不到起征点者免征。1961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安徽省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者工商税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临时商业税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临时商业税税率为10%,起征点为一次销售额满15元者(10月16日改为10元)。达不到起征点者免征。1985年省里又进一步规定,农民户办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税、所得税二年之照顾。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之照顾。1981年统计,全县对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的税款57.4万元,1983年达139.4万元。大大超过对全民企业的减免。
对农村社队企业的减免:1956年12月国家规定,对农业社列举征税范围以外的农林、水产、畜牧以及其他副业,暂不收工商各税。1962年国家又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持有“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的,不分类别,均免征临时商业税。6月又对贩卖植物秧苗、柴草免征临商税。1965年国家财政部通知指出:为了支持社队企业,近几年内,对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为农业生产服务和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1966年国家又进一步放宽对农村社队企业的政策。除对分给社员自食的植物油、糖免税外,对社队集体经济出售的产品,在征税上给予八折的照顾;对社队出售给几个公社联合兴办的水利工程用的应税产品,给予免税;对社队集体购买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1971年11月,省革委会批准,对社队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农具等产品,不论自用或对外销售,均予免税。同时对社队从事粮油棉、饲料加工业收入,每月不满400元者免征工商统一税。1973年,取消原规定的起征点,给予免税照顾。1979年1月,为了大力扶植社队企业,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从1979年起,对社队新办企业所得税免征年限由二年改为三年;免征点由2400元提高到3000元。1981年,国务院在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时补充规定,社队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列举产品和社队企业经营的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列举项目,均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同时取消社队企业开办初期免税三年的规定。1982年,省又规定,除生产烟酒糖棉纱等8类列举产品外,均给予免税三年之照顾。1984年省里规定,对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个人从事饲养业、养殖业、工匠劳务收入等,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1985年省税务局发出《关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通知》,对乡镇企业、农民联户、户办企业等,提出二十条优惠政策,实行减税、免税,有的免税达五年。根据以上政策,是年全县减免退税共达53.6万元。
对“五小”工业减免:1971年12月,省财政局发出从税收上进一步支持“五小”工业发展的通知。明确对小化肥、小水泥、小钢铁等“五小”工业从正式投产日起,给予免税一年之照顾。1978年2月,财政部通知,对社队办的“五小”企业出售收入和利润,从是年1月1日起,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三年。根据这一规定,对县办的小氮肥厂、磷肥厂给予免税三年之照顾。后因亏损,小氮肥厂长时期免税。
对知青企业和校办厂的减免:1978年8月,省财政局通知,从8月1日起,对城镇街道为安置待业人员新办的集体生产、服务事业单位,从投产、经营之日起,给予二年免税照顾。12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通知,为了巩固和发展校办工厂、农场,在办厂(场)初期,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减免税收之照顾。大中学校办厂生产的产品,用于本校教学、科研和生产方面的不征税。1979年3月,省财政局规定,为了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举办的知青场、队和以知青为主而举办的生产基地,生产经营应税产品和业务收入。凡是独立核算,知青人数占总人数60%以上的,从是年1月起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三年。1980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纳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大中小学勤工俭学所得收入,一律不向财政上缴利润,也不缴所得税。是年,本县对五河一中、师范、刘台小学校办教学仪器厂,都给予减免税照顾,减税5万余元。1985年全县免税知青企业先后达210多家,减免税额12万多元。
其他减免:1953年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的三大节日(伊斯兰教的尔代节、古尔邦节、圣祭节),宰杀牲畜免税。1954年对农民宰杀牲畜出售及城镇居民互相分食、赠送之肉,以13%的税率征收屠宰税,不征所得税(1968年以属“四旧”取消)。1963年国家规定,对受灾五成以上的重灾区,免征工商税。1985年国家规定,农村社员、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居民于春节前40天宰杀猪羊,按平时税额减征50%。
1981年全县工商税收减免额96.8万元。其中全民4.5万元,集体32.1万元,个体57.4万元。1983年全县减免187.7万元,其中全民8.5万元,集体32.1万元,个体139.4万元,其他2.7万元。
五、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鉴定1950年根据国家《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等法令的规定:工商企业于开业、转业、歇业20天前,除依规定向工商局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存查。据此,本县对新开业或歇业商号,必须报税务机关批准,领取或缴销营业牌照,方可开业或歇业。并规定,各工商企业必须于月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是年,进行税务登记的私营工商业户约2000户。1953年,全县登记纳税单位,有国营企业6家,合作社17家,私营工商业户972家。1958年,纳税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34户,合作商店548户,公私合营7户,合作小组22户,手工业社41户,私营工商业410户。这时,私营工商业的销售额占不到10%。1964年,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精神,在税务登记后又对工商业户实行限期纳税制度。凡纳税单位,应在核定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足额缴清税款。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于季终15天、年终1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对应当纳税事项作出书面鉴定。其内容,包括纳税单位、应纳的税种、征收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价格、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入库方式以及违章处罚和减免等。本县的纳税鉴定,一般于年初进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变化,应及时下达“纳税事项变更通知书”。
