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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清末和民国时期,本县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大圩乡的王正泰、双河乡的张泰和、钱耀鑫等几十家大地主,少则占地几百亩,多则占地几千亩。经过抗日战争,这些大地主多数破落,但仍占有很多土地。1951年本县土改前调查,全县有大小地主4097户,2.2万人,占有土地41.27万亩,人均占地18.8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0.9%;兼地主154户,1240人,占有土地0.78万亩,人均占地7.5亩;半地主179户,728人,占有土地142万亩,人均占有19.5亩。富农1679户,9968人,占地12万多亩,人均占有12.07亩。中农27581户,14.32万人,占有土地87万亩,人均占地6.1亩。贫农3.6万户,16万多人,占有土地47万亩,人均占地2.9亩。雇农2149户,7047人,占有土地7826亩,人均占地1.1亩。从以上调查看,占全县总人口87.9%的贫雇农和中农只占有68%的土地,而占全县总人口6.5%的地主(包括兼地主,半地主)则占有22%的土地。
本县地主采取多种手段掠夺农民土地。一种是利用天灾人祸强买农民土地。新集大地主谢显平在民国20年(1931年)大水后,利用灾荒,以每亩3—5斗粮食,掠夺蔡家湖湖田100余亩。买卖土地时立有契约,称“地契”,土地权归地主所有。一种是典当土地,农民为生活所迫或欠债无力偿还时,就以土地当押给地主,立下“当契”,议定典当价格和时间,到期可以赎回。到期无力赎回者,即为“死契”,土地亦归地主所有。这样农民逐渐失去了土地,沦为雇农或流氓无产者。无地或少地农民向地主租种土地时,得缴纳一定的地租,清末时本县的租率有“对半”、“四六”、“三七”开等。
民国时期,本县的租佃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包租,也叫定租,即不管收成好坏,都必须向地主交纳一定的租子。另一种是分租,即按照租约的规定,地主和佃户平分所得的谷物,或是按成分租。大地主对佃户一般多采取定租的办法,到年终由佃户向地主交纳一定的租金和实物,小地主一般多采取分成租金。还有的地主采取雇工剥削,有短工、长工。有的户雇工3—5人,有的户兼营酒油糟坊,最多雇工10—20人。
民国34年(1945年)泗五灵凤县人民政府,为了发动民众抗日,在县境内贯彻边区政府减租减息政策。对地主减租,对高利贷减息,为雇工增加工资。在减租方面,对地主的谷物地租,分别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租”。对原定的包租,分别减少二至五成;对原定对半分租的改为四六分租;原定四六分租的,改为三七分租;原定三七分租的,改为二五、七五分租。这种不同差别,是根据土地的好坏,地主的大小和农民的贫困程度;以及中心巩固区,游击区的不同特点而采取的不同措施。在减息方面,因借贷关系不同,没有做死的规定。增加雇工工资,根据当时调查,富农约占总农户的3—5%,一般雇工1—2人;经营酒、油、粉坊的地主,富农,最多雇工5—7人。工人工资一般以小麦计算,每年3—5石。少的一年只有一石多,多为放牛的童工;多的一年7石,多为技术师傅。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和手工作坊的发展,一般只要求增加5%,最高不超过10%。
农民土地所有制清代和民国时期,自耕农都占有一定的土地,自劳自食。据民国8年(1919年)调查表记载:本县农民种地在40亩以上者为大农,约占8%;种地在20亩以上不及40亩者为中农,约占20%;种地在20亩以下者为小农,约占72%。这种土地所有权,为耕种者所有,其中也包括有租种土地的佃农,没有土地权。
建国后,本县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本县土改从1951年7月15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整个运动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先在浍南、淮北、路东三个区和沱西区的大圩乡进行,从7月15日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第二期进行的有浍北、沱西、濠城、五北、井头五个区和城关镇。于10月30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然后进行全面复查和总结。
参加本县土改的工作队,第一期有宿县地委土改工作团22人,苏北土改工作团617人,县委土改工作团403人,共1042人;第二期有苏北土改工作团,县委土改工作团、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师生(教授陈立、陈汝康等)组成的土改工作团(755人)和有戏剧家曹禺参加的北京土改工作团(81人)、共约1800多人。
当时全县有8个区1个镇,97个乡、673个行政村,农业人口35万人。水田、旱田近200万亩。解放前后,虽经过反匪反霸和减租减息等斗争,但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并没有被打倒,在经济上还占有明显的优势,土地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活依然很苦,政治上和经济上没有完全获得解放。因此,土地改革势在必行。
