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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蚌埠体育事业所需经费,由当局拨付的很少,多入不敷出。开展体育比赛等活动所需经费大多靠向社会募捐,包括向商会、同业公会、银行等团体征求奖品和募捐钱款。民国22年(1933年),在公共体育场建成后,管理人员的工资也需由消防队开支。40年代后期,物价飞涨,体育工作人员仅靠工资难以维持生活,只好一面工作,一面跑“单帮”,以增加一点微薄的收入。
建国后,体育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拨款(体育事业费和行政费)随地方经济状况和体育事业需要而变动。50年代,在无较大赛事的情况下,每年可保持在2万~5万元之间(个别年份例外)。60年代至“文化大革命”前有所增加,每年在5万~10万元之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体育项目开展不多,经费减少,至1973年后逐步增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年递增幅度较大,1978年为27.4万元,1984年达43.92万元,1985年达82.99万元。除市财政拨款外,省体育部门不定期给予一定资助,市内一些工厂企业也给予赞助。
建国后,对财政拨付的体育经费,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由市体委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属单位均配备有专职财会人员。在业余体校还实行训练经费包干制度,从而节约了经费。
蚌埠市1956~1985年财政预算内体育经费统计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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