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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管理
民国时期,无专门房屋管理机构。1952年始,设立县房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登记管理公私房产。1960年4月,改为五河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建国初期,主要是管理原有的公房,合理安排使用。接收国民党公房和依法没收地主房屋和宗祠3095平方米、寺庙房屋992平方米,大部分分给机关、学校作为办公室和教室之用。房屋租金甚少,以致房屋破漏无法修理,只得谁用谁修,包给单位。以后,城隍庙改建五河中学,福音堂改建为城关第二小学,大王庙改建为县机械厂,商联会改建为县人民银行,道院改建为城关第四小学。城乡祠堂、庙宇都相继改为学校或其他单位,管理也随归单位所有。
房屋管理委员会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先后建筑起一部分房屋投入社会使用。50年代建房1626平方米,60年代建房2298平方米,70年代建房5688平方米,1980年至1985年建房3557平方米。各单位自建的房屋,皆由其自用自管。公建房屋,一部分租给生产单位,一部分租给机关职工作生活用房。
为解决房屋维修不足的困难,1984—1985年,对房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用房的租金标准进行两次调整,原来地段偏僻的次房每平方米最低租金为0.54元,闹市街道好房每平方米最高租金为0.67元。调整后每平方米最低为0.8元,最高为1元。机关干部私人住房自出租金20%左右,单位补助80%左右。当时出租的公房有2万多平方米,而属于房管会直接管理的房屋仅3712平方米。
二、私房管理
建国以前,私房包括地主和居民的房屋,产权归己,无机构管理。土改时,地主的私房除接政策分给其本人外,多余部分依法没收分给农民。群众的私房自用自管,县人民政府发给房地产证,产权归个人所有。
县城私房建筑面积不断增加。50年代私人建房为2378平方米,60年代为1.6万平方米,70年代为9.31万平方米,1980年至1985年底为8.65万平方米。私房由建房者自用17.66万平方米,占私房面积88%;出租2.41万平方米,占私房面积12%。对出租的私房,都按党和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进行监督管理。但对出租“统管”,尚不严格。
“文化大革命”中,一部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和下放工商户被赶下乡,房屋没收交房管会登记管理。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年始给这部分房主每平方1—1.2元补助,仍归公有。政府补出5万元。1980年,给每平方增补0.3—0.4元,政府又补出3万余元。不久,即根据上级通知将这部分房屋全部退归原主。至1985年,先后进行清查处理,全部落实了私房产权归己的政策。
三、拆迁安置
建国前房屋建设发展缓慢。建国后直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大规模的建设仍甚少。虽由于事业发展的需要,少数单位建仓库、办公室和宿舍,也只是小拆小迁,当时拆迁安置的原则是:拆迁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按时拆迁腾地;对拆迁房屋的住户,安置住房面积根据原有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确定,拆迁户住房面积较宽或者有房子居住不要用地安置住房的,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付给私房搬家费和按拆房面积发给补偿费;拆除单位的房屋,凡复建房屋的产权归还原单位的,建设用地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975年建淮河大桥时,大桥指挥部决定支援五河10万余元作为拓宽国防路的费用,加上地方筹款,1976年始,随着旧城改造,城关开始大量拆迁。原诗礼街、文昌街扩建为国防路,拆除房屋881间,1万平方米,补偿11.75万元。是年,原豸绣街、大兴街、鱼市街向两端延伸,扩为中兴路,拆房586间,9235.36平方米,补偿6.53万元。1977年,原凌家巷、振武街,穿过城里向西延伸扩为淮河路,拆除房屋241间,3800.5平方米,补偿6.5万元。1979年,原平政街、中市街,小中市向西延伸扩为浍河路,拆除房屋432间,5806.83平方米,补偿5.7万元。码头路、城南巷拆除10间,136平方米,补偿1337.08元。至1983年,城关地区总共拆迁房屋3150间,2.5万平方米,补偿30.63万元。拆迁的居民分别安置到城北、城头、花园新村和周钱台以北建起4个新居民点。1985年,大规模拆迁安置基本就绪,五河县城规划发展出现了新格局。
四、土地管理
1978年前,全县无大规模的建设,征用土地虽年年皆有,但为数不多。用地单位大都履行报批手续,但不经报批擅自占用和越权审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制止滥占耕地,本县还作出了关于清查处理非农业占地的规定:不论是农民还是城市居民或国家工作人员,占用耕地建房都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标准和规划要求。超过标准和违反规划的给予罚款和拆除。建房用地标准:农民每户3人以下为0.25亩,4—6人为0.3亩,7人以上为0.35亩;城镇居民每户不得超过0.25亩;干部享受地市级待遇的为0.4亩以内,县级和享受县级待遇的及工程师一级科技人员为0.35亩以内,县级以下限0.3亩以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占用的土地或征而未用的废约还耕,不能还耕而确需用地的罚款后重新报批。经报批仍未用达2年以上的予以没收。
据请查统计:1982年5月以后历年违法占有土地分别为:1982年5—12月擅占712.32亩,越权批占1347.58亩,1983年擅占633.22亩,越权批占3914.15亩;1984年擅占869.99亩,越权批占1613.65亩,买卖租赁10.26亩;1985年擅占985.67亩,越权批占1525.83亩,买卖租赁32.07亩。已作处理397件。其中乡镇企业2件,个人395件。拆除建筑370平方米,退耕地224亩,罚款395人2.63万元。给予行政处分6人,刑事处分2人,是年,还为1982—1985年补报了未经审批擅自占地的30个单位征地300亩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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