土改工作的方针为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坚决消灭封建地主阶级。每一期的土改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发动群众,了解情况,整顿组织。工作队入村后,即召开一系列会议,宣传土地改革法,深入发动群众,建立青年、妇女,民兵和农会组织;调查了解各阶层人士的思想动态,了解农村的阶级关系,在贫农中扎根串联,访贫问苦,发动贫农诉苦,追穷根,揭发地主阶级的罪恶,提高农民的阶级觉悟,为划分阶级成份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划评阶级,开展斗争。在评划阶级成份时,又分为讲阶级、评阶级、通阶级和报批阶级四个步骤。先讲为什么要划分阶级,怎样划分阶级,讲清政策界限;然后就本村的不同类型进行试划;试划后再召开贫农代表会进行通过。最后报区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在评划时先外后内,即先划地主、富农、小土地出租;再划中农、贫农和雇农。并注意搞清地主与富农、富农与中农的界限,防止错划漏划。划分阶级后,立即召开以贫雇农为主的农协会和全村群众大会。对本地一些有罪恶有民愤,土改中有破坏行为的地主开展斗争。斗争主要是说理斗争,不搞体罚或变相体罚;斗争对象需要判罪的,交人民法庭依法审判。贯彻政策教育和阶级教育。
第三阶段,没收、征收土地和其他财产。在农民被发动起来,地主威风被打倒以后,选出贫雇农积极分子组成征收、没收小组和土地丈量小组,对地主的五大财产(土地、房屋、农具、耕畜、多余粮食)登记造册,进行没收;对富农多余的土地进行征收。
第四阶段,分配胜利果实。从村内选出公道正派的贫雇农积极分子组成分配小组,确定分配原则,制订分配方案,召开群众大会通过,张榜公布。土地以村为单位分配,以乡为单位调剂。分配时,先分土地、房屋,再分配农具、牲畜、粮食家具。好地、孬地、边地、远地要搭配分配。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其能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在分配中,不断进行饮水思源和团结互助教育,讲清党的政策。讲天下农民是一家,使分配顺利进行。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夺回了土地权,兴高彩烈,喜气洋洋。沱西区薛集乡上殿村雇农聂凤云帮工好多年,分得土地后,一清早就在地里插上小红旗,并借了两犋牲口,犁地种上了小麦。
在结束土地分配工作后,又进入复查阶段。全县组织200多人的土改复查组,深入农村进行复查。查群众是否真正发动起来了?查地主是否真正打倒了?查是否有错划漏划现象?查土地、财产是否合理分配了?然后,颁发土地证,健全基层组织,发展生产,处理遗留问题,全面结束土改工作。
五河县各阶层土改前后占有土地情况
(1951年)

本县土地改革共没收地主土地41.43万亩,房屋1.7万间,大牲畜2178头,各种农具2.4万件,粮食1333吨;征收土地7.05万亩。使本县2.4万户无地、少地农民分得了30万亩土地,以及大牲畜和小农具。土改后,地主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由原来的18.8亩,减少为4.84亩;富农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由原来的12.07由,降至9.7亩;中农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由原来6.1亩,增至6.6亩;贫雇农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由原来的1.5亩,增至4.65亩。土地所有制性质,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0年秋天,全县已有临时互助组654个,参加农户3270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4.3%。耕地7.13万亩。农民称这是“忙时组织闲时散,明年春天再重干”的互助换工临时性劳动组织。
1951年土改后,各地开始出现常年互助组,年底发展到186户;每组一般8户左右,最多的19户;参加农户1488户,占总农户的1.92%。耕地3.24万亩。临时互助组达4692个,参加农户2.49万户,占总农户的33%。常年互助组仍实行生产资料和土地收入为个人所有。但这种常年性的换工互助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优越性。1952年,遵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政府帮助的原则,常年互助组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年底全县已有1204个,参加农户8619户,占总农户的10.4%;耕地19.83万亩。临时互助组达3629个,参加农户1.75万户,占总农户的21%。耕地30万亩。1953年,夏秋两季受灾,一部分互助组垮台,常年互助组减至826个,临时互助组减少至3497个。1954年,互助组又有所发展,常年互助组达1235个,参加农户1.19万户,占总农户的14.5%,耕地27万亩;临时互助组达4042个,参加农户2.19万户,占总农户的26.5%,耕地54万亩。
五河县农业互助组发展概况

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1952年春,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要求下,沱西区小圩乡大李村农业劳动模范李道崇,在互助组基础上办起了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31户农民参加。1953年在党和政府号召下,组社农户逐渐增多,年底已有8个,入社农户137户,经营土地2711亩。1954年发展到237个,入社农户4479户,占总农户的5.4%。经营土地10万多亩。1955年初级社发展的势头更快。县委书记唐海萍看到一些老社问题较多,提出停业发展整顿老社的主张,并在区委书记会议上传达布置,但适逢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的传达,批判“小脚女人走路”,也批判了唐海萍的主张,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年底统计全县已有初级社1093个,高级社35个,入社农户7.14万户,占总农户的85%,经营土地202万由。初级社采取土地入股,牲畜、农具折价入股。股金按入社人口平均决定每股钱数,入社时多退少补。并允许社员自愿入社,自由退社。这比常年互助组具有更紧密的联合。