1980年,本县又全面进行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发证工作。是年底共登记工商业户894家。其中国营企业66家,集体企业280家(含社办企业192家),个体556家。1982年在全省范围内又进行一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工作,本县在这次登记中消除了一批漏管户。1984年4月,又对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办理纳税登记,使他们都能做到依法纳税。
发货票管理1963年以前,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所使用的发货票,均为自行印制,税务机关只在查帐时抽查核对。1963年开始对工商企业发货票实行全面管理。其方式:凡经批准生产经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合作商店(组)、个体手工业、小商贩及城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必须使用和开立“五河县坐商统一发货票”。凡不属以上单位销售商品(产品)一律按临商处理,在当地市管会开具“五河县临商发货票”。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供销合作社销售产品,经批准可使用自制发货票,但必须加盖税务机关模印或加注“税务机关同意免盖模印”字样。凡营业收入每次达1元以上者,必须开立发货票。凡各单位购进商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必须向卖方取得合法的进货发票;在市场上购入者,须将发票送当地税务机关查验,加盖即章,会计方可入帐。1965年,本县根据集体经济和个体户,在发货票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又重新规定:从是年1月1日起,所有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使用“五河县工商户统一发货票”;原有未用的“五河县坐商统一发货票”一律送交税务机关销毁。并从是日起,统一发货票由税务机关统制统售,其他单位不得自印出售。交通运输企业仍用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货票。国营、公私合营、供销社仍按原规定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制的发货票。经过这一改革,在全县实现了发货票的统一管理。1966年,省财政厅、商业厅等五单位发出修改发货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等企业使用的发货票,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定式样,自行印制。改变了原来“凭税务机关介绍信到指定印刷厂印刷”的规定。4月间,省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不再采用通知银行扣缴欠税”的规定。1981年省税务局制发了《税收票证、税款管理等试行办法》,对现行税务票证种类、用途、印刷、领发、管理、使用、缴销、税款解报、票证审核与检查,都做了具体规定,使本县发货票管理走上正轨。1983年7月,省颁发了《关于统一发货票的管理办法》。规定从翌年1月1日起,统一发货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并规定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以及应取得发货票的个人,凡购销商品、取得和支付劳务报酬,都必须使用统一发货票,凭以收付款项和记帐;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由此,本县开始使用“安徽省五河县统一发货票”。该票分甲、乙、丙三类。甲类适用于国营企业,乙类适用于集体企业,丙类适用午个体和临商。企业关、停、并、转、歇、迁时,应向税务机关缴回全部发货票,不得转让或自行销毁。
稽管1951年初,县设监察股,对内检查所属机关的工作情况和税务人员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义务人履行税法的情况,并受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和申诉。9月,县里组织调查税源和税务负担情况,并揭露不法商人偷税漏税事件。1952年在“五反”运动中,对不法工商业户的偷税漏税事件,遵照中央指示,本着改造与惩治相结合,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依照“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完全违法户”等五类处理标准和办法,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处理。1953年2月,对纳税户应纳各税,实行统一稽核、管理、监督、检查,配备专职人员,实行专责稽征管理。1957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税务部门解缴监督,至1967年中断。1968年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城关和较大集镇都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和“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75年又进一步开展坚决打击一贯从事投机倒把活动及其集团的首要分子、黑包工工头等,同时对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和税务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但这一时期,在市场管理中曾出现一些管得过死和违反国家政策的现象。
纳税检查1951年在税源调查中,着重检查不法商人的偷税漏税情况:翌年在“五反”运动中进行了大量的查税补税;同时对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履行纳税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和补税。1954年,鉴于国营企业漏税情况严重,10月省政府通知,开展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漏税情况的查补。1963年3月,对获得暴利的投机商贩,实行罚款补税;对积蓄暴利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60—80%的罚款。1968年在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同时进行查补税。1979年在抽查中,查补税款12万元,1980年达14万元,占当年税收总额的4.3%。1981年对一些国营企业偷漏税问题,省政府强调: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5月,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责成企业自查补缴,以后查出的要按国家法律惩处。7月中央财政部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全面清查偷税漏税和拖漏税款事项。是年,查补税款21万元,占全年工商税收的5.3%。1983年以前,纳税检查仅限于抽查或企业自查,以检查纳税户纳税的自觉性和偷漏税的情节,进行补税或罚款。是年以后,开始实行一年一度的大检查。检查方式,先由各区、镇税务所普查,后由县税务局组织力量抽查;除检查纳税户外,以检查征管质量为主,实行税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对偷税漏税户处以罚款和补税。是年10月,国务院决定,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个体工商业户偷税漏税的查补工作。查出一批偷漏税户,进行补税和罚款。共查补税款52万多元,占年工商税收总额的8.8%。1985年税务部门开展帮助个体户建帐建证,扩大查帐征收;对无帐无证或帐证不全的一律实行定期定额方法进行征收管理。是年,查补税款63.4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总额的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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