1955年下半年,在合作化运动的推动下,部分干群提出扩、并、升级办大社的要求。于是全县在秋季决分后,就开展一个扩社、并社、升级办大社的运动。1956年,全县计有高级社167个,入社农户8.5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8.5%,入社人口38万多人,经营土地204万亩。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改为高级社所有,使土地由农民所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1957年上半年全县已基本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化。但由于合作化的要求过急,工作过粗,规模过大,不利于生产的管理和指挥,以致引起农民要求退社,长期遗留一些问题。
1958年上半年,在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后,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社办工业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三社合一”,以及办好公共食堂等一系列向公社过渡的要求。还提出了“农业社向共产主义公社过渡的道路”问题。同时经过整风反右和总路线的宣传,基层干部也不敢提出不同意见。因此,各高级社都在搞“大办”,搞穷过渡。1958年9月10日,全县在234个农业社、8个渔业社的基础上,改组成312个人民公社。后在“一大二公”的口号下,又合并成13个大人民公社(后并为12个)。全县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人民公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取消了区、乡、村机构,组织上按营、连、排编制,实行“军事化”。
1958年底至1959年,实行公社所有制,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资料一律为公社集体所有,生活资料也无偿平调。社员住房进行迁居合并,腾出空房办工厂、办食堂、办托儿所幼儿园……。生产上大兵团作战,生活上吃大食堂,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生产积级性。加之瞎指挥、高指标、浮夸风和“共产风”等错误严重泛滥,造成了1960年群众生活极端困难。1961年实行定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办法,退还社员自留地,开放农贸市场,减少征购任务,农户按劳力多少承包土地和产量。生产资料仍为生产队所有,小组和农户只有使用权。经过休养生息,生产开始好转,但是年粮食总产量仅达8.16万吨,低于1952年水平。
五河县农业社、人民公社发展概况

1962年贯彻《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改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公社也适当缩小,全县12个农村人民公社调整为9个区44个人民公社。继续推行责任田制。1963年贯彻省委改正责任田指示,10月初全县已改正的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87%。1964年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三级所有”又向大队和公社所有制转变。1966年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大批“三自一包”,割资本主义尾巴,收回了小园地,割掉了家庭副业,恢复了生产大队和公社的集中经营,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社员收入低微。1976年全县社员人均收入54.10元。1967年本县又撤区并社,全县并为35个人民公社;1969年又调整为14个公社,1972年又划为25个公社。行政区划的如此频繁变动,也不利于生产的发展。1980年又恢复8个区45个公社,1984年实行政社分离,改人民公社建制为乡镇建制;生产人队改为村委会;生产队保留,相当于村民小组。至此,人民公社体制告一段落。
二、生产经营
清代和民国时期土地私有,农业生产均为个体经营。地主土地由农民租种或雇用一定的长工,近于生产群体,但并没有形成农场的经营管理体制。其他自耕农更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只有缺少农具或畜力的农户,在农忙时进行“过犋”互助。
建国后本县农民曾一度形成短暂的个体经营体制。土改后,为了解决个体农民在获得土地后其他生产资料不足的困难。政府号召农民自愿结合组织互助组,进行生产互助。但大多数农民仍为个体经营。
互助组是由几户农民自由结合组成。有牲畜不配套的,组内进行过犋;有劳力无畜力的组内进行换工。组有组长,为义务性质,不计报酬。临时互助组大忙时结合,大忙后结束。常年互助组由春耕生产时即行组合,到当年秋种后结束,有的常年不散。常年组比临时组有较多的优越性。但农民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变,所有生产资料和土地收获仍归农户所有,自负盈亏。
初级社则采取土地入股,牲畜、农具折价入股的形式,组成一个生产实体。社内选有社委和社长,负责安排生产,分配劳动任务,决定劳动指标,建立劳动制度,以及安排分配和公共积累等。生产上统一经营。户数较多的社下分生产小组。分配方式,实行“地四劳六”,即土地占四成,劳力占六成分红。
高级社由于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变土地农民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形成一个大的生产实体。在组织机构上,社内设立社员代表大会,作为社内最高权利机构。经常办事机构设有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农业、工业、副业、财经、水利、文教卫生等专门小组。社以下分设生产大队作为管委会派出机构。大队长由社委兼任。大队以下分生产队,生产队设有正副队长、会计,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高级社的生产管理,对劳动组织实行统筹安排,分工分业,专业管理,相互协作。对社内的农、工、副、林、牧、渔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常年的或相对固定的专业队、专业组。推广“任务到队,专业到组,措施到田,责任到人,插标验收”的生产责任制。分配上,实行按件计酬,合理偿付劳动报酬。按件计酬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小组包工结合个人计件;一种是个人包工,按定额进行计工。专业队和工厂则实行按件计酬,并普遍推广基本劳动日办法。后又实行“三包一奖”制,实行包工、包产、包费用和超产奖励的办法。1956年冬季整社时,对“三包一奖”制的多奖少赔,改为“超产全奖,减产全赔;超产奖粮,减产赔粮”的办法。1958年,提高包产指标,包工把水利工、基建工也包进去。奖赔问题,实行生产队超产部分全部奖给生产队。对小组包工和个人包工已经失去了意义。
人民公社则实行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和农业、信用、供销、商业四社合一。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分业经营,相互协作、单独核算,盈亏归社。组织机构,公社下设管理区作为公社的派出机构;管理区下分生产大队,大队下分生产队。生产计划由公社统一安排,劳力也由公社统一调配;水利打破生产队和大队之间的界限,由公社统一组织施工。生产上大兵团作战,生活上办大食堂,分配上搞平均主义。由于这样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给社员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难,情绪低落,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工分值很低,有的生产队一个劳动日仅1角多钱,个别还有8分钱一个劳动日的。出现“花钱靠贷款,吃粮靠回销”的现象。1961年实行责任田,给生产队和农户一定的生产自主权,使生产逐渐恢复。1963年改正责任田后,加强了生产队的经营管理权,社员实行评工记分。1964年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拖拉机等大型生产资料又收归大队管理。社员按劳力强弱、技术复杂程度评工记分制改为自报公议互评(本县实行的社队不多)。1966年以后,又收回社员自留地,贯彻“以粮为主”的方针,砍掉经济作物,扩大粮食作物面积。同时加强了公社一级的管理权限。由于公社的单一集中经营,集中劳动,和生产的指令性计划等,农民没有经营自主权,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农村先后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本县的改革是在凤阳县的影响下,于1980年由浍南区的一些生产队首先实行的。当时他们的提法是:“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有的包产到组,有的包产到户,给农民以生产自主权。当时县委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利生产”的原则,要求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朱顶山区和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其他地区,有的实行定额包工,有的搞专业工,专业户,有的实行小段包工或经济作物包产到户。据1981年6月浍南、刘集、小圩、双庙等4个区统计,实行包产包干到户的有1486个生产队,占4个区生产队总数的58%。经过选择,以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最能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能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因而在全县迅速推开。当时县委有人要分层设防也无济于事。1981年底本县农村已基本实行以户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完成了在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生产体制的变革。农业生产责任制是以户承包为主,土地仍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农户只有使用权,耕畜、农具折价按人口分到户,自养自用。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并以价格杠杆进行生产调节。粮油征购也改为合同订购。这样农户可以更多的生产自主权,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营。
由于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乡镇企业的兴起,本县农村一部分多余劳动力开始走向城镇,其原来承包的土地就转让承包,使土地相对集中,出现了一批粮食专业户和养殖专业户。1984年本县农村开始出现规模经营的形式,各种专业户和联合体达480户。1985年有种植专业户36户,养殖专业户49户,工业、运输62户,饮食服务25户,其他14户。有各种联合体19个。农村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的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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